兩奧比斯基金會決裂捐款人看不到飛機醫院 - 蘋果日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董事長蔡瑞芳曾被檢舉去年7月起,將診所內兩種眼藥水稀釋分裝,提供病患使用,蔡瑞芳到案坦承此事,台北地檢署於去年11月以 ... 出版時間2016/08/11 國際奧比斯基金會今取消與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合作,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董事長蔡瑞芳今在臉書抨擊,真正中止合作原因是國際奧比斯不願放棄既得利益。

翻攝蔡瑞芳臉書 國際奧比斯基金會長年與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合作,關注亞洲防盲救盲及募款工作。

但國際奧比斯基金會今發聲明表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董事長蔡瑞芳,因其眼科診所擅自將眼藥水稀釋分裝,提供患者使用,已不適任該基金會成員,即起中止合作。

蔡瑞芳今在臉書抨擊,真正中止合作原因是國際奧比斯不願放棄既得利益。

國際奧比斯基金會今表示,蔡瑞芳擅自將眼科診所的眼藥水稀釋分裝,提供病患使用,涉違反台灣《藥事法》並於去年11月到案承認。

國際奧比斯董事局經調查,蔡瑞芳此舉已違反法律、醫學及道德標準,不適任國際奧比斯成員,將中止雙方合作關係,並取消奧比斯眼科飛機醫院今年10月來台的參觀活動。

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董事長蔡瑞芳曾被檢舉去年7月起,將診所內兩種眼藥水稀釋分裝,提供病患使用,蔡瑞芳到案坦承此事,台北地檢署於去年11月以蔡所涉《藥事法》製造偽藥罪屬輕罪,命蔡捐款5萬給國庫將其緩起訴。

蔡瑞芳說,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於2001年成立,長年與國際奧比斯基金會合作,10多年來已為國際奧比斯基金會募得台幣2.3億善款,但國際奧比斯基金會長年把持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人事、財務核決權,為爭取台灣自主權多次與對方協商,但其始終不願放棄既得利益,卻以眼藥水稀釋分裝事件逼退其辭去董事長職務。

蔡瑞芳說,經與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成員討論,眼藥水稀釋分裝事件並不影響基金會運作,因而選擇不辭任,國際奧比斯基金會因此中止合作關係。

蔡說,本周一(8日)已與國際奧比斯基金會結束合作關係,往後將不再使用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名稱,但會另成立財團法人台灣防盲基金會,繼續為台灣防盲貢獻心力。

蔡瑞芳說,目前正與國際奧比斯基金會共同合作的中秋月餅認捐,以及每月捐款500元有機會抽中到眼科飛機醫院參訪資格等活動,也隨雙方中止合作而停止,至於中止合作前的捐款,將與捐款人聯絡後續退款或是轉捐等事宜,若本周一前的捐款,捐款人仍屬意捐與國際奧比斯基金會,也會協助撥款事宜。

(沈能元/台北報導)蔡瑞芳聲明如下:【台灣奧比斯ORBIS基金會】對【國際奧比斯ORBIS基金會】片面毀約聲明書1.ProjectORBISInternational,Inc.(下稱國際ORBIS)妨害本會之獨立運作,本人欲導正此一不正常狀況,反遭國際ORBIS以本人的調劑藥水事件為藉口,強迫辭職。

2.本人絕不戀棧,但堅持應先讓本會恢復營運自主。

國際ORBIS不願放棄既得利益,拒絕本人請求,逕行終止雙方合作關係。

3.本會與國際ORBIS之合作終止後,將戮力台灣之公益事業並尋求其他國際合作途徑。

一、國際ORBIS妨害本會之獨立運作,本人力圖導正,反遭逼退。

(一)我國法令要求財團法人不得受外國人及捐助人控制。

1.衛福部禁止外國人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及財政部亦以主要捐贈人之關係人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作為公益團體免稅條件,其規範目的即在於維持我國財團法人之獨立性而不受到外國人及主要捐助人控制。

2.本會設立後,原本由國際ORBIS指派之人擔任董事長。

國際ORBIS指派擔任本會董事會之席次符合外國人或捐助人關係人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之規定(例如本屆有11席,其中2席為國際ORBIS指派之代表人),表面上未控制本會,然而卻經由掌控人事權及財務權而實質控制。

 3.本人自七年前起接任董事長後,試圖導正受國際ORBIS(外國人及主要捐助人)控制之不正常關係。

經過努力,終於爭取到董事會對執行長及財務長有人事任命權,但目前員工績效考核及收款/付款之財務作業仍應經國際ORBIS同意,甚至於本會每月支付員工薪資之請款都要國際ORBIS核准。

此外,本人及多位董事認為本會應在台灣開展防盲救盲活動,故應保留部分資源在台灣使用,但國際ORBIS始終反對,堅持本會募得之資金僅能匯出供其使用。

4.本人戮力爭取本會自主運作及部份資源用於興辦台灣公益事業,因國際ORBIS不願放棄既得利益,致其對本人欲除之而後快,而利用本人之藥水調劑事件逼迫本人辭職及要求其他董事將本人解任,一再以「不聽話就解約」之態度威脅,此亦為國際ORBIS企圖控制本會之明證。

(二)依照雙方之合作協議書,國際ORBIS亦無權控制本會。

本會於2001年由國際ORBIS捐助設立。

在2003年,當時本會董事長是國際ORBIS指派之代表,國際ORBIS遂經由該代表使本會與其簽署合作協議書(AffiliationAgreement),讓國際ORBIS介入本會之經營。

即使依據協議書,國際ORBIS對於本會之人事僅有董事之提名權;在財務方面,有權參與本會年度預算之編製以及可取得本會之財務報告。

無論如何,國際ORBIS藉由薪水支付及績效考核而實質控制人事,以及控制本會收款/付款之全部財務流程,均是毫無合約依據。

國際ORBIS命令本人辭職,亦同。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