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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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程(一)綜合高中之課程由各校依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妥善規劃。

(二)各校應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依本要點訂定或適時修正課程,提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主管 ... 目前線上:467人,瀏覽人次:70505834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辦理綜合高級中學之學校(以下簡稱 各校)辦理類型、課程、輔導、師資、學生進路、組織員額及評鑑與 諮詢輔導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類型 (一)單一學校型:由單一學校提供本要點所規定辦理綜合高中之充分 必要條件的類型。

(二)社區聯合型︰指由社區內兩校以上合作提供辦理綜合高中之充分 必要條件的類型。

三、課程 (一)綜合高中之課程由各校依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妥善規劃。

(二)各校應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依本要點訂定或適時修正課程,提 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四、輔導 (一)除依學生輔導之相關法規外,各校應於輔導工作委員會下成立輔 導小組。

學生輔導宜涵蓋學習、生活與生涯輔導等方面。

(二)學生於修業期間之選課輔導須兼顧課程之統整、試探及分化功能 。

學校應輔導學生自第二年起選擇未來進路,並修習與進路相符 應之課程。

五、師資 (一)利用現有教師資源,透過校內或校外第二專長進修活動,加強教 師在職進修與知能發展,調整其任教科目。

(二)因課程需要而另聘師資確有困難者,該科目之任教教師每週兼課 及代課總時數得酌予放寬,但不得超過九小時。

(三)為應教學實際需要,各校得依本部有關規定與他校合聘教師,該 教師在他校授課之時數得與本校授課時數合併計算,或聘任他校 專任教師擔任兼代課教師,該兼代課教師支援他校教學准以公假 辦理;其校內外兼代課總時數合計不得超過九小時。

(四)公立學校教師經各校依規定排課後,基本授課時數仍不足者,其 擔任各校排定之學生輔導、指導社團活動、學生團體自習、協辦 校務行政、重補修課程及進修學校正規課程等時數,得併計教師 基本授課時數;私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比照辦理。

六、學生進路 (一)升學:可參加大學、四技、二專各種多元入學管道,升讀專科以 上學校。

(二)就業:得參加技能檢定、直接就業或參加職訓機構辦理之短期專 精訓練,進入職場就業。

七、組織員額 (一)綜合高中專任教師員額編制,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

但工業、 農業及海事水產職業學校辦理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二)各校得置學程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但專門學程主 任得由職業類科主任兼任。

(三)各校技士、技佐員額配置依國立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第四 點第二款第一目辦理。

(四)各校為處理學生之輔導、課務、課外活動、招生等業務,得依各 校需要增置組長一至三人。

(五)第二款學程主任及前款組長,比照同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組長 或科主任)減少授課時數。

八、評鑑與諮詢輔導 (一)本部得針對綜合高中辦理情形進行評鑑。

(二)本部為協助各校解決辦理過程中所遭遇之各項問題,得按年度委 託辦理諮詢輔導專案,輔導各校落實綜合高中理念與精神,達成 辦理成效。

(三)各校應充分配合評鑑與諮詢輔導專案,接受訪視及各項輔導工作 。

(四)諮詢輔導專案總體成效檢核結果,作為各主管機關停辦綜合高中 及本部核定各校年度補助款之參考依據。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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