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可概予加重刑罰了-法律常識問題-臺灣高等檢察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我國現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明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由於有這法條的規定,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法官都會調查被告的前科資料,也就是以前?經犯過什麼罪?所科刑罰在什麼時候執行完畢,如果答案與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要件符合,那就是累犯,所審理的案件就要加重處罰,不過最多只能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像被告犯的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的加重竊盜罪,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法定本刑成為七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