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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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0/03/2308:03 《》 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只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2014-07-17 裁判字號:103年上易字第1407號 案由摘要:竊盜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47、57、321條(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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