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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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 ... 目前線上:598人,瀏覽人次:68668146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090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7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37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1 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090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六條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 ,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 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

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 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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