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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絕往來資訊(一)支票存款戶被拒絕往來的原因: 1.因第(一)項理由退票之一,未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及重提付訖之註記,1年內合計達3張。

票信查詢服務 首頁票信查詢服務票信資料的範圍 票信資料的範圍 一、退票資訊提供支票存款戶3年內下列理由之退票資訊:1.存款不足。

2.發票人簽章不符。

3.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4.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二、註記資訊(一)「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清償贖回」退票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本所予以註明。

(二)簽發之票據發生第(一)項所列理由之退票,可辦理下列註記:1.清償贖回。

2.提存備付。

3.重提付訖。

三、拒絕往來資訊(一)支票存款戶被拒絕往來的原因:1.因第(一)項理由退票之一,未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及重提付訖之註記,1年內合計達3張。

2.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拒絕往來期間:3年(三)拒絕往來資訊:有無拒絕往來;若經拒絕往來,是否解除。

四、被終止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資訊(一)支票存款戶被終止本票擔當付款契約的原因:因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未辦理清償贖回及重提付訖之註記,1年內合計達3張。

(二)終止擔當付款期間:3年(三)終止擔當付款資訊:有無經通報終止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若經終止,是否期滿。

五、使用票據經法院判刑之資訊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並通知本所者,包括下列各款情形:1.偽造、變造票據,觸犯刑法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2.行使偽造、變造之票據,觸犯刑法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3.簽發票據時實施詐術,使人為物之交付,觸犯刑法詐欺罪。

4.票據背書時偽造簽名,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

5.掛失止付時有偽報情事,觸犯刑法誣告罪。

六、其他足以顯示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之資訊包括下列各種資訊:1.重大災害註記:支票存款戶因遭受不可抗力之重大災害,致影響其清償票款能力,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註記事實。

2.紓困輔導註記:支票存款戶因財務困難,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紓困,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輔導有案,並由中央銀行函轉本所者,本所即為紓困輔導之註記。

3.公司重整註記:支票存款戶經法院裁定准許重整者,得檢具裁定書向往來金融業者申請核轉本所,為重整註記。

4.法院凍結帳戶:因涉嫌犯罪經司法機關凍結帳戶。

5.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

前項所稱之支票存款戶包含新臺幣支票存款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外幣支票存款戶(以下簡稱OBU外幣支票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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