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關務論壇處理作業規定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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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維護本關外部網頁「臺北關關務論壇」,達成提供商民多元化服務,擴大意見交流,分享關務新知及建言等作業目的,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關外部網頁關務 ... 目前線上:701人,瀏覽人次:70248331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關務論壇處理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維護本關外部網頁「臺北關關務論壇」,達成提供商民多元化 服務,擴大意見交流,分享關務新知及建言等作業目的,爰訂定本作 業規定。

二、本關外部網頁關務論壇係為提供商民對關務業務意見交流平台,無須 由本關作個案回應,由使用者自行判斷正確性。

惟本關應於關務論壇 說明使用注意事項,告知商民如有關務疑難問題或一般業務之洽詢需 要,可至本關民意信箱辦理或常見問答查詢。

三、關務論壇分下列十一類:由各單位指派專責人員負責檢視、過濾內容 及適當之處理。

(一)進口通關 (二)快遞通關 (三)郵包通關 (四)出口通關 (五)保稅通關 (六)旅客通關 (七)查緝業務 (八)為民服務 (九)AEO業務 (十)資料開放(OpenData)專區 (十一)其他(產官學互動) 四、發言內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分類專責人員逕予移除: (一)含有妨害風化、不雅、誹謗、侮辱、威脅、人身攻擊(含以同 音影射特定人)、虛偽不實及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涉 有其他不法、詐騙、失當之文字。

(二)相同主題及內容重複張貼或轉貼之文章,或其發表內容與主題 無關者。

(三)轉貼他人留言或商業廣告、政治宣傳等無具體意見之內容。

五、依關務論壇之分類,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每日定時上網瀏覽,以 即時掌握商民意見動向。

依留言內容判斷類似發言數則或點閱率高者 ,應適時擬具問與答,經單位主管核定,並依網頁維護作業規定,張 貼於本關外部網頁常見問答。

本點規定列為本關為民服務考核項目。

六、各單位擬具問答稿時,應避免公文用語,以親切、口語化用語說明, 如礙於法律規定,無法為商民解決問題,也應婉轉解釋。

七、各分類專責人員人員異動時應主動通知本關網際網站維護小組,以維 關務論壇運作。

〔立法理由〕一、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有關審查會委員利益 迴避之相關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審查會委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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