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有人被虐待,我要怎麼做--兒虐保護 - 司法院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所以社工人員調查評估的結果,認為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的生命、身體等人身安全的必要,會將兒童及少年暫時給予保護安置(也就是法律規定的緊急安置)。

緊急安置不可以超過72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法律全都LAW 認識案件 回上一頁 發現有人被虐待,我要怎麼做--兒虐保護 司法節由來 國民法官 法院類型 認識案件 孩子被疏忽照顧、不當管教,或者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孩子單獨留置家中,這些都是兒虐行為,發覺這些疑似兒虐的情形時,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

直轄市、縣(市)社會局(處)接獲通報時,會指派社工人員進行調查評估,因家庭是孩子最佳的生長環境,社工人員會優先選擇提供家庭協助,要求家長參加親職教育,改善家庭功能,降低兒童及少年受虐的風險。

但受虐的兒童及少年有生命、身體或自由遭受立即危險或有危險的可能,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直轄市、縣(市)社會局(處)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的處置。

所以社工人員調查評估的結果,認為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的生命、身體等人身安全的必要,會將兒童及少年暫時給予保護安置(也就是法律規定的緊急安置)。

緊急安置不可以超過72小時,而且必須通知兒童及少年的父母、監護人。

如果非72小時以上的安置,才可以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時候,社會局(處)得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期限,如果認為有延長安置的必要,可以再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每次可以聲請延長3個月。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