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62條解除權消滅之情事與認定- 智丞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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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前段定有 ...   首頁» 案例分享» 民法第262條解除權消滅之情事與認定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標題民法第262條解除權消滅之情事與認定 日期2017-04-03類別民事類 內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1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毀損,係指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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