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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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變更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 最新消息 稅務相關 公文轉知 法令轉知 活動訊息 防疫專區 最新消息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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