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7-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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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7條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

但第五款事項,得以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相關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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