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食品業者應具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並記載於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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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已放置於該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惠請相關業者即時配合辦理。

自104年1月1日起,不論食品業者有無實體店面,具工廠登記、 ... :::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6月新聞 網購食品業者應具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並記載於定型化契約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4-06-09 更新時間:104-06-09 標題 網購食品業者應具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並記載於定型化契約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6月9日公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針對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新增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規定,並自104年9月30日起實施,以落實食品業者登錄制度。

公告內容已放置於該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惠請相關業者即時配合辦理。

自104年1月1日起,不論食品業者有無實體店面,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販售業者,皆應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辦理登錄。

如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重申,「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元旦上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如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饒主管機關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網購食品業者應依法完整揭露企業經營者及商品等資訊,務使消費者了解產品內容及消費權益。

該署並提醒消費者亦應謹慎審閱定型化契約內容,包括是否具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如有消費爭議時,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衛生局洽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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