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 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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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喪失繼承權,其子女仍有代位繼承及特留分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包括配偶)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係以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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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人是繼承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的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也就是代位繼承的事由,僅限於被代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 ...
- 4代位繼承是什麼?有哪些要件?符合這2種情形才能 ... - 法律人
根據民法§1140規定,當特定順位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繼承其應繼分,即為代位繼承。
- 5民法§1140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民國110 年01 月20 日) EN 本法規部分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