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系列二:誰是繼承人? -喪失繼承權與代位繼承-如何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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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則真實案例:「阿華阿嬤有四個子女,三個女兒,一個兒子,各自有家庭與工作,阿公則在幾年前就已經過世了。

其中小兒子是最受阿嬤疼愛的,因此早年阿嬤和阿公省吃儉用讓小兒子出國留學,他也沒讓父母失望,順利完成學業,現在住在美國工作。

阿華阿嬤現在則和外籍看護一起住,在台灣的三個女兒則三不五時會回去看阿嬤。

小兒子早年仍一年回來一次,這幾年在阿公離開之後,就幾乎沒甚麼連絡了。

阿華阿嬤近年來又身體不好,但她一直期盼的小兒子,雖然透過姐姐們告知母親的狀況,卻總是以美國工作很忙,很難請假為理由,而未曾回台灣探望過阿嬤。

阿嬤也對小兒子的行為感到心灰意冷……但仍想到如果在自己走了之後,自己和阿公辛苦賺的財產竟然連對自己不聞不問的兒子都可以繼承,心理更感到不痛快,因此想要知道:如何能排除小兒子的繼承權呢?」要回答阿華阿嬤的問題,我們要來看看民法的幾個規定: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兒子在阿嬤生病時未曾探病,這幾年不加聞問,雖然不符合民法規定的「重大虐待或侮辱」,但是法院實務上也有認為:「對於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再加上行政院目前的民法修正草案,增訂「不孝子女條款」,如果「兒女惡意不扶養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經父母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舉證後,兒女將喪失繼承權。

」因此,如果阿華阿嬤想要排除小兒子的繼承權,可以透過律師寫「代筆遺囑」,把這樣的意思表明在遺囑內,也把自己想要安排的財產分配方式一併寫明在遺囑裡,就可以達到阿華阿嬤的目的了。

但附帶一提的是,小兒子喪失繼承權,小兒子的子女可以依據民法第1140條的「代位繼承」規定,繼承小兒子本來可以繼承的那一份。

如果小兒子的子女也有不孝或其他侮辱、虐待阿嬤的情形,阿華阿嬤也必須在遺囑內表明不讓他們繼承的意思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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