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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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直轄市區長產生方式之探討:單軌與雙軌的抉擇
所謂單軌「區」制,係指改制後的直轄市,轄境內的區均為派出機關,而不. 具有地方自治法人資格。依照現行法制之規範,直轄市內僅能設區,故鄉鎮市改. 制為區,仍期待維持 ...
- 2直轄市區自治之研究
直轄市區自治之研究 ... 於1979 年7 月1 日,改制直轄市,至今亦已達34 年。 ... 皆實施非自治法人機制;亦即各轄區公所係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關,其區長由直轄市長.
- 3立法院全球資訊網-直轄市區長選任之研究
改制為直轄市後,其原本縣轄內之鄉、鎮及縣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3條規定,應改制為直轄市之區,喪失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自此以後,民間就存有2種不同聲音,一種是維持 ...
- 4「直轄市區自治:『一體適用』&『一市兩制』?」 李長晏
「直轄市區自治:『一體適用』&『一市兩制』?」 李長晏. 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 2009 年4 月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第7 條,賦予縣市合併、 ...
- 5自治區選區長、區民代表能幫原民恢復權力? - 臺灣讀報教育指南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管轄的「區」並非如同鄉、鎮、縣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因此無自治權,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原本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所設立的山地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