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九條
po文清單文章推薦指數: 80 %
關於「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九條」標籤,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修正]; 第三十三條.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止。
- 2第四章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
三、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 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輔導其改善,並定期對其實施. 稽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前項 ...
- 3工廠管理輔導法暨相關函釋彙編 - 苗栗縣政府
五、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 水費收據影本。 附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 4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 - 植根法律網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 ...
- 5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 行政院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 ... 九、增訂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適用土地及建築物管理等法律之相關 ... 法第七十九條、國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