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順位繼承人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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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繼承順位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為先;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向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第二順位:父母。 · 第三 ...
- 2如何辦理代位繼承| 遺產繼承律師- 林柏男律師
- 3孫輩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代位繼承的意思與要件
依照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其 ...
- 4代位繼承是什麼?有哪些要件?符合這2種情形才能 ... - 法律人
根據民法§1140規定,當特定順位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繼承其應繼分,即為代位繼承。
- 5配偶、子女、媳婦女婿怎麼分?一張表看懂法律繼承順位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其繼承。簡單來說,金孫的爸爸如果掛了或喪失繼承權,金孫就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