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公同共有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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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於辦理繼承登記前不得請求分割遺產 - 台北律師事務所
將公同共有物之公同共有權利,變更為分別共有,其共有之性質已有變更,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故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得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逕為分別共有 ...
- 2繼承代書及平均繼承(一般繼承)、分割繼承、公同共有繼承之差異
如有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一般繼承或分割繼承登記時,可由一位或部分繼承人,不經其他繼承人會同,直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此共有型態為公同共有。
- 3申請登記有秘招詳見順序按步做不慌不亂必完成臺北市建成地政 ...
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建物,申請為公同共有之. 登記。 數人. (按應繼分). 分別共有. 繼承. ◇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 4繼承→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差異? - 阿綦.土地諮詢教室
繼承開始後,因少數繼承人不配合,致無法辦理分別共有繼承情形,得由繼承人其中一人申報遺產稅,辦理公同共有繼承。但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因持分不明,故 ...
- 5遺產須先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才能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