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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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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觀宿字第1090606731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首次購置符合本局公告應有功能之自助式入住櫃台且所使用之企業資源管理(ERP)或飯店管理(PMS)等旅宿管理系統已串接相關營運數據並每月上傳至本局數位系統者,達三十間客房以上得申請一台硬體設備之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不含硬體設備安裝、軟體費用),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旅宿業提供穆斯林旅客友善設施,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 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取得國內外清真驗(認)證單位發行之清真Halal驗(認)證標章,專為清真餐飲用途之獨立用餐空間及廚房裝修費、購置清真專用餐廚用具(碗盤需印有清真飲食相關識別字樣)等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 旅宿業設置具座溫及水溫調節功能之淨下設施(公共廁所及客房內免治馬桶或座墊)支出費用,每座免治馬桶或座墊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不含施工費用),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民宿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領有星級旅館標章者,本款補助款項得加倍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七、旅宿業使用企業資源管理(ERP)或飯店管理(PMS)等旅宿管理系統,首次以介接方式依本局所定營運報表等相關格式及內容,串接相關營運數據並每月上傳至本局數位系統達一年者,補助系統導入費用,觀光旅館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整,一般旅館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民宿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整,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得連續補助二年。

八、旅宿業辦理第四點至第六點外之品質提升硬體規劃更新者,得申請補助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民宿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事項如下: (一) 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合法室內裝修業辦理硬體規劃之費用。

(二) 整(修)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

十一、旅宿業申請本要點補助事項,應先向本局提出計畫書申請,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後,送請本局備查始得執行。

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五點及第六點,以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辦理第七點補助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 計畫名稱。

(二) 辦理期程。

(三) 執行單位。

(四) 計畫內容及作業方式。

(五) 人員編組及分工。

(六) 預期效益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含房價)。

(七) 經費概算(含經費明細及資金來源)。

(八) 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

(九) 證明文件: 1、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2、其它補助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為審查旅宿業所提計畫書,本局聘請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十一人至十五人擔任委員,本局推派人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人應依業者所提計畫書之申請補助事項,邀請前項委員七至九人組成審查小組,核定補助金額。

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補助業者到場說明。

  前項審查應有審查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得補助。

  審查小組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其決議內容,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給予旅宿業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者,本局得再組成審查小組,重新審查該旅宿業所提計畫書。

  本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十七、補助對象申請核給補助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 領據。

(二) 執行成果報告。

(含計畫執行前後對照資料與相關說明)暨攝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三) 支出憑證、計畫經費分攤表及支出明細表。

(四) 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結報表。

(五) 計畫績效成果。

(六) 依第十一點第一項但書規定不須事先提出計畫書申請者,應提供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及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七) 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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