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篇】車禍造成他人死亡,我想全面了解刑事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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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遇上這類事故,即有可能開啟刑事過失致死罪(按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 ... 檢察官如果做出緩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案件即告終結,並不會再到法院進行審理。

關閉跳至主要內容402Views【刑事被告篇】車禍造成他人死亡,我想全面了解刑事訴訟流程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小榮在騎車前往上班途中,不慎與開著「OO大公司」小貨車的小富發生碰撞,導致小榮因此死亡。

經鑑定,本件車禍的發生是因為小富闖紅燈所致,應負全責。

本篇文章重點死亡車禍之刑事被告篇之前有提到交通事故可分為: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等狀況(還有A2、A3類哦!),若是遇上這類事故,即有可能開啟刑事過失致死罪(按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調查程序。

如果此時身分是「被告」,相信內心一定感到慌亂不安,藉由下面文章的說明,希望您可以對相關刑事程序更加了解。

若是被告遇到A1類案件,又該如何進行後續流程呢?【被告篇】一、偵查程序(一)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因案件涉及人員死亡,檢察官經員警通報後,即會進行調查,而因為人員死亡已然確定,所以調查會著重於被告「過失」的有無,這也是檢察官為何會將案件資料送至「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了解雙方的過失程度的原因哦。

(二)被告受訊問(不論偵、審)時,都會被告知以下事項: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得選任辯護人。

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所以被告於調查程序中,可以行使「緘默權」、委任辯護人到場或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哦。

(三)偵查終結檢察官如果做出緩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案件即告終結,並不會再到法院進行審理。

但若檢察官起訴,則案件就會進到法院進行審理。

二、審理流程?(ㄧ)通常程序若之前未能與告訴人(或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被告此時也可以請法院安排調解期日,商談調(和)解事宜,若能達成和解,對於被告的量刑也會有所影響,有機會可以獲得緩刑(之前沒有前科)或易科罰金的宣告哦。

法院在行審理程序前,會先安排至少一次的庭期進行準備程序,除了確定被告是否認罪、對本件的答辯之外,也會決定本案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這兩種程序相較於通常審理程序更為簡潔,但適用上都有各自的要件,說明如下:(二)簡式審判程序適用限制:所涉犯的罪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

因為過失致死罪為五年以下之罪,所以是可以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哦。

為「有罪之陳述」: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本案犯行,均坦承不諱。

審判長告以要旨:若符合前面的要件,那本案就可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了。

這個程序的證據調查方式沒有通常程序繁瑣,所以如果本案並沒有要調查證據,被告也是為有罪的陳述,那就可以直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終結本案。

(*註: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三)簡易程序適用限制:檢察官聲請。

前面有提到起訴的種類之一,就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以如果收到這類的處刑書,法院認為適當,就會直接進行簡易程序哦。

證據資料:被告在偵查中已經承認罪,或依其他現存的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以直接進行簡易程序了。

但要留意的是,如果被告還是覺得有必要開庭調查,一定要在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盡快向法院聲請,以免直接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哦!(*註: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四)刑度分析法院實務上,過失致死罪的宣告刑大致落於有期徒刑六月至十月間,可能有易科罰金之機會(有期徒刑六月)。

底下列出幾個判決供您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審酌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據,素行尚佳,因圖一時便利、任意在顯有妨礙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具有過失,致賴秀貞、賴○承死亡結果,其等父母丙○○、甲○○悲痛萬分,並造成無可彌補之創傷,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今仍未能與丙○○、甲○○達成和解,難認有悛悔實據;惟賴秀貞就本件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暨被告自述夜間補校之教育程度、擔任司機、與3個小孩(其中1位正在洗腎中)共同生活(見本院卷第135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乙○○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交上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審酌被告未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肇事,致被害人受有死亡之嚴重結果,雖坦承犯行惟仍未賠償告訴人,兼衡被告無前案之素行、自陳其以汽修為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2千元、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成長於單親家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示懲。

->OOO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業務雖然「業務過失致死罪」已然刪除,但實務上仍會以「業務」之要件,作為量刑之依據哦,務必留意!(*註: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46號刑事判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固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惟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三、 二審程序?(一)誰可以提起上訴?當事人即被告。

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或配偶。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不可以跟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二)上訴期間限制?上訴期間為20日。

從收到判決後隔天開始起算。

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三)該如何提起呢?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明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如果沒有敘明理由,法院會先裁定要求補正,若仍沒有在期限內補上,就有可能被裁定(原審法院)或判決(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哦!(四)第二審法院會如何審理呢?第二審法院會針對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進行調查。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的情況,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的刑度哦。

(但如果「檢察官」不是因被告利益而上訴者,就沒有這個原則的適用了…)四、三審程序過失傷害罪與過失傷害致重傷罪,都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原則上都是不可能上訴三審的哦!(*註: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一款)五、再審(一)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如果有下列的情形發現或發生,為受判決人(即被告)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經判決確定)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經判決確定)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經判決確定)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經判決確定)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二)向哪個機關聲請呢?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所以要向原審法院提起聲請哦!(三)誰可以提起聲請呢?檢察官。

受判決人。

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四)後續程序是什麼呢?聲請再審有理由。

(1)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2)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聲請再審無理由。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若對此有所不服,可以在10日內具狀提起抗告,但之後不可以再依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哦!六、非常上訴?(一)什麼是非常上訴?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二)向哪個機關提出聲請呢?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三)需要前往開庭嗎?不用的哦!非常上訴之判決,是不用經過言詞辯論就可以為之的。

(四)後續流程分別是什麼呢?提起非常上訴有理由。

(1)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

(2)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提起非常上訴無理由。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PrintFacebookMessengerEmail文章導覽←上一篇文章下一篇文章→衍生閱讀0已有這麼多人得到協助快速找到專業律師協助您點我諮詢PrintFacebookMessenger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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