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案件|法律百科Legis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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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案件,指案件較為單純或涉案金額較低的一種案件類型,是一般案件的相對概念。

簡易案件比起一般案件,在訴訟程序上會較簡便與快速,讓當事人可以花上較少的時間就 ... FB LINE LINE Email 簡易案件 通用  簡易案件,指案件較為單純或涉案金額較低的一種案件類型,是一般案件的相對概念。

簡易案件比起一般案件,在訴訟程序上會較簡便與快速[1],讓當事人可以花上較少的時間就取得判決結果,節省訴訟成本。

至於哪些案件屬於簡易案件,則依照訴訟類型而有不同。

例如在民事訴訟當中,簡易案件原則上指的是當事人想要提告的目標金額小於50萬的案件,也包含某些定期租賃、票據等特定案件,這類特定案件不論金額一律依照簡易案件的程序進行訴訟、判決[2]。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意味著法院不會開太多次庭就做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 I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II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III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IV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 貢獻者: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推薦辭典 簡易案件全站搜尋 相關辭典 法官 準用 判決 證據 法律 裁判 裁定 視為 竊盜 動產 推薦辭典 × 公開署名 不公開署名 取消 送出 親愛的法律百科夥伴,您好!  歡迎成為網站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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