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67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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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大法官解釋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延伸文章資訊
- 1重要名詞
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 依法律規定成立之公法人,如農田水利會(參釋字518、628解釋)。 ❖公法人:係指依公法所設立之法人。就行政法而言,公法人 ...
- 2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其他-何謂「公法人」?
地方自治團體 3. 行政法人說明: 按「法人」依其成立所依據之法規屬性,而有「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區別。換言之,依據公法設立者,為公法人;依據私法 ...
- 3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辨別@ Jamie's blog :: 痞客邦::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地方制度法第2條 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 ...
- 4行政法林清老師 - Facebook
2、而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地方立法機關為地方議會(直轄市議會、代表會),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 5釋字第467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