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逐年提高施用毒品案件緩起訴附命完成戒癮治療 ... -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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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據悉,我國自民國97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推動緩起訴戒癮治療試辦及實施之刑事政策以來,在法治面、執行面及成效上,爭議不少。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推行毒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電子報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熱門搜尋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聯絡我們 交通資訊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EN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版型主題1版型主題2版型主題3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電子報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 首頁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院新聞稿_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法務部逐年提高施用毒品案件緩起訴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比率至20%各地檢署為爭取緩起訴績效,每7件施用毒品案,就有一件必須緩起訴,即「6綁1」影響檢察官裁量權監察院要求法務部及新北地檢署檢討改進 日期:107-09-12 關於「據悉,我國自民國97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推動緩起訴戒癮治療試辦及實施之刑事政策以來,在法治面、執行面及成效上,爭議不少。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推行毒偵案件分流,為符合政策目標,將大量案件於分案之初即全權交予檢察事務官輪分辦理開庭、撰擬書類,導致承辦股檢察官對案件掌握度不足,有偵查權旁落疑慮」一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07年9月12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劉德勳之調查報告。

監察委員林雅鋒、劉德勳表示,法務部為推展「新世代反毒策略」,要求各地方檢察署將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逐年提升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比率,從105年11%提升為106年15%,並於4年內提升至20%。

亦即106年起,每7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須有1件緩起訴處分,始能達成15%之績效目標,使地檢署辦理施用毒品案件時,為達績效,變相形成「6綁1」的狀況。

然緩起訴制度之目的在於發揮個別預防的功能,但被告多次施用毒品之行為,如均得邀緩起訴之寬典,是否得當?且另應斟酌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經緩起訴後,依相關統計資料顯示,其再犯率是高於其他處遇機制的。

若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與否,專以法務部政策績效為唯一考量,恐已違反緩起訴處分之制度目的,法務部實有檢討必要。

經調查發現,為配合法務部推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採行緩起訴政策,各地方檢察署競相評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為提高成效,自105年11月起採行毒品案件分流處理機制。

惟運作上竟發生個案之承辦檢察官形成簡易判決處刑之心證後,主任檢察官竟要求該檢察官試擬緩起訴,顯未尊重檢察官裁量權限。

本案涉及檢察官偵查權之行使,與檢察一體原則下權力之節制,法務部應注意及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更應檢討改進。

又法務部函頒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使毒品案件分流後,幾乎由檢察事務官全權操辦,若因該規定不當而有檢察事務官不堪業務繁重而求去之情形,法務部應探求改善之道。

對於如何維繫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間良好互動,法務部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允應重視並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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