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小學補救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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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屬補救教學性質,教師可依實際需要自由選擇教材內容, 講授低於學童該年度教學進度之教材。

(二)暑期中實施補救教學,每週得安排四至五節球類活動或作業指導或團體 ... 目前線上:1129人,瀏覽人次:71086408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小學補救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第七二一次市政會議市長指示事項。

二、目的: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增進學生學習動機、興趣與成就。

三、實施對象:學業低成就,經由級任教師初步鑑定推薦,並經家長同意 後送學校審核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本市國民小學學生。

四、編班:本活動得依實際需要,打破學年、班級界限編班,每班以十五 至二0人為原則,單獨成班,惟因情況特殊,學生數不足該數額時, 得予酌減開班人數。

五、辦理時間: (一)暑假:每年暑假實施五週,每週五天,每天上午四節,每節四0 分鐘。

(二)學期中: 1.每學期自第三週起至學期最後一次定期考查前一日之期間辦理 ,其確定起訖日期由各校自行衡酌決定。

2.每週一至週五在學生放學後實施一節,逢假期不實施(在上班 時間或下班時間上課,由各校自行衡酌決定) 六、活動內容: (一)以國立編譯館主編之國語、數學、社會、自然等科教科書內容為 限。

因屬補救教學性質,教師可依實際需要自由選擇教材內容, 講授低於學童該年度教學進度之教材。

(二)暑期中實施補救教學,每週得安排四至五節球類活動或作業指導 或團體活動等課程,亦可依實際需要安排鄉土(母語)教學課程 。

學期中實施補救教學則以前述教科書內容為限,不得超越教學 進度,若確有需要,亦可安排團體活動課程。

(三)教學時不得使用坊間出版之參考書、補充教材、作業簿及測驗卷 等。

七、教學方法:應力求活潑化及個別化。

八、師資:以由校內教師擔任為原則,若因課程或其他特殊需要,得運用 社會資源。

九、費用收支: (一)暑期補求救學:每生收費新臺幣一、六六0元。

(二)學期中辦理補救救學: 1.若於上班時間實施,其收費計算方式如左(個位數應無條件捨 去): (260元×上班時間上課總節數÷0.7÷20) 2.若於下班時間實施,其收費計算方式如左(個位數應無條件捨 去): (450元×下班時間上課總節數÷0.7÷20) 3.若一併於上、下班時間實施,其收費各校應自行依上、下班時 間上課之節數計算,其計算方式如左(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260元×上班時間上課總節數÷0.7÷20)+ (450元×下班時間上課總節數÷0.7÷20) (三)收費可依家長之意願採每月收費或每學期一次收費方式辦理。

(四)低收入戶學生可免費參加補救教學。

(五)學期中,若於上班時間實施,教師授課鐘點費以每節二六0元計 ;若下班時間實施,教師授課鐘點費以每節四五0元計,於暑期 實施,教師授課鐘點費以每節四五0元計。

(六)收費之百分之七十支業務費、材料費、百分之三十支行政費、水 電費等。

暑期實施時,教師授課鐘點費部分由教育局統一編列經 費補助,並得酌予補助輪班業務費。

(七)不得超收費用。

十、辦理暑期補救救學時,請各校於六月十日前將辦理本活動之計畫(含 參加學生人數、開設班數及須教育局補助之經費明細表等)陳報教育 局核備;學期中辦理補救教學時,則於開學後第三週將實施計畫(含 參加學生數、開設班數、上課時間表等)報局。

暑期補救教學活動結 束後二週內,將教育局補助經費之支用憑證報局核銷,其他資料應留 校妥為保存,以備查考。

十一、獎懲:辦理本活動成效優良者,有關人員酌予適當獎勵。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請各校積極鼓勵真正需要補救教學之學生參加補救教學。

(二)如有作業,應以在校內完成為原則,若確有實際需要規定家庭 作業,則以三0分鐘能完成之分量為限。

(三)學生在校參加本活動期間,請特別加強生活教育,並請指定任 課教師輪流擔任導護工作。

※補救教學活動收費之計算方式: (一)暑假辦理者,其收費數額: 450元×4節/天×5天/週×5週÷70%=64,286元..總支出 260元×4節/天×5天/週×5週=26,000元 開班業務費每班每學期補助5,000元 26,000+5,000=31,000元..............教育局補助 (64,286-31,000)元÷20人=1,664元(取整數為1,660元)... 學生應繳數 (二)學期中辦理者(週一至週五,每日一節),每學期之收費數額: 1.若於上班時間實施,其收費計算方式如下(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 (260元×上班時間上課總節數÷0.7÷20) 2.若於下班時間實施,其收費計算方式如下(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 (450元×下班時間上課總節數÷0.7÷20) 3.若一併於上、下班時間實施,其收費各校應自行依上、下班時 間上課之節數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260元×上班時間上課總節數÷0.7÷20)+ (450元×下班時間上課總節數÷0.7÷20)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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