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下列機構(團體)為職能治療師得執業登記之處所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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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規定之執業一處,指下列機構(團體)為職能治療師得執業登記之處所,且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本發布令自109年8月3日生效,並同時廢止本部109年2月20日衛部醫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首頁 最新消息 公告訊息 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規定之執業一處,指下列機構(團體)為職能治療師得執業登記之處所,且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本發布令自109年8月3日生效,並同時廢止本部109年2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0155號令。

資料來源:醫事司 建檔日期:109-07-31 更新時間:109-07-31 附件下載 1091663917發布令.pdf 回上一頁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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