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擊行為與暴力 - 高危險群學生輔導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此外,教育部(民84)之校園傷害案例調查亦顯示,從民國八十三年九. 月起至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各級學校校園傷害案例(較嚴重之暴力事件)計702件,受傷人. 壹、前言        近年來,學生暴力行為之嚴重性在媒體及學者專家之揭露下而逐漸受到教育與少年輔導工 作者之關注。

資料顯示,校園暴行無論在量與質方面均有日益惡化的趨勢。

例如,法務部引用 高等法院之統計資料顯示,自八十三年起,少年暴力案件急速增加為二、O九九人次,佔少年 犯罪總人數之百分之七點五,與八十二年相較,已大幅成長百分之五十一點四四,犯案少年中 在學犯案之比例亦提升。

此外,教育部(民84)之校園傷害案例調查亦顯示,從民國八十三年九 月起至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各級學校校園傷害案例(較嚴重之暴力事件)計702件,受傷人 數383人,死亡人數30人,其中學生間嚴重鬥毆事件佔412件,學生間恐嚇勒索有57件,學生在 校遭受外人傷害者有47件,師生亡者有18件,蓄意破壞公物有18件,這些資料初步鄉透露出校 園暴力事件已逐步惡化之事實。

所以,本組將首先大略介紹何謂暴力及其本質,之後將把重點 聚交在校園暴力的探討上。

貳、何謂暴力        暴力行為的本質以展現身體動作為手段,以發洩其極度的憤怒情緒或獲得其滿足其需求的 滿足,導致他人受到傷害的結果。

一、暴力行為的本質         在瞭解少年暴力之前,應先釐清什麼是攻擊行為。

心理學家將攻擊行為界定為「個人存心 或有意傷害他人(包括身體的傷害與語言的傷害)或破壞物品之行為」。

例如J.H.Goldstein認為意 圖引起他人身體或心理傷害之行為,即為攻擊行為(aggressin),而暴力行為則專指造成他人身體 傷害結果之行為。

又如Harold I.Life將攻擊行為解釋為一種用以阻礙任何趨力、抑制任何知覺及 任何威脅的緊急行為。

而暴力行為則是持續的攻擊行為的終點,它表現出極度的力量,經常以 身體的動作表現,行為也常失去原本的理性本質,而導致暴力的結果。

        所以,暴力行為的本質是以展現身體動作為手段,以發洩其極度的憤怒情緒或獲得其需求 滿足,導致他人受到傷害之結果的行為。

它具有下列的特性:(一)藉著身體動作的表現;(二)表 現強度或極度的力量;(三)行為者經常失去理性;(四)導致他人受到傷害的結果。

二、刑法上關於暴力的解釋         暴力行為之界定,應兼顧行為手段及侵害法益。

凡舉手段涉及強暴、脅迫者,無論其侵害 法益之性質為,皆可視為暴力犯罪;但對生命、身體、健康等人專屬法益之侵害,即未用及暴 力手段,亦可視為暴力犯罪,例如教唆或刺激他人使之自殺。

國內刑法學者林山田認為,暴力 犯罪係指使用體力,以遂行犯罪意圖之犯罪行為,包括他人生命身體之暴力攻擊及使用暴力而 強取他人財務之行為。

  參、暴力傾向的預測因素        為何會產生暴力行為?有些學者認為暴力行為是一種人類動物本能的表現,有些學者認為 是個人受到高挫折引起的結果,有些學者認為是個人對他人暴力行為學習的結果,另有些學者 認為是一種心理疾病的表現。

一、暴力行為的理論    (一)暴力行為的生理基礎               神經生理學家Olds andMilner(1954)曾從精神生物學方面探索動物暴力的根源。

他們 用猴子、貓或鼠作實驗,發現哺乳動物腦的邊緣系統(位於中央核和大腦皮層之間)的扁桃體 (或譯作杏仁體)用電刺激時,會引起憤怒和攻擊同伴的反應。

其後美國Coleman,J.C.在 其「變態心理學與現代生活」1972年(譯者曾將該版及其以後修訂版中的資料譯為中文出版) 報導,美國監獄中曾以志願接受實驗的暴戾犯人二十名,每當自覺脾氣將爆發時,自己輕按一 預先裝置在扁桃體憤怒中樞的電鈕,能立即制止攻擊衝動。

其後西班牙心理學家Delgado ,J. 戲劇性的在鬥牛場中,用無線電按鈕來制止正在衝動的牛。

        在此之前Smith、King和Hoebel(1950)曾實驗將促進神經傳導的藥物碳醯膽鹼 (Carbachol)注射入實驗室中從未殺過或看過野鼠(Wild rats)捕殺小鼠(mouse)的實驗室中的 老鼠(rats)的亞間腦(下視丘)外側,也能使它們攫捕和殺死同籠的小鼠,注射其他的化學 物質,或注射於其他區域都不能引起這種效果。

他們研究的最大興趣是希望人的攻擊行為,終 將受到化學方法的控制。

       此外,英國艾丁堡研究團體發現遺傳多了一個染色體,即「XYY」型的男子,跟暴力或 性犯罪有關,如在1960年,在美國芝加哥殺死八名護士的男子,另有美國大學一名學生,在 校園鐘塔上用鎗殺死了好幾個人,他們身體的細胞裡就發現多了一個「Y」染色體。

  (二)影響暴力的心理因素 1. 本能          動物心理學家勞倫斯認為,攻擊行為是個體與生俱有,也是防範己身不被侵害,得以不被 滅種之本能,是人類為了求生存的一種動物性反。

此種攻擊行為尤其在受到刺激與侵害時更容 易產生。

精神分析學家佛洛伊德則認為攻擊是人類潛意識中具有破壞與毀滅衝動之「死之本 能」的表現,假若個體未能發展超自我之道德感,或是自我之理性與控制,則此攻擊行動即無 法受壓抑,將會造成攻擊與暴力之行為結果。

2.挫折與攻擊          精神分析學派創始人佛洛伊德(Freud)認為攻擊暴力行為的表現是受到挫折而表現的行 為之一。

而挫折是當一個人正在進行的尋求目標的活動受到阻撓時,個人會感覺受到挫折。

以 後Dollard andMiller 提出「挫折導致攻擊反應的假設」,先用白鼠作轉移攻擊的實驗來加以證 明,把兩隻白鼠放在籠中,將它們站立的鐵鈀通電,則白鼠會互相攻擊,好像認為是對方白鼠 引來電擊的;若將其中一鼠拿走,則白鼠會攻擊旁邊站立的無辜的橡皮娃娃以洩憤,不同族 群,階層、性別、年齡間的偏見和岐視,也常會有這種遷怒的成份。

        受到他人攻擊也是引起挫折而引發攻擊行為的原因之一,Jillespie 在一九六一年曾做了一 個「抽象能力測驗」的實驗,將受試者分成受挫組(時間過短無人能完成),受攻擊組(讓他 們做完,但對他們的作業加以批評或侮蔑),另一組為控制組(能完成也未加以批評)。

實驗 結果發現男性較女性更易因受攻擊而感到受挫,且更易引發憤怒的行為。

一般說來社會多允許 男人繼續表現攻擊行為,女孩長大時,若繼續表現攻擊行為,則會受到社會壓力而產生焦慮, 因而減少其表現。

3.家庭教養與攻擊   (1)父母的懲罰          由觀察幼兒在玩偶遊戲中表現的攻擊行為,發現懲罰愈多的母親,其子女在玩偶遊戲中表 現的攻擊行為也愈多,如有幼兒將玩偶成人丟在爐子裡燒死,丟在馬桶裡淹死,或將玩偶男孩 擠塞在洗臉台下。

幼兒愈受壓抑,潛意識中攻擊動機愈強。

(2)兒童會模仿成人的攻擊行為          班度拉(Bandura)將幼稚園兒童分為兩組,實驗組觀察影片中成人將小丑玩偶舉起來摔 掉,用釘鎚打和用腳踢;控制組觀察影片中的成人應付挫折時,溫和且自制,然後使每一兒童 受挫折,結果發現實驗組兒童模仿成人對玩偶表現攻擊行為,控制組兒童則未表現攻擊,又若 受到父母嚴厲懲罰的兒童也會模仿施懲者的攻擊方式。

(3)攻擊行為得懲會加強(reinforced)其暴力傾向          若兒童霸佔別人的東西,而得到他所需要的,或因打贏了架獲得領導權等,則攻擊行為 不易消除。

又若父母鼓勵兒童表現攻擊行為,則助長兒童表現攻擊行為。

        衝動控制能力薄弱者幾乎都有不良的背景,生長於問題家庭,對母親愛恨交雜,會使有的 人一生都難以自制的狂飲豪賭,急躁易怒,甚至企圖行刺重要人物,例如行刺美國甘迺迪總統 和金恩博士來出風頭。

3.個人氣質與衝突         氣質(temperament)指的是在生命的早期就出現的行為特徵,至終身保持不大改變, 這些特徵到底屬先天還是學習的成份居多,則尚未有定論。

氣質是個人的典型反應方式,攻擊 方式只是其中一種,Buss認為下列四種氣質的人即衝動性大,活動水準高,反應強度大和獨立 性高者,更易表現攻擊行為。

又梅嘉吉(Megargee,1966)則將人們分類為?慢性控制不足者 慢性過度控制者,前者常發小脾氣,後者則一發不可以收拾。

4.社會學習或模仿的結果         此派的學者認為攻擊行為並非與生俱有,而是模仿學習而得。

行為者經由觀察與模仿他人 之暴力行為,而且在觀察過程中獲得行為之增強,因而學習到攻擊與暴力的動機與行為模式 肆、校園暴力 一、定義        校園暴力所包括的範圍並不只限於學生間肢體的衝突,狹意的校園暴力是指凡是學校裡的 學生和學生、學生和老師及校外侵入者和學校師生間所發生的侵害生命、身體的犯罪行為及以 強暴、脅迫或其他手段壓抑被害人之抵抗能力和抵抗意願,以遂行特定不法意圖的犯罪行為都 算是校園暴力的範圍,根據上述的定義則口頭上的恐嚇威脅勒索取財等情事,也都屬於校園暴 力;而廣義來說,還包括學生侵害自身生命及身體的行為,如自我傷害、自殺等。

在政府與社 會大眾都對「校園暴力」投下廣泛關注之時,許多人都對其成因與解決之道提出精闢的見解, 但也引發不少的爭議,其中之一是誰該對「校園暴力」負主要的責任呢?是家庭、是學校、還 是社會?        這類問題很難獲得一致的結論,較持平的看法應是家庭、學校、社會三者都當負相當的責 任,如同所有的青少年問題,「校園暴力」是一種因於家庭,顯現在學校、惡化於社會的社會 問題。

要解決此一社會問題,必須家庭、學校、社會等方面的共同配合。

二、報紙及相關研究報告        以台灣地區刑案統計來探討校園暴行,可以發現各類刑案發生於校園內之比率從未超過2%  ;又日本廣島大學沖原豐教授在比較世界九十四國校園暴行後,將台灣地區之校園暴行列為輕 微型(指以學生間毆鬥為主,破壞學校公物和對教師施暴極少發生的國家),在在顯示出台灣 地區之校園暴行似乎不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但根據臺灣地區之研究(林孝慈,民75;芳和國中輔導室,民80;陳麗欣,民78、民80、 民81、民82、民84、民85;陳麗欣,謝高橋,黃國彥,民79)發現國中學生之校園暴行被害率 因被害類別之不同而有所差異(5%~27%),再加上最近報章雜誌之披露,吾人可以發現:和 世界各國比較,臺灣地區的校園暴行雖然並不嚴重,但卻不可輕忽。

l 我們可由報紙資料可清楚看出校園暴力事件的性質及被報導次數(84年1~4月): B.校園暴力報導事件性質分析 類別 細頁 報導次數 師生衝突 竹田國中事件宣判 6 家長與老師(或校長)衝突   2 學生與學生衝突 看不順眼引起口角 40   口角引起暴力致死 8   口角引起械鬥 2   勒索 19   爭風吃醋 2   黑幫尋仇 2   縱火 3   搶劫 2              持槍搶劫 4   偷竊 1   喝酒鬧事 3   改造槍械 2 l下表摘錄自校園暴力之現況與原因調查報告綜合整理一文 校園暴力之現況:教改會研究組 時間 調查單位 調查對象 行為 比率或數量 出處及備註 民75年 中央警官學校 台北市國中學生 (1507位) 1.承認在過去一 年中曾與其他學 生打過架 2.承認曾經公開 侮辱、頂撞學校 師長 3.承認對學校財 物桌椅門窗蓄意 破壞 49%   7%   26% 研究限制:僅界定於 學生對學校中相關 人員(如訓導人員、 教師、學生等)之恐 嚇威脅、傷害等暴 力行為,或對學校 財物之破壞行為。

民82年9月至83 年10月 教育部 全國各級學校 1.校園傷害案例 (指嚴重之暴力事 件),包括: a.嚴重鬥毆事件 b.學生受飆車族 傷害事件 c.學生參與飆車 傷人事件 d.師生嚴重衝突 教師傷亡 e.師生嚴重衝突 學生受傷 (84年5月公布時 隱藏此數) f.學生在校受外人 傷害 2.學生自我傷害 事件 96件   44件 21件 4件 8件 2件   14件 49件 研究限制:官方向各 級學校直接調查, 除嚴重暴力事件 外,隱匿不報者 多,實際發生數量 可能比此數據要 多。

民79年 警官學校 蔡德輝調查台灣地區十至十八歲少年學生2033人 1.有被恐嚇的經 驗 (其中57.7%被 校內同學恐嚇  28.1%校外陌生人恐嚇) 2.有被勒索的經 驗 (其中51.4%被 校內同學勒索  35.6%校外陌生 人勒索) 3.有被騷擾的經驗 12.8%       0.2%       8.2% 被恐嚇中40%悶在 心中不敢向別人提 起,被勒索中  38.4%花錢消災, 被性騷擾中25.7% 悶在心中不敢講 民75年 林孝慈 國中二、三年級男性學生1507名 1.被傷害 2.被恐嚇 3.男性學生中曾 和同學打架 4.曾故意破壞同學財物 14.02% 33.64% 63.8%   16.9%   民78年至79年 台北市少輔會 有被害經驗   22~44%   民80年 芳和國中 36523名北市國中學生 (男17568人,女18955人) 1.      被欺侮一次以上       2.      被恐嚇一次以上 32% (男48.8%,女16.4%)   20.6% (男35.4%,女6.4%) .研究限制:將校園暴力界定為學生。

民80年 (教育部資料指為81年調查) 陳麗欣 台北市、基隆市等地區二十所國中學生 1.一學期當中曾 遭遇到暴力行為 者其中26.01%受 到輕微口語恐嚇 或強行借物或物 品被故意破壞。

2.受到毆打致傷 或被執刀棍 恐嚇 取財等嚴重暴力侵害 27.1%           4.9%   民83年 現代婦女基金會 台北市47所公、 私立國中,43所 高中/ 職,20所 大專院校之學校 教師,共計回收 了120份有效問 卷。

校園性侵害調查:   受害人/加害人 之性別 受害人/加害人 之身分 目前的處理程序 理想的處理程序 理想的處理人員 男:27.62﹪/83.02﹪ 女:68.57﹪/-- 59.54﹪為學生/33﹪為教職員 六成以上缺乏明確處理程序 九成以上認為應列入教材及教師在職訓練中 輔導人員:88.33﹪ 現代婦女基金會舉辦之「學子遭遇性侵害之預防與輔導研討會」> 民84年 人本教育基金會 1.台北縣、市市民 2.大學學生 1.曾在中小學及 幼稚園遭受性騷 擾的比例 2.加害人的身分 3.性騷擾的高危 險階段 4.校園性騷擾的 發生地點 5.受害者的處理方式 電話訪問:5.1﹪,大學生問卷:8﹪ 老師>警衛工友>職員>校長 國小階段教室 民84年 楊瑞珠(高師大) 高雄市國高中生計 488人 1.曾遭同學攻擊 而受傷 2.曾以言語辱罵 老師 3.曾遭同學恐嚇 勒索 4.曾以拳攻擊或 踢打老師 5.曾以物品攻擊 老師 23.8% 22.1% 11.1% 1% 2.3%   一、暴力高危險群學生的特徵 施暴者的特徵: 1、      通常具有無目標、無希望的人生態度,個性上較衝動、自我控制力差,缺乏合群性與自主性,過於敏感而主觀性強,但卻又自卑、消極,對讀書不感興趣,因而學校適應不良,學業成績低落,常有反抗權威、逃學及奇裝異服的行為,並且人際關係較差。

2、      在思考上較外向且具支配性,對外在事務較為不安、較易不滿,自我反省能力較差,人格特質上較有自我顯示性、輕佻性、攻擊性、活動性、及易受影響性等傾向。

3、      父母之管教態度以放任為最多,佔71.3﹪,管教不當者則佔15.1。

4、      親子關係不佳,子女對其父母之評價多半為不滿與排斥。

5、      受較多社會環境的挫折,父母較多權威式的教養態度。

欺凌者的特徵: 1、對父母、師長、同儕、兄弟姊妹較有攻擊性、個性較衝動。

2、對攻擊及攻擊的方法有積極的態度,而且焦慮較低。

3、對受害者不會有罪惡感,也不覺得羞愧或困窘,也不太有同情心。

4、通常身體較強壯、態度較強硬、有力量、協調性較好、支配性較強、有自信,而同儕會將這些特質與領導技能相互混淆。

5、溝通能力較佳,而且較機智,口語的表達及反應都敏捷,也能說出自己的困難與麻煩。

6、 女欺凌者通常以誇張的聲音、喊叫、粗魯無禮來支配朋友及同儕。

除了上述的特徵外,在施暴者方面我們還可以再細分為以下幾個向度: l          人格特質方面 1、       具有高度衝動性、易怒性及暴力攻擊傾向 2、       對學校牛活沒有長期的目標,也無讀書之意願,學業成績低落 3、       情緒不穩定性,反覆無常,感情用事且對他人反應過度敏感 4、       低自我控制力,缺乏紀律及責任感 5、       自私自利、貪圖享受放縱自己私慾之滿足 6、       自卑感重, 低自尊、消極,喜誇大其詞。

7、       是非不明愛管閒事 8、       反抗權威,不喜他人干涉且對他人具有敵意 9、       我行我素不合群,不易與人相處 l          家庭背景 1、       家庭長期的緊張感:父母管教子女不當,造成子女常有敵對情形 2、       實質的破碎家庭:父母常吵架,令小孩處在進退兩難情況下 3、       父母過於溺愛或是太嚴格或是管教態度不一致者 4、       父母本身情緒不穩定:父母無法控制自己的脾氣,並採粗暴方式發洩情緒者 5、       家庭經濟水準低於一般家庭者 l          人際關係 1、       與父母的親子關係不良:父母不關心子女、少與子女溝通,而子女則脾氣暴躁,不聽父母的話,常受父母體罰,或是不滿父母管教而頂撞父母,未能與其建立良好之親子關係。

2、       與同學的關係不佳:缺乏人際對應技巧及處理事情能力,常因自我意識太強,難接納他人意見,常有意思表達不妥或口氣不當以致於與人發生爭吵之現象。

3、       與老師的關係不佳:對老師不滿,反抗教師權威者 4、       缺乏認同對象:自幼缺乏認同對象 5、       長期缺乏關懷:因而形成社會疏離及反社會性,也無法關心別人。

l          衝突情境之解決能力 1、       在遇到衝突時,無法適時紓解情緒,經過長期的壓抑,在其發洩時可能就會造成暴力行為產生 l          特殊之生活經驗 1、       學生可能有逃學、吸煙、破壞公物、藥物濫用等不良生活習慣者,較易表現攻擊與暴力行為。

2、       參加不良幫派:參加不良幫派或與不良少年組織有密切關聊者,較易受幫派份子影響,涉入暴力次文化,產生攻擊他人之行為。

3、       幼年有受虐經驗:自幼即常被父母長輩嚴厲體罰或各種虐待者,在人格上較可能不健全,並對社會或他人產生敵對感,而產生攻擊行為。

4、       常有施暴於他人的經驗:可能自幼就常以暴力攻擊他人,但行為並未被制止,因此從其中得到滿足所以長大後就持續其行為。

  伍、校園暴力的危機處理: 一、暴力衝突的處理策略: (一)立即制止並隔離學生           一旦學生出現暴力行為,不論程度輕重,均應立即予以制止,嚴重時應採取隔離,以避 免重大事端的發生。

(二)立即調查暴力行為的特質 針對暴力行為所涉及的性質不同,將採取的輔導策略也應不同,因此需先調查其性質: 1.      施暴者和被害者是個人或團體?是否有校外人士涉入? 2.      施暴者和被害者是舊識有錢嫌或被識結仇,還是完全陌生? 3.      暴力行為是謀畫以久或是一時衝動?還是已經屢次發生? 4.      暴力事件的發生原委和過程的細節,歷時多久?使用的的方式或器械? (三)分析並釐清暴力動機和成因            宜從各個層面著手進行分析,如人際、感情或金錢糾紛等等,不應只了解表面的行為概 況,也可尋求相關人員(如家長、學校心理人員、導師等等)的協助。

(四)擬定暴行處理方式            依照原定的校規、道德規範或前例,公平處理涉事的全體人員,務必徹底執行,以免變 相地縱容暴力。

(五)執行並公告處置方式或結果          此舉可遏止謠言訛傳,並伸張校園公權力、導正學校風氣,提昇大家對校園倫理道德和 正義的重視。

(六)施行全校暴力防治教育            暴力發生後,是實施暴力防治教育的理想時機,不僅有實例,也是全校共同關切的話 題。

可採用的方式有:1.班級座談2.辯論演講3.小團體輔導4.影片欣賞等等。

(七)進行心理諮商的工作            一方面有助於施暴者的行為改變和人格重建,以徹底消除暴力傾向的行為和性格;另一 方面則可協助被害者消除恐懼、學習自我保護和心理重建。

(八)實施成效評估、追蹤輔導和個案研究            整個暴力事件處理後,需進行成效評估和長期追蹤輔導,以了解處置和輔導方式之適切 性;甚至進行本校暴力贏為之個案研究,已發展出最適合本校特性之校園暴力防治計劃,方能 達到真正完善的預防和治療之效。

  二、危機處理程序圖 *心理急救:在於提供被害者各種可能之救援,減少可能的傷害,並協助其找尋各種可利用的     資源。

為危機常會使人失去日常生活適當處理與因應的能力,因此心理急救的目標在於幫助     被害者採取具體方法解決其危機,包括控制緊張與恐懼的情緒感覺,即發展解決問題的程     序。

*心理治療:在於幫助被害者度過危機,重見其被外來事件破壞的人生,使其生活恢復正常,  並以較積極的生活態度來面對未來。

三、加害者的輔導: (一)個別諮商 1.予以積極的尊重:    應將學生的人格和行為加以區分,對其行為不表贊同,但仍應圳重其人格的尊嚴及 價值,並對其有改善的意願與能力抱持希望。

*要讓學生自己承認其行為是不對的。

2.專注和傾聽:    專注能使學生產生信任感,愈加地開放,有助於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

3.接納的態度    不宜太早以道德標準來評價學生的行為和想法,使學生能以開放和真誠的態度與教 師溝通。

4.討論如何面對攻擊衝動級處理情緒問題 5.幫助學生與被害者及其他人建立關係:    距攻擊姓的學生常因無法妥善處理其人際關係而造成人際疏遠的現象,教師可安排 機會或透過活動使雙方在教師的協助下重修彼此的關係。

6.增強其非攻擊行為:    有效運用行為改變技術,對學生攻擊的行為與以懲罰或制止,尚需對其平日的非攻 擊行為與以肯定和支持。

(二)團體諮商   透過團體的動力來增加其對自我偏差行為之覺察和自省,僅而改變其暴力行為、思想,甚 至更進一步提昇其自我概念、改善人際關係。

(三)家族治療   在專家的協助之下,可邀請學生家人一同來參與接受輔導,以增進學校和家庭的聯繫,共 同防治暴力。

(四)教師在輔導中不應做的事 1.      不用制止或懲罰的方式 2.      不要表現對個案行為的擔心,無法經由班及輔導讓個案及全班都知道這類型惟在某個範圍內是正常的。

3.      不要採用道德的勸說。

4.      不要跟個案說「某某人過去也曾經…,但他…,所以後來…」每一個個案都要視為個別個案來處理。

5.      不要表達過度的同理,如此反易讓個案產生負向的自我標識效應。

6.      不要與個案深陷悲情的情結中,否則個案永遠無法走出悲情。

7.不要強迫個案做不願意的事,否則有可能出現更強的自我防衛行為。

  8.不要忽略教 師以外的資源,尤其應與家庭或能提供個案心理支持的人聯結。

四、對受害者的協助處理: 1.      引導受害者適當地宣洩其不滿與害怕的情緒。

2.      實施自我肯定訓練: 藉由自尊重建,教導受害者學會說「不」,充分表達自己的情緒和想法。

3.      給予適當的保護措施,協助受害者走出暴力的陰影。

4.      教導受害者遠離可能發生暴力事件的情境和場所。

陸、校園暴力的防治: 一、個人方面: 1.      篩檢有暴力攻擊傾向或有人格特質上問題的學生。

可運用人格測驗或日常觀察學生的生活言行來判定,並及早協助之。

2.      注意有受害可能之學生。

可判定的警訊如:(1)對上學有焦慮(2)身體有莫名的傷口(3)衣服用具破損、遺失(4)交友狀況變化(5)情緒不穩定等等。

3.      了解學生交友狀況:避免學生和不良份子交往,協助其建立交友知能和技巧,強化同儕互助合作的共識。

4.      了解學生個案史 藉由相關資料了解學生以往攻擊行為的出現情形,及早防治,以免惡化。

5.      加強學生自我肯定的概念   二、學校方面: 又分成硬體和軟體兩方面: (一)硬體上: 1.      改善學校空間並強化社團功能: 適度地讓學生宣洩情緒及體力有助於減少校園暴力的發生。

所以學校若有充分的空間(增加體育設施)和活動(如言論廣場),使學生有地方能消耗精力,宣洩情緒。

2.      裝置反暴力諮詢專線電話: 提供學生再緊急狀況或暴力威脅時,有求助管道,校方亦能及早有效處理暴力事件。

3.      增加校警室和照明設備: 以減少校園中安全的死角,可牽制不良意圖並制止暴力虞出發生時。

4.      加強校園巡邏: 組織「安全防護網」,將學校分區,凡樓梯、樓頂、廁所、空教室及各處死角,均納入防護巡查之重點。

(二)軟體上: 1.      訂立明確可遵行的校規並確實執行:   獎懲的不公也可能引發校園暴力,所以制定明確的校規是很重要的。

2.      創造機會,使學生能在同儕及師長間獲得認同:   將行為偏差學生組成「愛校服務隊」,疏導過剩精力,並激發其榮譽感。

3.      增進教師知能:  舉辦各種講習活動,使教師有能力能有效處理學生問題行為。

4.      落實導師制度:   班級導師是學校與學生之間關係最為密切的人,導師對於班級學生平時的注意 和了解,非常有助於校園暴力的預防。

5.      教育制度採小班教學:   師生關係容易建立,教育資源分配較佳。

6.      靈活教學方法,改善教材彈性:   因材施教以適應學生個別差異,並提昇學生學習動機、興趣和成就感。

7.      強化校園倫理觀念及正確批評觀念:   使學校敢有正義之聲,仗義執言、維護公權力。

8.加強法律常識教育:使學生了解暴力行為可能觸犯的法律後果及刑責處分、         9.實施安全教育:   教導學生多留意檢討自己的言行舉止,並學習自我保護,不姑息,不縱容,遇事 要尋求適當管道解決,亦可邀請專家指導學生自處之道.。

 10.強化學校與治安單位之聯繫:            形成服務網路,提供更充足的動機性協助。

   11.相關教育的實施:             如自我肯定訓練、情緒控制工作坊、社交技巧的教授、衝突化解訓 練等等。

家庭方面: 1.      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       家長需隨時留意孩子的在校或在外狀況,是時地給予鼓勵和關心,以提昇孩子       的自我價值感。

2.      適性的教養方式:       不隨便體罰孩子,根據孩子的個別差異來教導,賞罰分明。

3.      加強親職教育:      為提高父母管教能力和個人成熟度,家長可以自行參加相關的親職演講、活動       或工作坊、閱讀書籍等等,並主動與學校保持連繫。

4.      培養孩子正當的休閒活動:      從小灌輸正確的休閒觀念,藉由家長的以身作則,讓孩子學會運用適當的管道       發洩情緒和精力。

      社會方面:               1.發展大眾傳播媒體的正向功能:                  可藉由立法來淨化媒體內容,加強傳媒工作者的教育理念。

              2.強化社會教育、改善社會風氣:                   重建倫理道德之價值觀,以期社會風氣能影響校園風氣之改善。

              3.警政單位能加強巡邏:                  對校園週遭的不良幫派,急一些青少年不應出入之場所,執行擴大臨檢及嚴格取                  締,對涉足不良場所的少年多加注意,並和學校保持聯繫。

              4.推廣防暴教育:                  藉由社會大眾的參與和投入,使人人都有「防暴」的觀念,以端正社會風氣。

五、暴力三層次之防治: 層次一: 行為層次 語言的暴力行為。

可能之 線索表徵 1.用言語威脅,恐嚇同學,師長。

2.口出穢言,羞辱或謾罵同學。

3.言語借禮,頂撞師長。

可能之 原因分析 ★個人因素:  1.自尊心受到傷害。

 2.崇拜英雄,抗拒權威的心理。

 3.滿足自我需求,耍老大。

 4.自私,自我的心理傾向。

 5.不會恰當宣洩自己不滿的情緒。

★環境因素:  1.父母或兄弟姐妹間經常爭吵。

 2.不當的學習對象。

 3.將孩子標記化。

輔導策略 ★預防性:  1.妥善運用獎懲原則,公開獎勵,私下懲罰,避免當眾羞辱學生。

 2.在平常即以尊重、理性的態度與學生互動,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

 3.建立學生用表現好行為來獲得同儕尊重的觀念。

 4.設計適當的團體活動,讓學生從參與中學習良好的人際互動。

 5.在平常即培養學生學會恰當表達自己情緒的方法。

 6.提供正確的親職教育觀念,讓學生在正常的環境中成長。

 7.平時多關心學生的交友情形,並適度表達對學生的期望。

 8.要能欣賞學生的優點,肯定學生各方面的表現。

★危機性(立即性)處理:  1.立即停止當事人的行為或帶學生離開現場。

 2.紓解當事人的情緒。

 3.進行原因的分析,並選用適當的輔導策略。

層次二 行為層次 物件攻擊的暴力行為。

可能之 線索表徵 1.故意破壞學校公物。

2.故意攀折花木。

3.故意破壞他人物品。

可能之 原因分析 1.抗拒權威心理。

2.宣洩不滿的情緒。

3.惡意的報復。

4.自私心理,不能允許別人有自己喜歡但卻沒有的東西。

5.不良的次級文化影響。

輔導策略 ★預防性:  1.加強學生對學校的認同感,培養學生愛校的觀念。

 2.使用同理心技巧,從學生立場來看發生的生活事件。

 3.用理性、尊重的態度處理學生問題。

 4.平常即需照顧到每個學生,儘量滿足學生的需求。

 5.教導學生用適當的方式來獲取自己喜愛的東西。

 6.培養學生學習欣賞與讚美事物的好習慣。

 7.瞭解學生們的次級文化,經常適度的表達對學生們的期望。

★危機性(立即性)處理:  1.立即制止破壞行為。

 2.嘗試去瞭解問題發生的原因。

 3.讓學生自己負起行為之後的責任,接受懲罰或賠償。

 4.運用適當的輔導策略。

層次三 行為層次 人身政擊的暴力行為。

可能之 線索表徵 1.經常欺侮弱勢同學。

2.用暴力解決問題:徒手或持械打人。

3.成群結黨與校外不良青少年為伍。

4.排除異己,耍老大,強出頭。

5.學業成就低落。

6.情緒衝動易怒。

可能之 原因分析 ★個人因素:  1.腦部障礙:內分泌失調:精神疾病。

 2.人格發展不健全,欠缺道德倫理觀念:   a.有強烈的自我中心傾向。

  b.衝動易恕,缺乏同情心。

 3.抗拒權威的心理。

 4.崇拜英雄主義。

 5.自尊心受到傷害,挫折忍受能力低。

 6.不恰當的情緒表達。

★環境因素:  1.問題家庭或功能不健全的家庭。

  a.父母或兄弟姐妹間的爭吵不合。

  b.父母不當的管教方式。

  c.不當的行為示範。

 2.學校過於重視學業成績,忽視課業以外的表現。

 3.訓導迉式不良,學生問題處理失當。

 4.社會或幫派次級文化的影響。

 5.為不良的大眾傳播媒體內容所誤導。

輔導策略 ★預防性:  1.建立完善的學生輔導紀錄,提供作為輔介或醫療之參考。

 2.培養學生發展出健全人格:   a.落實生活倫理教育及公民道德教育,培養知禮善群的美德。

  b.鼓勵學生參加各種社團活動,學習守法、服務的生活態度。

  c.教導學生學習良好的人際互動方法,學會互相尊重,互相幫忙。

 3.採用人性化的行為規範準則,以理性民主的態度來指導學生。

 4.提供學生自我表現的機會,使學生從成功的經驗中獲得自我肯定。

 5.指導學生學會適當的情緒表達方式。

 6.提供正確的親職教育觀念,協助家長學習良好的親子互動方式。

 7.提供多元化的教育環境,重視學生的特殊才能。

 8.適當的運用獎懲原則,給學生有自省的空間。

 9.建立學校與治安單位的聯絡網,防杜社區幫派的影響。

 10淨化大眾傳播媒體的報導內容,發揮正向的社會教育功能。

★危機性(立即性)處理:  1.事發當時即予以適當之處理。

 2.做情緒的疏導。

 3.矯正不良的認知、態度及行為。

 4.進行個別諮商。

柒、暴力行為的法律責任    暴力行為通常對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律上所保護之權利造成輕重不等之損害,法律規範基於公平與正義原則之考量,明文科以各種性質不同的法律則任。

一、校園暴力觸法之類型: (一)   打架:同學間因細故看不順眼,挑釁生口角、辱罵、互毆等行為。

可能觸犯之法律: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2. 社會秩序維護法(六十四條、八十七條、八十九條) 3. 少年事件處理法、殺人(第二百七十一條) 4. 傷害(第二百七十七條)、重傷害(第二百七十八條) 5. 聚眾鬥毆(第二百八十三條) 6. 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條) 7. 強制罪(第三百零四條) 8. 恐嚇(第三百零五條) 9. 公然侮辱(第三百零九條)。

(二)   群毆:學生因故發生衝突,一方或二方向校內或校外同學親友尋求奧援,而以「警告」、「教訓」、「出氣」、「報復」為名,發生數人圍毆一人,雙方打群架或校外不良人士侵入校園「教訓」學生之情事。

可能觸犯之法律: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2. 社會秩序維護法(六十四條、六十八條、七十二條、八十七條、八十九條) 3. 少年事件處理法 4. 妨害公務(第一百三十五條) 5. 傷害(第二百七十七條) 6. 聚眾鬥毆(第二百八十三條) 7. 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條) 8. 強制罪(第三百零四條) 9. 恐嚇(第三百零五條) 10. 公然侮辱(第三百零九條)。

(三)     勒索或強取財物:用恫嚇的方式,以「借錢」、「保護」為名,向同學勒索。

可能觸犯之法律: 1. 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3. 社會秩序維護法(六十四條、六十八條、七十二條、八十九條) 4. 妨害公務(第一百三十五條)、傷害(第二百七十七條) 5. 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條) 6. 強制罪(第三百零四條) 7. 恐嚇(第三百零五條) 8. 公然侮辱(第三百零九條) 9. 強奪罪(第三百二十五條) 10. 強盜(第三百二十八條) 11. 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

(四)     破壞公物:學生夥同同儕或校外人士,到校破壞公物。

可能觸犯之法律:參見毀損(詳見第十七章) (五)   學生頂撞犯上:學生不接受教師之管教,並辱罵、毆打師長,或結夥唆使校外人士「教訓」師長。

可能觸犯之法律: 1. 妨害公務(第一百三十五條) 2. 傷害(第二百七十七條) 3. 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條) 4. 強制罪(第三百零四條) 5. 恐嚇(第三百零五條) 6. 公然侮辱(第三百零九條) 7. 社會秩序維護法(六十四條、六十八條、七十二條、八十九條) (六)     學生家長或親屬、不良分子或精神異常者到校傷害師生:如家長以自己的孩子在校內遭受學生欺侮或老師的不當處分為由,而到校興師問罪。

可能觸犯之法律: 1. 妨害公務(第一百三十五條) 2. 傷害(第二百七十七條) 3. 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條) 4. 強制罪(第三百零四條) 5. 恐嚇(第三百零五條) 6. 公然侮辱(第三百零九條) 7. 社會秩序維護法(六十四條、六十八條、七十二條、八十五條、八十六條、八十九條) 二、校園暴力之案例 (一) 一、 十九歲之劉○○於八十五年四月在台北縣蘆洲鄉殺害黃姓男子,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害人七十二歲母親向劉男之父提損害賠償之訴,是否成立? 答: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院判處十九歲之劉○○父親應賠償三十六萬餘元殯葬費、十萬七千餘元撫養費、七十萬元精神慰撫金,扣除案發後加害人已給付慰問性質之二十萬元奠儀,劉○○之父親仍應給付九十七萬五千元。

二、 國小五年級學生甲、乙、於中午休息時間,在教室內玩日本摔角遊戲,甲將乙右腿摔斷,甲父母責任為何? 答: 本題因甲在學校教室內,父母不可能隨同上課,如甲之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可証明對子女監督並未鬆懈,依民法第一八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鬆懈,或縱以相當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即可免除法定代理人之責任,而由甲自負責任。

(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七七一號判決)   (二) 一、 甲教師在路上見國中學生乙為不良少年丙毆,雖予制止無效,甲為保護乙將丙推傷,有無責任? 此應防衛行為有無逾必要程度,如無可認係正當防衛,如有過當(以防衛行為之必要性與相當性為衡量標準),仍應負刑責,惟應減免其刑。

二、 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許,台北市士林國中一年六班學生姚○○於下課時間,在一年五班與一年六班間之樓梯前空地,持刀身六.五公分,刀柄八.七公分之瑞士刀,閉上雙眼,其右手並握住該刀之刀柄,刀尖向前,以轉圓圈方式自美齡樓三樓樓梯間空地朝走廊花壇方向轉出,左右漫無目的亂揮玩耍,適該校英文老師黃玉珍自姚○○背後走來,姚○○閉目持刀轉身之際,其右手所持瑞士刀即刺入黃玉珍右胸一刀,長一.五公分、寬○.五公分、深四公分而傷至肋間大血管,致大量內出血、造成腦部出血缺氧昏迷倒地。

經急救無效,迄十時二十分許死亡。

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過失致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八十五年少訓字第五六六號) 三、 八十五年六月四日三名嘉義縣民雄國中學生,在學校教室圍毆正依法執行國民義務教育上課職務之老師周耀真,經法官審理結果,認涉及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罪、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認所犯俱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其品行、性格和經歷,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故將全案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另其中五位在旁吆喝助勢學生,認應予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十次。

其中另一位在旁吆喝之黃姓學生,則因曠課逃學、屢犯校規,而被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八十五年少訓字第二八五號) 四、 國立中興大學植物病理研究所陳○○,因懷疑同學曾○○對其成績「心中不服」,即自八十三年十月起到八十五年三月止,連續在實驗室中竊得有毒藥品和放射性物質磷三十二置入曾○○之茶杯、牛奶、飲水等食品和生活用品中,致曾○○身體受傷,且增加「致命癌機率」,經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等罪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七年。

(台中地檢署八十五年偵字第一一八八四號) 五、 八十五年三月間未成年之十八歲劉姓男子涉嫌殺死黃姓男子。

八十五年三月間經台北地方法院將劉姓男子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

經死者之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法院判決劉姓男子與其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賠償黃母殯葬費三十六萬餘元、撫養費十萬七千餘元、精神慰撫金七十萬元。

註一:參閱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中國時報。

註二:參閱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自立晚報,第五版。

捌、結論        暴力問題自遠古時代即已存在,而現今校園暴力比起二十年前更嚴重,讓我們感到校園為 一不安全之地,而此問題似有急速惡化之勢,故引起大眾之關切,但校園暴力問題並非三分鐘 熱度或是短期間內就能解決的,暴力行為只是行為模式的一種,其形成因素可能由好幾種方面 的影響累積而成。

挫折經驗並不一定產生暴力行為,決定採取何種行為模式,是經由學習而 來。

升學主義只是學生挫折經驗的一種,消除升學主義並不一定就能減少校園暴力,成人的暴 力行為示範,是引發學生採取暴力模式的主要原因。

而沒有升學壓力學生也會有其他壓力;故會 導致暴力,也是與環境中之行為模式有關而並非全由升學壓力所導致。

         最後,提供幾點概念與大家一同分享: 1. 施暴者並非就是刑事犯。

2. 學校有責任保護學生。

假如學生因為遭受到暴力傷害,而影響課業學習,家長是有權力向校方提,它未盡到保護學生的責任。

3. 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學校應該負起校園內暴力事件的責任。

4. 教育當局明文要求,學校得提「反暴力政策」,不過這一點,並不具有法律效令。

5. 有些類似的暴力行為,會導致往後的犯罪行為─這包括孩子遭受肢體攻擊。

6. 如果學生有遭受到肢體攻擊,一方面家長、師長得尋求醫療協助,另一方面,請拍照存證和保留相關證明。

7. 有時動用法律上的警告,會促使學校對暴力事件採有效的因應步驟。

8. 尋求專業協助,或者如果想採取法律行動,可以向律師請教相關問題。

參考資料 法務部犯罪問題研究中心編印(民82):暴力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之研究。

蜜雪兒.艾略特(民87):我不再被恐嚇。

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郭為藩(民85):高危險群暴力傾向學生輔導手冊,文芳印刷事務有限公司。

 曹乃怡、劉麗榮(民88):狂飆少年,遠流出版社。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主編(民87):中小學生人身安全教育手冊,台灣書店。

KimZarzour著、柯清心譯(民84):校園暴力,遠流出版社。

林進材(民86):青少年問題檔案,商頂文化。

王儀玲,點一盞燈,照亮青春的歧路,學生輔導月刊37期。

陳皎眉(民87):校園的衝突與暴力,學生輔導月刊57期。

林福來、顏金城(民85年),青少年暴力行為的探討,中等教育地47卷第6期。

         自殺意念與行為課業不佳與中輟 身體意象不良與飲食異常藥物濫用與成癮 授課老師:林杏足 網站建立日期:2000/03/16  網站更新日期:2003/07/15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