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過敏原標示7月1日即將上路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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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我國國情,根據調查結果,優先針對國人食物過敏症狀發生率及嚴重性較高之6項致過敏性原料,包含蝦、蟹、芒果、花生、牛奶(不包括由奶類取得之乳糖醇)、蛋及其製品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6月新聞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6月新聞 食品過敏原標示7月1日即將上路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4-06-17 更新時間:104-06-17 103年3月7日公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將於104年7月1日實施(以產品製造日期為之),該規定係參考國際過敏原標示規範,以及我國101年國人過敏原之最新調查相關資料,加以訂定之。

為符合我國國情,根據調查結果,優先針對國人食物過敏症狀發生率及嚴重性較高之6項致過敏性原料,包含蝦、蟹、芒果、花生、牛奶(不包括由奶類取得之乳糖醇)、蛋及其製品,列為強制性標示項目,提供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依個人需求選購產品。

前揭醒語標示,得以「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等同意義字樣擇一標示。

另公布「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事項」,建議業者得自願性標示相關醒語,包含羊奶、魚類、頭足類、螺貝類、堅果種子類、含有麩質之穀類、大豆、奇異果及其製品,與產品中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殘留量總計達10毫克/公斤以上時。

而針對如食品生產製程中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載明「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食藥署提醒業者,應依前開規定標示過敏原,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300萬元或4~400萬元罰鍰。

並呼籲消費者,看清標示,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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