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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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 ) 主管機關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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