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第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 ) 主管機關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延伸文章資訊
- 1我國「醫師應親自診察」規定之法律分析
- 2醫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第13 條.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 ...
- 3【醫療民事法】親自診察義務 論醫師法第11條的變革與挑戰 ...
按醫師法第11條之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同條並設有但書情形,例外可藉由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療,開給方劑等。
- 4醫師法
第11條(親自診察檢驗原則及其例外)【相關罰則】§29.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 ...
- 5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