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食品營養宣稱含量規範 - 金門縣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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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係針對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中,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電子信箱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到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google+(另開新視窗) 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email(另開新視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疾管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本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本局臉書粉絲專頁 機關介紹 歷史沿革 局長介紹 副局長介紹 業務職掌 單位願景與核心價值 施政目標與策略 重要施政績效 組織圖 單位聯絡資訊 金門縣衛生行政組織源始 位置圖 政府資訊公開 統計資訊專區 衛生法規 SOP文件 衛生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報告 業務報告 預算及決算書 特種基金會計月報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採購契約 勞務採購成果報告 提升政府服務品質 本局內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 本局刊物 醫療專題系列報導 各委員會相關資料 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專區 大事紀專區 108年 109年 110年 重要施政成果 108年5-9月重要施政成果 輿情說明 便民服務 服務項目(申請須知) 線上服務 檔案下載 為民服務手冊 自我健康評估 轉診後送醫療服務相關訊息 友善運動環境 友善飲食環境 電子相簿 服務信箱 業務專區 菸害防制專區 我的餐盤 聰明吃快樂動天天量體重 社區營養資訊專區 金門縣糖尿病共同照護網 學童防齲 HPV疫苗專區 健康資訊 流感專區 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專區 心理健康促進專區 公費制度與金門醫療Q&A 防制人口販運宣導專區 遊說資訊專區 國健署試管嬰兒補助專區 FAQ常見問題專區 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常見問題 腸病毒防治諮詢問答篇 公費制度與金門醫療Q&A 食藥署非洲豬瘟Q&A​ 其他常見問答 醫療資訊 醫療機構診所 衛生機關 保健防疫 食品衛生 醫療機構自費收費標準 預立醫療決定專區 食藥資訊專區 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檢驗結果資訊專區 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 藥物回收專區 餐飲衛生管理分級專區 違規廣告看這裡 歷年食品抽驗結果分析 相關新聞 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金門縣萊克多巴胺豬(牛)肉專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毒品危害防制專區 金門縣毒防中心設置要點 金門縣毒防中心組織架構 認識毒品 毒防中心諮詢專線 活動花絮 衛教宣導 餐飲專區 餐飲防疫專區 防治食品中毒專區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安資訊百貨專櫃 衛生所專區 金門縣各鄉鎮衛生所門診時間表 長期照顧服務專區 心理健康服務專區 縣府用心轉診服務即時又貼心 大事紀專區 收件者Email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常見問題 雙語詞彙 縣府首頁 English 訊息::: 收件者Email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常見問題 雙語詞彙 縣府首頁 English 分享 分享到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google+(另開新視窗) 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到email(另開新視窗) 字級 小 中 大 衛生局衛生局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疾管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本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本局臉書粉絲專頁 機關介紹 歷史沿革 局長介紹 副局長介紹 業務職掌 單位願景與核心價值 施政目標與策略 重要施政績效 組織圖 單位聯絡資訊 金門縣衛生行政組織源始 位置圖 政府資訊公開 統計資訊專區 衛生法規 SOP文件 衛生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報告 業務報告 預算及決算書 特種基金會計月報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採購契約 勞務採購成果報告 提升政府服務品質 本局內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 本局刊物 醫療專題系列報導 各委員會相關資料 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專區 大事紀專區 108年 109年 110年 重要施政成果 108年5-9月重要施政成果 輿情說明 便民服務 服務項目(申請須知) 線上服務 檔案下載 為民服務手冊 自我健康評估 轉診後送醫療服務相關訊息 友善運動環境 友善飲食環境 電子相簿 服務信箱 業務專區 菸害防制專區 我的餐盤 聰明吃快樂動天天量體重 社區營養資訊專區 金門縣糖尿病共同照護網 學童防齲 HPV疫苗專區 健康資訊 流感專區 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專區 心理健康促進專區 公費制度與金門醫療Q&A 防制人口販運宣導專區 遊說資訊專區 國健署試管嬰兒補助專區 FAQ常見問題專區 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常見問題 腸病毒防治諮詢問答篇 公費制度與金門醫療Q&A 食藥署非洲豬瘟Q&A​ 其他常見問答 醫療資訊 醫療機構診所 衛生機關 保健防疫 食品衛生 醫療機構自費收費標準 預立醫療決定專區 食藥資訊專區 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檢驗結果資訊專區 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 藥物回收專區 餐飲衛生管理分級專區 違規廣告看這裡 歷年食品抽驗結果分析 相關新聞 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金門縣萊克多巴胺豬(牛)肉專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毒品危害防制專區 金門縣毒防中心設置要點 金門縣毒防中心組織架構 認識毒品 毒防中心諮詢專線 活動花絮 衛教宣導 餐飲專區 餐飲防疫專區 防治食品中毒專區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安資訊百貨專櫃 衛生所專區 金門縣各鄉鎮衛生所門診時間表 長期照顧服務專區 心理健康服務專區 縣府用心轉診服務即時又貼心 大事紀專區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 首頁 業務專區 健康資訊 藥物食品衛生 食品相關事項 市售食品營養宣稱含量規範 市售食品營養宣稱含量規範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MataData 注音符號 日期:108-04-09 一、本規範係針對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中,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二種類別加以規範。

(一)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 熱量、脂肪、飽和脂肪酸、膽固醇、鈉及糖等營養素如攝取過量,將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故此類營養素列屬「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做「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 1. 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1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1第二欄所示之量。

2. 液體食品標示表1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1第三欄所示之量。

3. 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少」、「薄」或「略含」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2第二欄所示之量。

4. 液體食品標示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少」、「薄」或「略含」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2第三欄所示之量。

5. 食品標示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低」或「較…少」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2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二)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 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鈣、鐵等營養素如攝取不足,將影響國民健康,故此類營養素列屬「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做「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1. 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3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多」、「強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欄所示之量。

   惟表5所列之食品應以每30公克(實重)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欄所示之量;表6所列之食品應以每1公克(乾貨)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膳食纖維除外)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欄所示之量,方得使用「高」、「多」、「強化」或「富含」之標示文字於表3第一欄所列之營養素。

2. 液體食品標示表3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多」、「強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100大卡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四欄所示之量。

3. 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供給」或「含有」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所示之量。

   惟表5所列之食品應以每30公克(實重)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所示之量;表6所列之食品應以每1公克(乾貨)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所示之量,方得使用「來源」、「供給」或「含有」之標示文字於表4第一欄所列之營養素。

4. 液體食品標示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供給」或「含有」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100大卡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四欄所示之量。

5. 食品標示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高」或「較…多」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增加之量或其增加之比例數。

6. 表7所列之食品不得標示「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及含有」等營養宣稱。

二、需再經復水才可供食用之食品(例如:奶粉、果汁粉、發泡錠、咖啡…等),得以100公克固體或以依產品標示建議量調製後之100毫升液體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衡量基準。

三、當一產品有兩項或以上之營養素符合營養含量宣稱之條件時,得同時做此等營養宣稱,例如:「本產品為低脂高纖維」;「本產品為低脂肪○○,較一般○○低75%之脂肪」。

四、凡本署未公告規範「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的營養素,不得做「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五、凡本署公告規範「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欲敘述該營養素之生理功能時,其所含該營養素之量應符合本規範一之(二)「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中3及4之規定。

六、本規範不適用於「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健康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

表1.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無」、「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100公克 液體100毫升 熱量 4大卡 4大卡 脂肪 0.5公克 0.5公克 飽和脂肪酸 0.1公克 0.1公克 膽固醇 5毫克(且飽和脂肪酸須在1.5公克以下,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5毫克(且飽和脂肪酸須在0.75公克以下,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鈉 5毫克 5毫克 糖 0.5公克 0.5公克 註: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低」、「少」、「薄」或「略含」時,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100公克 液體100毫升 熱量 40大卡 20大卡 脂肪 3公克 1.5公克 飽和脂肪酸 1.5公克(且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0.75公克(且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膽固醇 20毫克(且飽和脂肪酸須在1.5公克以下,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10毫克(且飽和脂肪酸須在0.75公克以下,飽和脂肪酸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 鈉 120毫克 120毫克 糖 5公克 2.5公克 註: 1.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低」或「較…少」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表3.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高」、「多」、「強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每100毫升之液體或每100大卡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100公克 液體100毫升 液體100大卡 膳食纖維 6公克 3公克 3公克 維生素A 180微克 90微克 60微克 維生素B1 0.42毫克 0.21毫克 0.14毫克 維生素B2 0.48毫克 0.24毫克 0.16毫克 維生素C 18毫克 9毫克 6毫克 維生素E 3.6毫克 1.8毫克 1.2毫克 鈣 240毫克 120毫克 80毫克 鐵 4.5毫克 2.25毫克 1.5毫克 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來源」、「供給」或「含有」時,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每100毫升之液體或每100大卡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營養素 固體(半固體)100公克 液體100毫升 液體100大卡 膳食纖維 3公克 1.5公克 1.5公克 維生素A 90微克 45微克 30微克 維生素B1 0.21毫克 0.11毫克 0.07毫克 維生素B2 0.24毫克 0.12毫克 0.08毫克 維生素C 9毫克 4.5毫克 3毫克 維生素E 1.8毫克 0.9毫克 0.6毫克 鈣 120毫克 60毫克 40毫克 鐵 2.25毫克 1.13毫克 0.75毫克 註: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高」或「較…多」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增加之量或其增加之比例數。

表5.標示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30公克(實重)做為衡量基準之食品。

-起司、起司粉、乳油(Cream)、奶精 -肉鬆、肉醬、肉燥、肉酥、肉脯、肉絨、醃燻肉品 -魚鬆、魚醬、醃漬水產類、海苔醬 -豆豉、豆腐乳、素肉鬆、素肉醬、拌飯料 -果醬、花生醬、芝麻醬、花生粉、醃漬醬菜類 -西式烘焙食品(不包括蛋糕類、麵包類、披薩) -中式糕餅 -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表6.標示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1公克(乾貨)做為衡量基準之食品。

-蝦皮、蝦米、海菜、髮菜、柴魚、海帶芽、海苔片、紫菜、洋菜、海蜇皮、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表7.不得宣稱「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及「含有」之食品 -額外使用食品添加劑之零食類食品   米果、膨發及擠壓類、蜜餞及脫水蔬果類、種子類、核果類 豆類製品、水產休閒食品、其他零食類食品 -汽水、可樂 -額外使用食品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   硬糖軟糖類、冬瓜糖、木瓜糖、蜜甘薯巧克力口齒芳香糖、其他糖果 -調味料類   乾粉類、味增、豆豉、調味油類、調味醬(用量較大)、沾醬(用量較小)、蘑菇醬、黑胡椒醬、義大利麵醬、糖類 固體、液體、鹽、味精、鮮味劑、蒜頭酥、紅蔥頭、八角粒、粉狀香料、桂花醬、其他調味料 -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疾管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本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本局臉書粉絲專頁 機關介紹 歷史沿革 局長介紹 副局長介紹 業務職掌 單位願景與核心價值 施政目標與策略 重要施政績效 組織圖 單位聯絡資訊 金門縣衛生行政組織源始 位置圖 政府資訊公開 統計資訊專區 衛生法規 SOP文件 衛生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報告 業務報告 預算及決算書 特種基金會計月報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採購契約 勞務採購成果報告 提升政府服務品質 本局內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 本局刊物 醫療專題系列報導 各委員會相關資料 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專區 大事紀專區 108年 109年 110年 重要施政成果 108年5-9月重要施政成果 輿情說明 便民服務 服務項目(申請須知) 線上服務 檔案下載 為民服務手冊 自我健康評估 轉診後送醫療服務相關訊息 友善運動環境 友善飲食環境 電子相簿 服務信箱 業務專區 菸害防制專區 我的餐盤 聰明吃快樂動天天量體重 社區營養資訊專區 金門縣糖尿病共同照護網 學童防齲 HPV疫苗專區 健康資訊 流感專區 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專區 心理健康促進專區 公費制度與金門醫療Q&A 防制人口販運宣導專區 遊說資訊專區 國健署試管嬰兒補助專區 FAQ常見問題專區 金門縣政府補助自費健康檢查常見問題 腸病毒防治諮詢問答篇 公費制度與金門醫療Q&A 食藥署非洲豬瘟Q&A​ 其他常見問答 醫療資訊 醫療機構診所 衛生機關 保健防疫 食品衛生 醫療機構自費收費標準 預立醫療決定專區 食藥資訊專區 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檢驗結果資訊專區 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 藥物回收專區 餐飲衛生管理分級專區 違規廣告看這裡 歷年食品抽驗結果分析 相關新聞 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金門縣萊克多巴胺豬(牛)肉專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 毒品危害防制專區 金門縣毒防中心設置要點 金門縣毒防中心組織架構 認識毒品 毒防中心諮詢專線 活動花絮 衛教宣導 餐飲專區 餐飲防疫專區 防治食品中毒專區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安資訊百貨專櫃 衛生所專區 金門縣各鄉鎮衛生所門診時間表 長期照顧服務專區 心理健康服務專區 縣府用心轉診服務即時又貼心 大事紀專區 訊息 更新日期110-12-09 瀏覽人次..地址: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1-12號| 交通位置圖 |電話:(082)330697、333607|傳真:(082)332065 衛生局©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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