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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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係針對市售「營養宣稱」中,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 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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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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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係針對市售「營養宣稱」中,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
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
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二種類別加
以規範:
(一)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
熱量、脂肪、飽和脂肪酸、膽固醇、鈉及糖等營養素如攝取過量
,將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故此類營養素列屬「需適量攝取
」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
他形容詞句做「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
1.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1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
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
過表1第二欄所示之量。
2.液體食品標示表1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不含」、或
「零」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1第三
欄所示之量。
3.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
少」、「薄」或「略含」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
量不得超過表2第二欄所示之量。
4.液體食品標示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少」、「薄
」或「略含」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
表2第三欄所示之量。
5.食品標示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低」或「較....少
」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
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2第二欄
或第三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
其減低之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二)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
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
生素E、鈣、鐵等營養素如攝取不足,將影響國民健康,故此類
營養素列屬「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
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做「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
1.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3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
多」、「強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
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欄所示之量。
惟表5所列之食品應以每30公克(實重)做為衡量基準,其所
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欄所示之量;表6所列之
食品應以每1公克(乾貨)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
膳食纖維除外)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欄所示之量,方得使
用「高」、「多」、「強化」或「富含」之標示文字於表3第
一欄所列之營養素。
2.液體食品標示表3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多」、「強
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
到或超過表3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100大卡所含該營養素
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四欄所示之量。
3.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
「供給」或「含有」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必
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所示之量。
惟表5所列之食品應以每30公克(實重)做為衡量基準,其所
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所示之量;表6所列之
食品應以每1公克(乾貨)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
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所示之量,方得使用「來源」、「供
給」或「含有」之標示文字於表4第一欄所列之營養素。
4.液體食品標示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供給」或
「含有」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
過表4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100大卡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
達到或超過表4第四欄所示之量。
5.食品標示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高」或「較....多
」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
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
、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
之品名及其增加之量或其增加之比例數。
6.表7所列之食品不得標示「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
及含有」等營養宣稱。
二、需再經復水才可供食用之食品(例如:奶粉、果汁粉、發泡錠、咖啡
......等),得以100公克固體或以依產品標示建議量調製後之100毫
升液體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衡量基準
。
三、當一產品有兩項或以上之營養素符合營養含量宣稱之條件時,得同時
做此等營養宣稱,例如:「本產品為低脂高纖維」;「本產品為低脂
肪00,較一般00低75%之脂肪」。
四、凡中央主管機關未公告規範「須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的營養
素,不得作為「須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五、凡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範「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欲敘述該營養素
之生理功能時,其所含該營養素之量應符合本規範一之(二)「可補
充攝取之營養宣稱」中3及4之規定。
六、本規範不適用於「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健康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
表1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無」、「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別不得
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
│第一欄│第二欄│第三欄│
├─────┼───────┼───────┤
│營養素│固體(半固體)│液體│
││100公克│100毫升│
├─────┼───────┼───────┤
│熱量│4大卡│4大卡│
├─────┼───────┼───────┤
│脂肪│0.5公克│0.5公克│
├─────┼───────┼───────┤
│飽和脂肪酸│0.1公克│0.1公克│
├─────┼───────┼───────┤
││5毫克│5毫克│
││(且飽和脂肪酸│(且飽和脂肪酸│
│膽固醇│須在1.5公克以│須在0.75公克以│
││下,飽和脂肪酸│下,飽和脂肪酸│
││之熱量須在該食│之熱量須在該食│
││品總熱量之10%│品總熱量之10%│
││以下)│以下)│
├─────┼───────┼───────┤
│鈉│5毫克│5毫克│
├─────┼───────┼───────┤
│糖│0.5公克│0.5公克│
└─────┴───────┴───────┘
註: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低」、「少」、「薄」或「略含」時,該食
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
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
│第一欄│第二欄│第三欄│
├─────┼───────┼───────┤
│營養素│固體(半固體)│液體│
││100公克│100毫升│
├─────┼───────┼───────┤
│熱量│40大卡│20大卡│
├─────┼───────┼───────┤
│脂肪│3公克│1.5公克│
├─────┼───────┼───────┤
│飽和脂肪酸│1.5公克│0.75公克│
││(且飽和脂肪酸│(且飽和脂肪酸│
││之熱量須在該食│之熱量須在該食│
││品總熱量之10%│品總熱量之10%│
││以下)│以下)│
├─────┼───────┼───────┤
││20毫克│10毫克│
│膽固醇│(且飽和脂肪酸│(且飽和脂肪酸│
││須在1.5公克以│須在0.75公克以│
││下,飽和脂肪酸│下,飽和脂肪酸│
││之熱量須在該食│之熱量須在該食│
││品總熱量之10%│品總熱量之10%│
││以下)│以下)│
├─────┼───────┼───────┤
│鈉│120毫克│120毫克│
├─────┼───────┼───────┤
│糖│5公克│2.5公克│
└─────┴───────┴───────┘
註:1.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低」或「較....少」時,該固
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
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
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
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表3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高」、「多」、「強化」或「富含」時,該
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每100毫升之液體或每100大卡之
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
欄所示之量。
┌─────┬─────┬─────┬─────┐
│第一欄│第二欄│第三欄│第四欄│
├─────┼─────┼─────┼─────┤
│營養素│固體(半固│液體│液體│
││體)100公│100毫升│100大卡│
││克│││
├─────┼─────┼─────┼─────┤
│膳食纖維│6公克│3公克│3公克│
├─────┼─────┼─────┼─────┤
│維生素A│180微克│90微克│60微克│
├─────┼─────┼─────┼─────┤
│維生素B1│0.42毫克│0.21毫克│0.14毫克│
├─────┼─────┼─────┼─────┤
│維生素B2│0.48毫克│0.24毫克│0.16毫克│
├─────┼─────┼─────┼─────┤
│維生素C│18毫克│9毫克│6毫克│
├─────┼─────┼─────┼─────┤
│維生素E│3.6毫克│1.8毫克│1.2毫克│
├─────┼─────┼─────┼─────┤
│鈣│240毫克│120毫克│80毫克│
├─────┼─────┼─────┼─────┤
│鐵│4.5毫克│2.25毫克│1.5毫克│
└─────┴─────┴─────┴─────┘
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來源」、「供給」或「含有」時,該食品每
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每100毫升之液體或每100大卡之液體所
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
之量。
┌─────┬─────┬─────┬─────┐
│第一欄│第二欄│第三欄│第四欄│
├─────┼─────┼─────┼─────┤
│營養素│固體(半固│液體│液體│
││體)│100毫升│100大卡│
││100公克│││
├─────┼─────┼─────┼─────┤
│膳食纖維│3公克│1.5公克│1.5公克│
├─────┼─────┼─────┼─────┤
│維生素A│90微克│45微克│30微克│
├─────┼─────┼─────┼─────┤
│維生素B1│0.21毫克│0.11毫克│0.07毫克│
├─────┼─────┼─────┼─────┤
│維生素B2│0.24毫克│0.12毫克│0.08毫克│
├─────┼─────┼─────┼─────┤
│維生素C│9毫克│4.5毫克│3毫克│
├─────┼─────┼─────┼─────┤
│維生素E│1.8毫克│0.9毫克│0.6毫克│
├─────┼─────┼─────┼─────┤
│鈣│120毫克│60毫克│40毫克│
├─────┼─────┼─────┼─────┤
│鐵│2.25毫克│1.13毫克│0.75毫克│
└─────┴─────┴─────┴─────┘
註: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高」或「較....多」時,該固體
(半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
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
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增加之
量或其增加之比例數。
表5標示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30公克(實重)做為衡量基準
之食品。
┌───────────────────────┐
│─起司、起司粉、乳油(Cream)、奶精│
│─肉鬆、肉醬、肉燥、肉酥、肉脯、肉絨、醃燻肉品│
│─魚鬆、魚醬、醃漬水產類、海苔醬│
│─豆豉、豆腐乳、素肉鬆、素肉醬、拌飯料│
│─果醬、花生醬、芝麻醬、花生粉、醃漬醬菜類│
│─西式烘焙食品(不包括蛋糕類、麵包類、披薩)│
│─中式糕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
└───────────────────────┘
表6標示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1公克(乾貨)做為衡量基準
之食品。
┌───────────────────────┐
│─蝦皮、蝦米、海菜、髮菜、柴魚、海帶芽、海苔片│
│、紫菜、洋菜、海蜇皮、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指定之食品│
└───────────────────────┘
表7不得宣稱「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
」及「含有」之食品
┌───────────────────────┐
│─額外使用食品添加劑之零食類食品│
│米果、膨發及擠壓類(例如:仙貝、海苔捲、玉米│
│捲、起司棒、洋芋片、蝦味先、金牛角、玉米花及│
│其他同類產品)│
│蜜餞及脫水蔬果類(例如:無花果、木瓜絲醃漬及│
│其他同類產品)│
│種子類(例如:瓜子、葵瓜子、南瓜子、芝麻、松│
│子及其他同類產品)│
│核果類(例如:花生、開心果、杏仁果、夏威夷豆│
│、腰果及其他同類產品)│
│豆類製品(例如:五香豆乾、大溪豆乾、蠶豆酥、│
│豌豆仁、土豆丁香及其他同類產品)│
│水產休閒食品(例如:魚塊、鱈魚絲、魷魚片、魷│
│魚絲、魷魚頭、蟳味絲、昆布、蝦片、干貝、魚刺│
│(骨)、杏仁小魚及其他同類產品)│
│其他零食類食品│
│─汽水、可樂│
│─額外使用食品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
│硬糖│
│軟糖類(例如:牛奶糖、瑞士糖、棉花軟糖、咀嚼│
│性軟糖及其他同類產品)│
│冬瓜糖、木瓜糖、蜜甘薯│
│巧克力│
│口齒芳香糖(例如:口香糖及其他同類產品)│
│其他糖果│
│─調味料類│
│乾粉類(例如:太白粉、蕃薯粉、麵包粉、油炸粉│
│及其他同類產品)│
│味增、豆豉│
│調味油類(例如:胡麻油(香油)、辣油及其他同│
│類產品)│
│調味醬(用量較大)(例如:沙茶醬、蕃茄醬、甜│
│麵醬、甜辣醬、烤肉醬、牛排醬、醬油、宮保醬及│
│其他同類產品)│
│沾醬(用量較小)(例如:山葵醬、薑泥、辣椒醬│
│、醬油膏、醬油、醋及其他同類產品)│
│蘑菇醬、黑胡椒醬│
│義大利麵醬│
│糖類│
│固體(例如:方糖、糖粉、砂糖、糖包及其他同│
│類產品)│
│液體(例如:楓糖漿、果糖糖漿、蜂蜜及其他同│
│類產品)│
│鹽│
│味精、鮮味劑│
│蒜頭酥、紅蔥頭│
│八角粒、粉狀香料(例如:紅椒粉、花椒粉、胡│
│椒粉、香草粉及其他同類產品)│
│桂花醬│
│其他調味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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