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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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係針對市售「營養宣稱」中,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 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 ... 目前線上:1564人,瀏覽人次:66065514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範係針對市售「營養宣稱」中,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 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 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二種類別加 以規範: (一)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 熱量、脂肪、飽和脂肪酸、膽固醇、鈉及糖等營養素如攝取過量 ,將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故此類營養素列屬「需適量攝取 」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 他形容詞句做「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 1.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1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 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 過表1第二欄所示之量。

2.液體食品標示表1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不含」、或 「零」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1第三 欄所示之量。

3.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 少」、「薄」或「略含」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 量不得超過表2第二欄所示之量。

4.液體食品標示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少」、「薄 」或「略含」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 表2第三欄所示之量。

5.食品標示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低」或「較....少 」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 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2第二欄 或第三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 其減低之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二)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 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 生素E、鈣、鐵等營養素如攝取不足,將影響國民健康,故此類 營養素列屬「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 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做「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 1.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3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 多」、「強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 素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欄所示之量。

惟表5所列之食品應以每30公克(實重)做為衡量基準,其所 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欄所示之量;表6所列之 食品應以每1公克(乾貨)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 膳食纖維除外)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二欄所示之量,方得使 用「高」、「多」、「強化」或「富含」之標示文字於表3第 一欄所列之營養素。

2.液體食品標示表3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多」、「強 化」或「富含」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 到或超過表3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100大卡所含該營養素 量必須達到或超過表3第四欄所示之量。

3.固體(半固體)食品標示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 「供給」或「含有」時,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必 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所示之量。

惟表5所列之食品應以每30公克(實重)做為衡量基準,其所 含該營養素必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所示之量;表6所列之 食品應以每1公克(乾貨)做為衡量基準,其所含該營養素必 須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所示之量,方得使用「來源」、「供 給」或「含有」之標示文字於表4第一欄所列之營養素。

4.液體食品標示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來源」、「供給」或 「含有」時,該食品每100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達到或超 過表4第三欄所示之量或該食品每100大卡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 達到或超過表4第四欄所示之量。

5.食品標示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高」或「較....多 」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 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表4第二欄 、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 之品名及其增加之量或其增加之比例數。

6.表7所列之食品不得標示「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 及含有」等營養宣稱。

二、需再經復水才可供食用之食品(例如:奶粉、果汁粉、發泡錠、咖啡 ......等),得以100公克固體或以依產品標示建議量調製後之100毫 升液體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衡量基準 。

三、當一產品有兩項或以上之營養素符合營養含量宣稱之條件時,得同時 做此等營養宣稱,例如:「本產品為低脂高纖維」;「本產品為低脂 肪00,較一般00低75%之脂肪」。

四、凡中央主管機關未公告規範「須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的營養 素,不得作為「須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五、凡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範「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欲敘述該營養素 之生理功能時,其所含該營養素之量應符合本規範一之(二)「可補 充攝取之營養宣稱」中3及4之規定。

六、本規範不適用於「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健康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

表1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無」、「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別不得 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 │第一欄│第二欄│第三欄│ ├─────┼───────┼───────┤ │營養素│固體(半固體)│液體│ ││100公克│100毫升│ ├─────┼───────┼───────┤ │熱量│4大卡│4大卡│ ├─────┼───────┼───────┤ │脂肪│0.5公克│0.5公克│ ├─────┼───────┼───────┤ │飽和脂肪酸│0.1公克│0.1公克│ ├─────┼───────┼───────┤ ││5毫克│5毫克│ ││(且飽和脂肪酸│(且飽和脂肪酸│ │膽固醇│須在1.5公克以│須在0.75公克以│ ││下,飽和脂肪酸│下,飽和脂肪酸│ ││之熱量須在該食│之熱量須在該食│ ││品總熱量之10%│品總熱量之10%│ ││以下)│以下)│ ├─────┼───────┼───────┤ │鈉│5毫克│5毫克│ ├─────┼───────┼───────┤ │糖│0.5公克│0.5公克│ └─────┴───────┴───────┘ 註: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表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低」、「少」、「薄」或「略含」時,該食 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 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 │第一欄│第二欄│第三欄│ ├─────┼───────┼───────┤ │營養素│固體(半固體)│液體│ ││100公克│100毫升│ ├─────┼───────┼───────┤ │熱量│40大卡│20大卡│ ├─────┼───────┼───────┤ │脂肪│3公克│1.5公克│ ├─────┼───────┼───────┤ │飽和脂肪酸│1.5公克│0.75公克│ ││(且飽和脂肪酸│(且飽和脂肪酸│ ││之熱量須在該食│之熱量須在該食│ ││品總熱量之10%│品總熱量之10%│ ││以下)│以下)│ ├─────┼───────┼───────┤ ││20毫克│10毫克│ │膽固醇│(且飽和脂肪酸│(且飽和脂肪酸│ ││須在1.5公克以│須在0.75公克以│ ││下,飽和脂肪酸│下,飽和脂肪酸│ ││之熱量須在該食│之熱量須在該食│ ││品總熱量之10%│品總熱量之10%│ ││以下)│以下)│ ├─────┼───────┼───────┤ │鈉│120毫克│120毫克│ ├─────┼───────┼───────┤ │糖│5公克│2.5公克│ └─────┴───────┴───────┘ 註:1.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2.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低」或「較....少」時,該固 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 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 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 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表3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高」、「多」、「強化」或「富含」時,該 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每100毫升之液體或每100大卡之 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 欄所示之量。

┌─────┬─────┬─────┬─────┐ │第一欄│第二欄│第三欄│第四欄│ ├─────┼─────┼─────┼─────┤ │營養素│固體(半固│液體│液體│ ││體)100公│100毫升│100大卡│ ││克│││ ├─────┼─────┼─────┼─────┤ │膳食纖維│6公克│3公克│3公克│ ├─────┼─────┼─────┼─────┤ │維生素A│180微克│90微克│60微克│ ├─────┼─────┼─────┼─────┤ │維生素B1│0.42毫克│0.21毫克│0.14毫克│ ├─────┼─────┼─────┼─────┤ │維生素B2│0.48毫克│0.24毫克│0.16毫克│ ├─────┼─────┼─────┼─────┤ │維生素C│18毫克│9毫克│6毫克│ ├─────┼─────┼─────┼─────┤ │維生素E│3.6毫克│1.8毫克│1.2毫克│ ├─────┼─────┼─────┼─────┤ │鈣│240毫克│120毫克│80毫克│ ├─────┼─────┼─────┼─────┤ │鐵│4.5毫克│2.25毫克│1.5毫克│ └─────┴─────┴─────┴─────┘ 表4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來源」、「供給」或「含有」時,該食品每 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每100毫升之液體或每100大卡之液體所 含該營養素量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 之量。

┌─────┬─────┬─────┬─────┐ │第一欄│第二欄│第三欄│第四欄│ ├─────┼─────┼─────┼─────┤ │營養素│固體(半固│液體│液體│ ││體)│100毫升│100大卡│ ││100公克│││ ├─────┼─────┼─────┼─────┤ │膳食纖維│3公克│1.5公克│1.5公克│ ├─────┼─────┼─────┼─────┤ │維生素A│90微克│45微克│30微克│ ├─────┼─────┼─────┼─────┤ │維生素B1│0.21毫克│0.11毫克│0.07毫克│ ├─────┼─────┼─────┼─────┤ │維生素B2│0.24毫克│0.12毫克│0.08毫克│ ├─────┼─────┼─────┼─────┤ │維生素C│9毫克│4.5毫克│3毫克│ ├─────┼─────┼─────┼─────┤ │維生素E│1.8毫克│0.9毫克│0.6毫克│ ├─────┼─────┼─────┼─────┤ │鈣│120毫克│60毫克│40毫克│ ├─────┼─────┼─────┼─────┤ │鐵│2.25毫克│1.13毫克│0.75毫克│ └─────┴─────┴─────┴─────┘ 註: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高」或「較....多」時,該固體 (半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 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 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增加之 量或其增加之比例數。

表5標示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30公克(實重)做為衡量基準 之食品。

┌───────────────────────┐ │─起司、起司粉、乳油(Cream)、奶精│ │─肉鬆、肉醬、肉燥、肉酥、肉脯、肉絨、醃燻肉品│ │─魚鬆、魚醬、醃漬水產類、海苔醬│ │─豆豉、豆腐乳、素肉鬆、素肉醬、拌飯料│ │─果醬、花生醬、芝麻醬、花生粉、醃漬醬菜類│ │─西式烘焙食品(不包括蛋糕類、麵包類、披薩)│ │─中式糕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 └───────────────────────┘ 表6標示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1公克(乾貨)做為衡量基準 之食品。

┌───────────────────────┐ │─蝦皮、蝦米、海菜、髮菜、柴魚、海帶芽、海苔片│ │、紫菜、洋菜、海蜇皮、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指定之食品│ └───────────────────────┘ 表7不得宣稱「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 」及「含有」之食品 ┌───────────────────────┐ │─額外使用食品添加劑之零食類食品│ │米果、膨發及擠壓類(例如:仙貝、海苔捲、玉米│ │捲、起司棒、洋芋片、蝦味先、金牛角、玉米花及│ │其他同類產品)│ │蜜餞及脫水蔬果類(例如:無花果、木瓜絲醃漬及│ │其他同類產品)│ │種子類(例如:瓜子、葵瓜子、南瓜子、芝麻、松│ │子及其他同類產品)│ │核果類(例如:花生、開心果、杏仁果、夏威夷豆│ │、腰果及其他同類產品)│ │豆類製品(例如:五香豆乾、大溪豆乾、蠶豆酥、│ │豌豆仁、土豆丁香及其他同類產品)│ │水產休閒食品(例如:魚塊、鱈魚絲、魷魚片、魷│ │魚絲、魷魚頭、蟳味絲、昆布、蝦片、干貝、魚刺│ │(骨)、杏仁小魚及其他同類產品)│ │其他零食類食品│ │─汽水、可樂│ │─額外使用食品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 │硬糖│ │軟糖類(例如:牛奶糖、瑞士糖、棉花軟糖、咀嚼│ │性軟糖及其他同類產品)│ │冬瓜糖、木瓜糖、蜜甘薯│ │巧克力│ │口齒芳香糖(例如:口香糖及其他同類產品)│ │其他糖果│ │─調味料類│ │乾粉類(例如:太白粉、蕃薯粉、麵包粉、油炸粉│ │及其他同類產品)│ │味增、豆豉│ │調味油類(例如:胡麻油(香油)、辣油及其他同│ │類產品)│ │調味醬(用量較大)(例如:沙茶醬、蕃茄醬、甜│ │麵醬、甜辣醬、烤肉醬、牛排醬、醬油、宮保醬及│ │其他同類產品)│ │沾醬(用量較小)(例如:山葵醬、薑泥、辣椒醬│ │、醬油膏、醬油、醋及其他同類產品)│ │蘑菇醬、黑胡椒醬│ │義大利麵醬│ │糖類│ │固體(例如:方糖、糖粉、砂糖、糖包及其他同│ │類產品)│ │液體(例如:楓糖漿、果糖糖漿、蜂蜜及其他同│ │類產品)│ │鹽│ │味精、鮮味劑│ │蒜頭酥、紅蔥頭│ │八角粒、粉狀香料(例如:紅椒粉、花椒粉、胡│ │椒粉、香草粉及其他同類產品)│ │桂花醬│ │其他調味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 └───────────────────────┘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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