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機票慘遭「個資外洩」被騙52萬業者自稱受害者消費權益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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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覺個資外洩,可依法向洩密機關求償;若不能證明因資料外流所造成實際損害額,也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況,要求洩密機關給予每人每一事件500元至2萬元的賠償。
民眾若有個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認識消基會關於我們40年歷程 消費1.0-4.0世界消費者權益日WorldConsumerRightsDay消基會年度工作報告2021年2020年2019年專家委員團北區委員中區委員雲嘉南區委員南區委員義務律師團北區律師中區律師雲嘉南區律師南區律師志工團校園消保精神活動訊息最新活動活動報名活動回顧團訟進度表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新聞發佈-後續追蹤雜誌文章-後續追蹤不友善業者名單企業新跡重要消費新聞諮詢申訴諮詢服務申訴表下載申訴成功案例2022年消費者網購平台訂購水晶有瑕疵,向消基會申訴,獲得全額退款。
-台北主事務所購買摺傘因故障送修被拒絕保固,保固卡並未標示清楚不予保固項目,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購買按摩椅,說明書有載明聲控功能卻無法使用,透過消基會協調後以延長保固達成協議。
-台北主事務所消費者網購胸針退費,被要求過高整新費,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協助回復消費者健身會館使用權利-中區分事務所消費者選購外送平台外送費優惠方案,卻未能享受免運費優惠,向消基會申訴,最終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網路購買衣服退貨,業者不退運費,經消基會協助獲得退款。
-台北主事務所外送平台一再更改送餐時間全額退款-中區分事務所協助回復消費者健身房終身會籍-中區分事務所與業者簽訂線上課程服務合約,欲解除合約卻須支付高額費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消費者於訂房平台訂房被取消糾紛,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網購吸塵器檢視後退貨,業者未積極處理,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網路購買天絲兩用被組,到貨後發現商品不實,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協助退貨成功。
-中區分事務所2021年官方網頁與通訊軟體活動說明有異的爭議-中區分事務所在校門口被推銷書刊,7日內要求解約卻要收取手續費,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手中持有之量販店提貨券遭拒絕使用,獲得處理。
-總會保固2年變1年,網頁截圖證明很重要-中區分事務所透過外送平台向餐廳訂素食餐點,食用後卻發生嚴重過敏反應,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網路訂澎湖飯店住宿,因疫情解約,獲得退款。
-總會購買便利商店隨取卡,竟設有使用期限,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開課時間不定,解約要手續費,全額退費成功-中區分事務所收到無肉排骨酥,經本會反應業者獲解決-中區分事務所沉重電信合約,協助解約成功-中區分事務所以活動結束而拒送贈品,經本會爭取獲贈-中區分事務所購買線上課程向公司申請獎學金遭拒,獲得處理。
總會向旅行社訂購3日租車行程,因誤植取車日期,仍被收取全額費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APP程式重複扣款,獲得退款報名參加大學營隊,主辦方因疫情取消,無法全額退費向機車行購買重型機車,因貸款問題決定不購買,但仍被收取設定費,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電視瑕疵品拖延更換本會協助完成換新-中區分事務所儲值未贈點數,經本會爭取加倍贈-中區分事務所購買數堂製作甜點課程,但預約不到,透過消基會獲得全額退款。
-總會在網路平台購買液晶電視,因有瑕疵卻被告知商品已缺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未成年子被推銷購買高價書籍,法定代理人主張買賣契約無效,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購買電腦繪圖課程,隔日上課發現健康狀況不佳想要解約,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在美容展被推銷家具想解約,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購買雨傘保固期內故障公司拒絕保固,獲得處理。
總會機車於保固內發生3次故障,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2-04)在募資平台買科技萬用爐,業者遲延出貨和退款,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2-04)健身教練留職停薪,健身會籍及教練課程解約糾紛,獲得退款。
-總會(2021-02-04)傢俱瑕疵只修補,協助換新品-中區分事務所無法參加旅行團,催促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協助終止教練課程並完成退費-中區分會在連鎖加盟車行購買二手車,因儀表板異常卻無法獲得保固,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總會(2021-01-04)在網路平台購買鳥零食,卻發現鳥零食有活蟲,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1-04)電動車尚未交車即發現問題,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1-04)2020年聯名卡合約終止,依比例退還卡費-中區分事務所(2020-12-18)藥局疑販售不明口罩,經本會協調,獲得善意回應。
-總會(2020-12-14)於外送平台App購物,因誤觸致送出訂單無法取消,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2-14)臉書網購保健食品,超商取貨付款,發現非正品欲退,消基會透過超商及物流獲得退款。
-總會(2020-12-14)五星飯店洗手間濕滑摔倒斷手,獲合理賠償-中區分事務所(2020-11-16)租借共享機車發生車禍,半年後遭業者求償,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1-09)遭百貨公司美容專櫃推銷保養品,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11-09)應徵變成買課程,順利協助解約-中區分事務所(2020-10-12)持連鎖咖啡店儲值卡至門市消費,卡片疑似消磁無法使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0-05)網路訂房,因實際住宿資訊與網頁不符,獲得退款。
-總會(2020-10-05)購買預售屋未審約即刷卡付訂,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0-05)交車即故障,獲換同型新車-中區分事務所(2020-09-14)因疫情和泰國航空公司破產重整,消費者遲未收到退款,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9-08)透過訂房平台訂日本飯店,因新冠疫情影響無法入住,欲退費遭拒,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9-08)在購物網站平台購買電腦,開機測試就發現螢幕有問題,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9-08)購優惠券遇整修無法使用,爭取延期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20-08-17)購買全新機車不到2個月維修2次,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8-11)因新冠肺炎影響婚宴取消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08-11)冷暖器數次發生異音問題,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8-11)已簽約1年多的線上學習課程,換約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20-07-13)購買英文線上課程,因業者未依約定安排外籍老師,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7-01)因新冠肺炎郵輪旅行團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07-01)在網購平台購買電腦,使用上有異常,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7-01)訂房因疫情欲取消遭拒退,爭取全額退費-中區分事務所(2020-06-29)因新冠疫情更改機票時間,被收取2次手續費,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6-01)到特約門市欲辦理門號續約,被遊說辦理新門號及手機,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6-01)運動中心結束營業,退券被收取不合理費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6-01)因新冠肺炎取消荷德丹行程,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5-08)因新冠肺炎旅行團取消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05-08)韓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取消臺灣訂房,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5-08)新購手機無法用不能退,全額退款-中區分事務所(2020-05-04)購買機票到深圳,爭取退票不扣費-中區分事務所(2020-04-20)支付宅配冷凍商品的運費,領取時卻是常溫,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20-04-06)因武漢肺炎旅行團不成團被扣訂金,獲得退款。
-總會(2020-04-06)百貨公司購買按摩機,使用上有異常,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4-06)百貨公司購買褲子,因修改有問題且燙壞,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3-03)購買按摩課程卻預約不到,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20-03-03)電視購物購買羊肉爐組,廠商拒絕退款,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3-03)外送平台送餐多次延遲,退點數並改善。
-中區分事務所(2020-03-02)名錶送修爭議,圓滿處理。
-中區分事務所(2020-02-04)預訂智慧電視盒,業者遲未出貨,獲得退款。
-總會(2020-02-04)購買飯店的住宿禮券欲退,獲得解決。
-總會(2020-02-04)食用美白膠囊和飲品後身體不適,獲得退款。
-總會(2020-02-04)未成年大學生購套書,協助退款-中區分事務所(2020-01-22)在飯店餐廳消費滑倒受傷,經本會協調獲得賠償。
-總會(2020-01-21)裝潢地板卻施工不完善,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20-01-21)購票平台購買電子票券退費爭議,經本會處理獲得解決。
-總會(2020-01-21)2019年網路訂電子報被提高價格自動續約,獲得退款。
-總會(2019-12-02)精品包包送保養,卻發生破損,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12-02)在路上因業者推銷購買美容商品及療程券,要求業者退貨退款不成,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12-02)傢俱瑕疵只修補,協助換新品-中區分事務所(2019-12-02)拖延不修電動車,完成維修配還車-中區分事務所(2019-12-02)整骨費用臨時調漲,經消基會協助獲得退費。
-總會(2019-11-01)於訂房網訂房,因香港近期有抗議活動欲取消遭拒,因本會協助獲得退費。
-總會(2019-11-01)預購手機,未如期收到,經本會協助獲得解決。
-總會(2019-11-01)罷機事件爭取補償-中區分事務所(2019-10-28)網購標為成本價,獲得解決。
-總會(2019-10-02)線上課程展期問題,經消基會協助獲得處理。
-總會(2019-10-02)會員卡轉換系統,卻無法享有原會員折扣,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10-02)填寫問券被推銷保養品-中區分事務所(2019-09-10)出國旅遊行程安排有疑慮,經本會協調獲得妥善賠償。
-南區分會(2019-09-03)購買按摩椅,於保固期內發生故障,剛過保固又發生故障,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09-02)手機送修取回卻發現裂痕,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09-02)網站不出貨,爭取出貨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8-20)新購買手機有瑕疵,經本會協調獲得處理。
-南區分事務所(2019-08-16)旅遊遭遇華航罷工,經本會協調獲得理賠。
-南區分事務所(2019-08-05)送洗包包損壞,獲得共識解決。
-總會(2019-08-01)鋼琴課退費糾費,獲得處理。
-總會(2019-08-01)網購枕頭廠商以個人衛生用品不退貨,經消基會協助獲得退款。
-總會(2019-08-01)物流丟件賠償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7-15)有線電視違約金不合理,獲得共識解決。
-總會(2019-07-01)申請醫療保險理賠遭拒,經本會協調獲得理賠。
-總會(2019-07-01)鋪設木地板有瑕疵,獲得維修。
-總會(2019-07-01)因航空公司機師罷工造成班機取消,補償機票票差,本案獲得解決。
-總會(2019-07-01)網購折扣衣服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6-30)冷氣清洗致地板毀損,獲得賠償。
-總會(2019-06-03)到民宿停車場停車發生損害,獲得賠償。
-總會(2019-06-03)網購糾紛經消基會請貨運處理,獲得退費。
-總會(2019-06-03)旅遊住到未蓋好民宿,申訴獲圓滿解決。
-南區分事務所(2019-05-13)報修遺失獲得解決-中區分事務所(2019-05-09)消費者遭催討8年前電信帳款,獲得解決。
-總會(2019-05-02)游泳池關閉,剩餘游泳券退費成功。
-南區分事務所(2019-04-09)診所無醫師卻不退費-中區分事務所(2019-04-08)旅遊糾紛經消基會召開協調會,獲得和解解決。
-總會(2019-04-01)推銷產品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3-29)於婚宴開始前10個月退定,獲得解決。
-總會(2019-03-05)網路購物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2-18)訪問交易(路邊推銷)退款成功-總會(2019-01-04)存證信函範例友善調處聯盟跨境消費專區日本跨境消費者中心(CCJ)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KCN)澳門消費者委員會(CC)新加坡消費者協會(CASE)泰國消保協會(FFC)消保處跨境爭議專區檢驗專區檢驗信息新知公開資訊頁面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6年起)消費論壇簡報檔分享專區2022「金融消費論壇」分享專區2021「中醫醫療與養生保健論壇」分享專區2020「不動產高峰論壇」分享專區2020「金融消費論壇」分享專區專案執行成果主管機關函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統計數字《消費者報導》雜誌雜誌簡介當期雜誌各期雜誌雜誌訂閱方式調查報告公益廣告招募捐款支持&訂閱雜誌捐款方式一覽線上捐款線上訂閱雜誌消費權益通每月雜誌主題演講消費警訊報您知志工園地不實廣告蒐集站回首頁 > 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訂機票慘遭「個資外洩」被騙52萬業者自稱受害者消費權益誰負責?訂機票慘遭「個資外洩」被騙52萬業者自稱受害者消費權益誰負責?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新聞發佈-後續追蹤雜誌文章-後續追蹤不友善業者名單企業新跡重要消費新聞點擊圖片放大訂機票慘遭「個資外洩」被騙52萬業者自稱受害者消費權益誰負責?2017/04/24 華信航空網站遭「駭」,旅客個資被看光光。
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今年3月12日至19日,已受理40起遭假冒華信航空客服電話詐騙的案件,另有上百人致電165諮詢,詐騙金額超過300萬元,受害人數持續增加。
本會也在3月22日接獲陳小姐(化名)申訴,她於2月21日在華信航空官方網站購買2張台北至台東單程機票,並刷卡支付新台幣2932元,沒想到3月22日下午卻接到自稱是華信航空客服的來電,告知因作業人員的疏失,誤將她的付款設為「12期自動刷付」,導致她的銀行帳戶每月將被自動扣款2932元,連續12期,因此要她授權銀行配合辦理取消該自動付款的設定,以免被無故扣款。
由於自稱是華信航空的客服人員一開始便與陳小姐核對個人資料,包含姓名、電話、email、購買商品、金額、購買日期、搭機航班、班次時間和日期、付款方式、信用卡卡號及發卡行等資料,且都正確無誤,使得陳小姐不疑有他,便按照詐騙集團指示至ATM操作,結果一日之內被詐騙52萬餘元。
ㄧ、遭詐騙後才收到簡訊華信未盡「即時通知」義務 陳小姐驚覺受騙後,3月23日隨即報案處理,並要求洩漏個資的華信航空負起賠償責任,但華信航空卻說自己也是受害者,強調公司人員無人疑似洩漏旅客個資,公司網站系統也無安全問題,且事發之後皆配合警政署指示作業,對於陳小姐請求賠償一事,於法無據,因此無法同意。
然而本會認為,華信航空難辭其咎,首先,在通報當事人方面,華信航空動作太慢,以致於陳小姐未能即時接到警告。
165防詐騙專線自3月12日接獲第一起民眾舉報「冒用華信航空詐騙」案件後,隔(13)日即通知華信航空客服部,須告知近3個月內曾購票的旅客留意,免遭詐騙,且之後至少連續10日向華信航空寄發通知,提醒華信航空加緊聯繫消費者。
但是,陳小姐卻在自己被詐騙的後6天,也就是3月28日才收到華信航空的簡訊,此時距離「165反詐騙」首次通報華信航空已達15天,為時已晚。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本會認為,華信航空沒有在接獲165反詐騙專線警示,應提醒購票旅客注意迅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遲至15日後始以簡訊通知陳小姐個資外洩,因而延誤了防堵詐騙的黃金時間,故華信未善盡通知義務,顯與被害人重大財物損失不無關連。
二、華信若未舉證證明已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個資法第27條第1項、第29條及第28條第3項分別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非公務機關若違反個資法,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
華信航空堅稱查無任何人員有疑似洩露旅客個資之不法情事、無任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情形、公司系統之信用卡交易也透過加密認證,安全保護無虞;但依法華信需舉證證明其已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及事項,包括技術上及組織上的必要措施,對於購買旅客個資外洩,並無故意或過失,始可免責,否則被害人即可請求華信賠償500元至2萬元金額,至於陳小姐進一步遭詐騙之52萬元損失,若法院認定華信違反即時通知義務與陳小姐遭詐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華信亦有負賠償責任的可能。
華信航空旅客個資外洩,導致多人受害,事實如此不容辯駁,華信航空當然無法置身事外;然而,面對被害人的呼喊以及損害賠償訴求,華信航空卻以受害人自居,對其相關責任兩手一攤,退避三舍,其態度讓人不敢恭維,企業形象也因此更受傷害,本會呼籲面對被害人的呼喊及損害賠償訴求,華信航空應對被害人有同理心,儘速提出賠償辦法,並持續採有效安全維護措施,避免傷害擴大。
三、賠償及裁罰案例寥寥可數,非公務機關對大量個資外洩無感 除了華信航空,台灣企業外洩個資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根據165防詐騙專線統計,「金石堂網路書店」位居詐騙集團最愛冒用的網購平台第1名,去年就有697名消費者因金石堂網路書店購書資訊外洩而被詐騙;今年1至3月,受害人數再往上增加220件。
本會統計,近3年企業「個資外洩」事件已破200萬筆,在民事責任上,若以每人每一事件500元計算賠償金額,則業者至少應付出10億元給受害人,但媒體上卻從未見到企業因個資問題而付出重大賠償的消息。
另非公務機關對其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未善加採取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者,及違反規定隱匿不為通知被害人者,雖依個資法第48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然除特許行業之銀行業曾因個資外洩,遭金管會依金融法規開罰外,似乎鮮少耳聞有裁罰個案。
甚至,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但據研究報告所示,102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因違反個資法被起訴之案件共215件,其中遭第一審法院獲判有罪者有135件,分別為102件處以拘役、22件有期徒刑、11件處以罰金,而遭判拘役或徒刑合計124件案件中,123件得易科罰金,僅有1件不得易科罰金,但法院則另為諭知緩刑,換言之,無一人因違反個資法而入監服刑。
相較於非公務機關層出不窮的個資外洩事件,現行法規定除讓被害人不易得知個資外洩訊息,而偏低的賠償金額亦令人缺乏請求誘因,況主管機關對非公務機關發生個資外洩查處態度消極,且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之刑事被告均可獲法院輕判,無怪乎非公務機關面對個資外洩事件發生不僅無感,更對斥資改善個資安全維護措施之意願大為下降。
⊙企業「個資外洩」事件一覽表事件發生時間個資外洩、損失金額後續冒用華信航空2017年3月40多人遭詐騙逾300萬 元大人壽保戶資料外洩2017年3月不明(保戶數約35萬) 「TAAZE讀冊生活」網站2016年10月133人遭詐900萬 多益考生個資外洩2016年10月45人遭詐138萬 「超級函授」學員資料外洩2016年9月28人遭騙550萬元 「飛牛牧場」等旅館訂房網遭駭2016年9月16人遭詐180萬 南山人壽大量洩漏保戶個資2016年8月上百位保戶 兆豐銀行寄錯2萬人帳單洩個資2016年6月2萬人罰鍰400萬元統一投信洩漏客戶個資2016年2月電子報會員有7萬9193位 香草航空行程管理驗證功能出包2015年12月業者未透露 歐悅旅館集團遭駭2015年9月上萬筆 丹堤咖啡會員資料被駭2015年5月5000筆會員個資 18家購物網站個資外洩2014年2月造成民眾近9000萬元損失 中國信託網路銀行2013年5月5萬多筆罰鍰400萬元NOKIA行銷活動網站被駭2013年2月150萬筆 統計時間:2013年迄今;資料來源:各媒體報導四、企業面臨天價賠償日本、韓國早有先例 我國「個資法」上路以來,還未曾出現個資外洩的團體訴訟案件,但在日本、韓國早已出現一些案例,使企業面臨高額求償。
舉例來說,2004年日本最大網路公司Yahoo!BB被竊取資料,影響450萬名用戶,後來Yahoo!BB給予每人五百日圓精神賠償,但部分用戶仍提民事訴訟,最後法院裁決Yahoo!BB應賠償原告每人6千日元,總計Yahoo!BB為此付出約23億日元。
媒體報導也指出,2011年8月,2萬7千多名南韓民眾集體控告蘋果公司iPhone手機擅自收集、儲存用戶的個人資料,侵犯隱私,要求蘋果公司賠償每一個人100萬韓圜(約台幣2.6萬元)。
事實上,在2011年6月,一位南韓律師在同年6月,就成功透過訴訟迫使蘋果電腦南韓分公司賠償了他100萬韓圜,之後他也組織這起集體訴訟官司。
高額求償使企業再也不敢輕忽個資管理與保護。
本會呼籲,法院應重視個資外洩對消費大眾的傷害,從重判賠,政府也應修改「個資法」,嚴格規範企業的個資保護責任,好讓企業都能挹注更多資源到個資管理上,維護消費環境安全。
消基會呼籲對政府面對近年來,包括金融業、電商平台、網路賣場等非公務機關資安不設防個資外洩頻傳現況,政府應全面檢視現行個資法對於發生個資外洩事件,民眾求償要件及程序過苛、企業通知義務形同具文,主管機關行政罰緩金額過低,刑事責任構成要件足否嚇阻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情事等規定,擬研修正相關法規,加強企業對個資安全的管理規範。
現行個資法未修正前,主管機關應落實對非公務機關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例行性業務檢查,且對於未採行適當之個資安全維護措施,或因而致個資外洩或未即時通知消費者之非公務機關,應確實依個資法第48條規定查處裁罰,以提高企業資安意識。
對業者企業應確實依個資法規定對保有個資檔案,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一旦企業發現個資外洩情況,則應即刻通知可能受害的消費者,使消費者能儘早接到警告,避免遭到詐騙,受到二次傷害。
業者保有的個資檔案若因內控不佳或遭駭客入侵,導致消費者個資外流,則業者應主動負起責任,誠意溝通,依法給予受害人精神以及財物上的損失賠償。
對消費者應時刻注意個人資料之保護,避免輕易透露個人資料。
若接到商店客服電話,要求至自動提款機匯款或轉帳操作,請勿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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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更多護眼檯燈不「護眼」3成光照不足、7成功率不實摘要
1.採樣時間:105年9月18日~20日。
2.採樣地點:PChome24H線上購物、家樂福(汐止店)、燦坤3C(汐止店)、全國電子汐止數位館。
3.採樣商品:(1)大同電子式省電護眼檯燈、(2)億視界學習閱讀燈、(3)山水輕觸式LED護眼小檯燈、(4)玫瑰之光LED智慧台燈系列三段式調光檯燈、(5)光視界系列觸控式LED護眼檯燈、(6)東亞大嘴鳥LED檯燈、(7)安寶薄型護眼檯燈、(8)FORALED檯燈、(9)3M58∘博視燈、(10)東銘電子式護眼檯燈、(11)歐司朗晶鑽檯燈、(12)聲寶高頻護眼檯燈、(13)PHILIPS鉑光防眩檯燈、(14)CHIMEILED知視家護眼檯燈、(15)樂視達無扇葉風扇LED護眼檯燈。
4.調查項目與方法
(1)商品標示: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10條。
(2)商品檢驗法: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誌貼紙。
(3)商品宣稱與實際功效:檢測商品是否提供使用者於閱讀、寫字時充分且舒適的照明光環境,並以下列六項檯燈重要光電特性進行量測:照度、色溫與演色性、燈具輝度、燈光閃爍、電氣特性、電流諧波分析。
5.調查結果:
(1)「商品外包裝標示」:共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2)
(2)「商品檢驗標識貼紙」:共2件無標識貼紙(編號3、5)
(3)「宣稱與實際功效」:根據CNS12112對室內閱讀寫字光照的標準來看,「照度值」方面,5件商品(編號2、3、5、8、11)未達水準;「照度均勻度」方面,5件商品(編號1、2、3、4、12)未達水準;「演色性」方面,3件商品(編號3、5、7)未達水準。
功率標示與實測方面,僅有4件商品在正負誤差10%以內,其餘皆功率不實。
一、前言
近年來,「護眼檯燈」成為居家生活必備品,民眾無論寫字、閱讀,或使用電腦,總仰賴護眼檯燈提供穩定光源。
根據媒體報導,台灣每年的檯燈市場需求達50萬台,其中LED檯燈市佔率達60%,深受消費者歡迎。
為了幫消費者實地檢測檯燈的功效,消基會於去年9月底至各大賣場,以及網路購物商城,一共挑選了15盞宣稱具有抗眩光、無疊影、不閃爍、光線分布均勻、適合閱讀寫字、緩解視覺疲勞,更可預防近視的護眼檯燈,價格區間為499至2190元,燈泡方面則包含LED燈,以及一般省電燈泡。
測試結果顯示,許多檯燈的「照度值」、「照度均勻度」、「演色性」未達水準,並不適合閱讀使用;在功率標示與實測結果上,更發現不少業者虛報功率,市售的護眼檯燈品質仍待考驗。
二、檢測項目、方法與結果
(1)「商品外包裝標示」: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2未提供製造日期,已違反商品標示法。
(2)「商品檢驗標識貼紙」:本會並未在編號3、5商品上找到經濟部標準局的商品檢驗標識,將提報標檢局確認該商品是否通過檢驗,或涉及逃檢。
(3)「宣稱與實際功效」:本會檢測六項檯燈重要光電特性,分別為照度、色溫與演色性、燈具輝度、燈光閃爍、電氣特性、電流諧波分析。
本次檢測在照度、色溫與演色,以及電氣特性上有較多發現,下文將介紹測量方法與發現,其餘則不贅述。
A.「照度值」、「照度均勻度」(請見附件二表1:照度量測結果)
閱讀與寫作業最基本的照度應有500Lux以上,而在2000Lux以下,都是舒適合理的閱讀照度,但越均勻的照度分布,看書寫字時眼睛也越舒適,因此照度均勻度可以維持在0.8以上是最佳,但目前的LED檯燈因過度強調省電,燈具配光設計能力較不足,能維持在0.7就算可以接受了,如果僅能維持在0.5,那就是較差的光分布了,其缺點是比較容易疲勞,因此照度與照度均勻度都是在使用檯燈閱讀時,必須同時考慮的重要因素。
根據CNS12112,在辦公室進行書寫、打字、閱讀、資訊處理等活動,「照度值」應達500Lux(照度單位),若以此標準來看,本次採樣有5件商品(編號2、3、5、8、11)未達標準。
另外,根據CNS12112對「照度均勻度」的標準,作業面照度均勻度不應小於0.7,周遭環境之照度均勻度也不應小於0.5。
如此看來,本次採樣有5件商品(編號1、2、3、4、12)連0.5都達不到,使用者容易感到疲勞。
B.「色溫」與「演色性」(請見附件二表2色溫、演色性量測結果)
「色溫」是用來評估光色的感覺,中午12點鐘室外的陽光色溫是5500K左右,稱為白光,早晨與黃昏夕陽光色偏黃紅,色溫在3000K上下,是屬於溫暖感覺的黃光,會給人紓解壓力及放鬆的感覺,下午2時的色溫會到6500K,是更亮眼的陽光,則給人更刺眼的感覺,但卻是會給人有活力及適合活動的光感覺,雖然是夏天太熱而不敢外出,但基本上5000K以上的高色溫適合大面積教室與辦公室的辦公與學習,不會打瞌睡;而5000K以下的低色溫,適合下班居家休息的氣氛營造。
檯燈是輔助閱讀用的光源燈具,色溫在4000K至6500K之間都是適當的,本次檢驗結果15件商品都算適合閱讀使用。
「演色性」是用來評估人工光源的色彩傳真度,以接近陽光光譜分布的白熾燈做參考基準100,其他光源的色彩傳真度依此評估色彩傳真度,越高越好。
室內照明尤其是閱讀學習環境,演色性80以上是基本要求,達不到80以上固然可以做其他用途,但居家休閒環境及閱讀寫字,達不到80的演色性,基本上是不值得選用的。
根據CNS12112,使用者長時間工作或逗留之工作場所,不宜使用演色性指數小於80之燈光源。
本次檢測結果發現,3件商品(編號3、5、7)「演色性」未達80,不建議閱讀使用。
功率標示與實測(請見附件二表3電氣特性量測結果)
在「燈泡功率」標示與實測方面,根據CNS14125,實測功率必須在包裝或本體標示功率之標示值±10%以內,但本次檢驗結果僅有4件商品符合標示宣稱,其餘9件功率灌水(編號2、6、7、8、10、11、12、14、15)、2件實測功率大於標示(編號4、5)。
若實測功率大於標示功率,則代表燈泡較耗電;相反的,若實測功率小於標示功率,就表示燈泡亮度沒有預期的亮。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政府相關單位應對「中文標示」、「商品檢驗標識」違規業者予以限期改正或開罰。
「燈泡功率」標示與實測不符合規定之商品,應即刻下架,待改善後再行上架。
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及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檯燈與國民視力保健息息相關,政府應加強市場抽查,慎防有業者逃檢,危害消費市場。
雖然本次採樣商品未測出會傷害眼睛的藍光,但為了避免有漏網之魚,本會呼籲,政府應將市售燈具的「藍光傷害」納入強制檢測項目,確保市場上的燈管、燈具都無藍光危害,民眾安心使用。
對業者
檯燈的光照功能應滿足使用者的閱讀需求,業者應以檯燈的光照、均勻度為優先考量,切勿盲目追求省電功能,而影響了護眼檯燈的效能。
為了顧及國人視力,業者應停止生產演色性80以下的檯燈商品。
本次抽檢商品標示不合格之業者,應盡快改善。
對消費者
選購市售檯燈時,應先辨別商品檢驗標誌,選擇經過標檢局檢驗合格之商品。
無論挑選LED燈或其他省電燈泡檯燈,都應依據CNS標準照度,選擇500Lux(照度單位)以上的產品,並避開演色性80以下的檯燈。
檯燈的照射面積需達到60cm*40cm的範圍,才足夠閱讀、寫字使用,消費者應避免選購小檯燈,免得光照範圍不足,影響視力。
若發現檯燈商品中文標示不完整,或沒有貼上商品檢驗標誌,可向經濟部標檢局查詢或檢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護眼檯燈商品外包裝檢視檢驗總表
品名與型號
光源
照度值
照度均勻度
總功率
演色性
產地
製造商
(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
功能
價格
製造日期
大同電子式省電護眼檯燈
TP-127R-3U
未註明
○
●
21W
○
○
台灣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PCHOME24H線上購物
不閃爍、視野更清晰
660
2015年
億視界學習閱讀燈
FHLTWIST/6W/U
/BLACK/TW
未註明
●
●
6w+-10%
●
○
台灣
億光固態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科店
抗眩光
不閃頻
無紫外線、紅外線
1490
未註明
山水輕觸式LED護眼小檯燈
STL201
未註明
●
●
2.5+-0.5W
○
●
中國
台灣木林森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PCHOME24H線上購物
不閃頻
499
2015年
玫瑰之光LED智慧台燈系列三段式調光檯燈
LRDI05A8RGB
34pcs
○
●
5W100%/
3W50%/
1W10%
●
○
P.R.C
寶聯通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止店
0%紫外線
護眼柔光(防眩光過濾器)
256色自動變色
899
20160801
光視界系列觸控式LED護眼檯燈
PLED-860
未註明
●
○
1.2W
●
●
中國
耐嘉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光限自然不閃爍
任意調整LED亮度
509
20150815
東亞大嘴鳥LED檯燈
LDK007-6AAD
未註明
○
○
8W
●
○
台灣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防眩光設計
光源不閃爍
1288
201503
安寶薄型護眼檯燈
AB-7720
未註明
○
○
12W
●
●
台灣
永城家電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全國電子汐止數位館
色溫任選
360度色溫
360度亮度
1290
2016年5月
FORALED檯燈
TSK-A341
LED1xMax6.1W
●
○
10W
●
○
中國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無紫外線、紅外線
1490
2012年
3M58∘博視燈
DL5000
FPL27W
○
○
25W
○
○
台灣
【委製商】美商3M台灣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科店
無疊影、除炫光、抗UV,可避免眼睛皮膚提早老化
2190
2015年
東銘電子式護眼檯燈
TM-2708
未註明
○
○
27w
●
○
台灣
東銘電機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全國電子汐止數位館
不閃爍
高效能反射面
899
2016年
歐司朗OSRAMLED晶鑽檯燈
3*(3*0.48W/顆LED)
●
○
5W
●
○
中國
【進口商】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科店
光線分布均勻、柔和、適合閱讀
1190
2014年12月
聲寶高頻護眼檯燈
SAMPO
LH-U901TL
FPL27W*1
○
●
24W
●
○
中國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光源不閃爍、光線柔和不刺眼
1199
2016年
PHILIPS鉑光防眩檯燈FDS668
E27
○
○
23W
○
○
台灣
台灣飛利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柔光罩、防眩光,護眼不疲累
1599
2016年5月
CHIMEILED知視家護眼檯燈
10c1
未註明
○
○
8w
●
○
台灣
奇美集團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全國電子汐止數位館
無頻閃
抗眩光
1888
2015年
樂視達無扇葉風扇LED護眼檯燈
LS-05
未註明
○
○
12W
●
○
中國
耀晶電子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科店
無眩光
不閃頻
1680
20160725
附件二
表1照度量測結果(Lux)
編號
功率(W)
測量位置的照度值
均勻度
量測方式
A1
A2
A3
A4
A5
平均
1
21
A
705
375
792
1280
1074
845
0.44
2
6
A
291
153
288
712
504
390
0.39
3
2.5
B
127
390
100
48
213
175
0.27
4
5
A
329
246
547
689
737
510
0.48
5
1.2
A
178
113
154
310
272
205
0.55
6
8
B
642
532
660
1122
1411
873
0.6
7
12
A
628
672
921
892
1252
873
0.71
8
10
A
297
494
475
271
654
438
0.61
9
25
A
746
539
821
1149
1352
921
0.58
10
27
A
673
423
815
915
982
762
0.55
11
5
B
305
320
399
402
659
417
0.73
12
24
B
403
272
784
1278
890
725
0.37
13
23
A
836
1109
968
750
1494
1031
0.72
14
8
A
571
347
513
710
981
624
0.55
15
12
A
552
501
587
756
947
668
0.74
「假講座真推銷」又來了!不肖瓦斯業者改名換姓民眾持續上當 近年台灣氣爆事件頻傳,許多不肖業者打著「瓦斯防震說明會」的名義,吸引民眾注意,然後強迫推銷瓦斯防震器,或是其它瓦斯管線、開關等器材,一次收費就要價數千元,不少民眾事後才驚覺上當。
2010年迄今,本會就收到465件關於瓦斯公司人員「假講座、真推銷」的申訴,數量驚人。
本會發現,這些不肖業者都採取類似的推銷手法,一再利用民眾對氣爆事件的恐慌,以及對瓦斯設備知識的缺乏,找到機會就狠削消費者一筆,待被政府開罰後就改名換姓,持續在全台各縣市進行惡意行銷。
一、社區辦防爆講座 發摸彩卷吸引人潮
台中孫先生向本會申訴,今年2月他在住家巷口接到金世紀企業社發放的「瓦斯防震說明會」通知單,以及兩張摸彩券,業者說只要來聽演講就可參加抽獎,由於傳單發放地點在里長辦公室門口,他便以為是政府舉辦的活動。
後來業者於演講中提到一些地震事件,並強調安裝瓦斯防爆裝置可避免火災,不斷鼓吹民眾購買。
後來,演講主持人開放6個免費使用名額,孫先生幸運中獎,本想領了獎品回家,業者卻說要技術人員到府安裝,進入民宅後又表示一次要裝兩個,一個安裝在瓦斯爐上,一個安裝在熱水器上,其中一個免費,另一個消費者要付費,要價7990元,此外,業者還遊說孫先生換新瓦斯爐,只要9000元「員工價」,且5年內壞掉無條件換新,享有保固。
孫先生說,業者到快安裝完畢才告知他要付費,讓他毫無心理準備,加上自己沒有瓦斯安裝方面的經驗,接小孩放學的時間又快到,無暇細想,便於倉促中付款。
之後,孫先生檢查瓦斯爐保證書,發現裡面僅說保證3年,並非業者宣稱的5年,驚覺有異,於是在隔日寄出存證信函,並要求對方退費,但時至今日業者皆未退回款項。
除了上述案例,去年下半年高雄陳先生、台南李先生等多位消費者也跟本會申訴,金世紀企業在社區裡挨家挨戶發放傳單,看準民眾關心居家瓦斯安全的心理,打著防氣爆的幌子,邀集民眾聽演講,並趁機蒐集民眾個資,以贈獎為由隨民眾返家、安裝瓦斯防震器,受害人事後上網查,才知道此為業者慣用手法,早已惡名昭彰。
數年間,業者伺機而動,捲土重來,仍然在各個社區流竄,藉由此類推銷方式營利。
二、不肖業疑似改名換姓 惡質行銷牟利不間斷
本會檢視2010年起關於「瓦斯防震器」的申訴案件,發現業者慣用的「瓦斯防震說明會」宣傳手法,早在2009年就出現,後來公平會在2011年調查指出,震安科技為了銷售瓦斯防震器,刻意隱匿身分,並以贈獎活動招攬無預期交易心理的民眾參加說明會,之後又對商品價格做出不當陳述,再以業務員跟隨民眾至住家,強力推銷,迫使民眾在自由意志受到壓抑之情況下做出交易決定,其整體銷售行為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併處400萬元罰鍰。
此外,公平會自2015年11月對心安企業的不當銷售瓦斯防震器處以80萬元罰鍰後,本會仍接獲十餘件對心安企業的申訴,顯示政府重罰之下,不肖業者仍不痛不癢,明知故犯。
然而,震安科技沉寂後,又有南屋企業社、安鑫企業社、順陞企業社、心安企業有限公司等業者陸續在2011年至2016年冒出,其行銷手法與震安科技如出一轍,而公平會也在2012年至2015年對上述企業逐一開罰,只不過不肖業者如同「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本會發現,這些業者的地址都十分相近(見下表),首先,「震安科技」、「順陞企業社」、「心安企業」,以及「金世紀企業社」都位於同一棟大樓,「順陞企業社」與「心安企業」兩者地址甚至完全相同。
另外,「南屋企業社」、「安鑫企業社」也僅距離「震安科技」車程4至7分鐘,地理位置十分靠近,因此本會提醒,近來多人投訴之「金世紀企業社」是否有可能為震安科技的翻版。
本會呼籲,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應即刻展開調查,若發現違法行為,則即刻依法查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予以開罰,以及持續調查是否業者轉換其他途徑、或是變更公司名稱從事惡質行銷。
⊙「瓦斯防震器」主要申訴業者資料
申訴對象
申訴對象地址
申訴案件數量
申訴進案時間
震安科技
高雄市左營區明○一路350號10樓
243筆
2010/01-
2012/01
南屋企業社
高雄市鼓山區中○一路2111號6樓
105筆
2011/06-
2013/01
安鑫企業社
高雄市左營區太○街238號6樓之1
17筆
2013/10-
2014-01
順陞企業社
高雄市左營區明○一路350號8樓之2
15筆
2013/12-
2014/08
心安企業
高雄市左營區明○一路350號8樓之2
35筆
2014/10-
2016/12
金世紀企業社
高雄市左營區明○一路350號7樓之2
7筆
2016/08-
2017/02
三、訪問交易 7日內可退貨
不論業者不請自來,直接主動到民眾家中,或利用贈獎活動招徠無預期心理的民眾參加說明會,加以強力推銷商品所成立之交易,均屬於「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因此,消費者若於無預期情況下遭到推銷而訂立契約購買類似瓦斯防震設備,無論商品有無瑕疵,即可無須說明理由,於購買後7日內要求業者退貨,並要求業者將家中瓦斯設備回復原狀,別無例外。
甚至如果業者未明確告知消費者可於購買7日內退貨,並將商品退換貨規則等相關資訊,以清楚易懂的方式書面記載,讓消費者清楚知悉,則消費者仍得於業者提供相關資訊次日起算7日內,行使無條件解除契約權利。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即刻對「金世紀企業社」立案調查,若有任何違法情事,應即刻對業者開罰,並提醒廣大消費者留意,切勿受騙,另行政院消保處應針對該業者有無蓄意違反訪問交易消費者解除權規定情事進行調查;且檢調機關亦應就業者惡質行銷行為有無涉及刑事詐欺犯罪主動偵查。
由於此類瓦斯推銷手法,多以鄰里為範圍散播活動訊息,請各大區公所、里長辦公室多留意此類演講、推銷活動,為民眾查核活動的真實性。
對業者
業者不可冒用政府名義宣傳活動及商品。
業者應尊重民眾購買意願,不可強行推銷。
業者進行訪問買賣時,應明確告知消費者可於7日內無理由退貨,並將商品或服務內容、換貨方式、公司聯繫電話等資訊以清楚易懂方式告知消費者。
若業者在訪問交易時沒有告知消費者7日內可退貨,或未將相關商品、服務等資訊完整提供,則於提供相關資訊後7日內,仍須受理消費者退貨。
對消費者
當業者推銷瓦斯安全器材時,請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切勿因話術誘人,而衝動購買。
購買前,消費者應先上網查詢相關瓦斯安全器材的用途、價格,以及業者在市場上的評價,做為參考。
若遭無預期推銷而購買瓦斯安全器材後,可於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要求業者退貨,且無須負擔任何價差或手續費。
若業者於訪問買賣時並無告知7日內可退貨之資訊,則消費者在業者提供相關資訊後7日仍可主張退貨;若業者自始自終沒有告知購買後7日可退貨的訊息,則消費者最長可在訪問交易成立後的4個月內主張行使。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聲明稿 衛生福利部擬於藥事法修正草案中增設中藥技術士,於月前來函詢問本會之意見,本會基於保護消費者用藥安全之立場,爰於106年4月7日召開記者會,表達本會反對增設中藥技術士之態度,引發各界正反兩方熱議,為重申本會上開意見表達係著重於該制度對消費者用藥安全恐有影響而立論,特再次提出本會以下三點疑慮及呼籲,以回應各界聲音:
一、「中藥技術士」僅屬勞動部技能檢定層級,其非醫事人員,但草案允許其為民眾調配所公告方劑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由非醫事人員為民眾調配中藥,其用藥安全是否無虞?衛生福利部未有具體說明。
二、該草案規定中藥技術士依照「用藥者自用需求」來調配中藥,然中醫用藥須經八綱辯證,民眾何以有能力可以自知其體質,選擇服用適合之中藥?衛生福利部對此亦未有具體說明。
三、如中藥技術士按照民眾需求調配中藥,若因民眾體質與該中藥未合,服用後導致身體健康受影響,該中藥技術士是否有賠償責任?民眾因此所受之身體健康損害,應由何人承擔?就此未來所衍生之爭議,亦未見衛生福利部有任何說明。
衛生福利部擬於藥事法草案中增設由非醫事人員之中藥技術士為民眾調配中藥,卻未對外界充分說明研議過程,以致衍生甚多用藥安全疑慮及隱憂,衛生福利部身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本應為其政策推動負責溝通說明,因此本會強烈呼籲衛生福利部責無旁貸,應立即主動對外說明並召開公聽會,而非將此草案逕行草率送行政院卸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用藥安全亮紅燈!來源不明中藥檢出西藥、重金屬中藥技術士草案恐危害用藥安全,反對放行摘要
1.2016年,消基會接受消費者委託檢驗共計收樣117件,其中檢測有無西藥有97件,檢測重金屬—鉛的有46件,檢測汞及鎘的分別有33件及27件。
2.為了讓消費者了解不合格中藥來源,2016年中藥檢測依照來源別分為以下3類:
(1)自「國內醫療院所」取得,包括醫院、中醫診所。
(2)自「國內藥商藥局」所取得,包括國內藥品販賣業、藥品製造業、藥局等。
(3)「其他或不明來源」,包括非國內醫藥機構所取得、國術館、夜市攤販、親友贈送、託人購買、中國大陸或國外等方式取得。
3.西藥檢測結果:第一類與第二類等自國內合法醫藥機構所取得的48件樣品,都未檢出含有西藥。
而第三類來自其他或不明來源的49件樣品中,經檢測後發現有8件檢出含西藥,可知非國內合法醫藥機構取得的中藥不合格比率相當高。
4.重金屬檢測結果:106件檢測重金屬(鉛、汞、鎘)的樣品中,第一類與第二類等自國內合法醫藥機構所取得的均合格,而第三類來自其他或不明來源共有2件樣品的重金屬—汞含量超過1,000毫克/公斤(ppm)。
5.衛生福利部研議增設「中藥技術士」制度,透過檢定認證,技術士就可依消費者需求調配丸、散、膏、丹及水煎藥等「固有成方」中藥給消費者,引發以下問題:「固有成方」如何認定?非醫事人員的技術士有何專業可以幫民眾調配中藥?調配之藥物是否符合相關安全標準規範?如果民眾服用後與體質不符危害健康,責任由誰承擔?本會認為創設一個非醫事人員的中藥技術士,來幫民眾調配中藥,恐危害用藥安全。
壹、中藥安全性檢測
一、前言
古代有所謂「神農嚐百草」,為了治療疾病而發展出「單味藥(單一藥材)」,再經過歷代先賢的傳承,發展出不同方劑的「中藥(多種藥材配方)」,這些先人的智慧結晶,到了現今不斷地經過科學臨床的佐證,如今無論是治病、養生或調理身體,許多人都會考慮服用中藥。
但是,部分不肖業者會添加西藥於中藥製劑或食品中,使藥品能夠快速達到療效,對於擔心西藥有副作用的消費者,已然是違背請中醫診治的初衷,更擔心慢性病患服用添加西藥的不明藥品,可能產生加成或抗拮的作用,影響身體健康。
因此,目前國內的法令不允許中藥製劑或食品中添加西藥成分。
此外,中藥製劑都是由天然植物、動物及礦物所組成,由於現今天然藥材多為種植,若種植的土地受到汙染,源頭的中藥材就會受到重金屬汙染,重金屬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也是消費者所擔心的項目之一,因此,政府主管機關制訂有限量標準。
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健康,消基會每年均接受消費者委託「中藥安全性檢測」(檢測項目有西藥及重金屬),讓消費者為自己或親朋好友服用的中藥把關。
為提醒消費者注意及安全,特別將2016年度收件的檢測結果進行以下的統計及分析。
二、採樣(統計時段)及檢測標準、方法
2016年度(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底)消基會接受消費者委託檢測共計有117件申請,其中檢測有無西藥的有97件,檢測重金屬—鉛的有46件,檢測汞及鎘的分別有33件及27件(1件樣品可同時申請1種以上的檢測項目),測試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三、檢測結果(請見表2~4)
(ㄧ)不明來源管道檢出含西藥比例16.3%,違反《藥事法》規定
依委託者所填寫的來源分析(詳見表2),宣稱來自「國內醫療院所及藥商藥局」的樣品有48件(33件為醫療院所,15件為藥局藥商),都未檢出含有西藥;而「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包含依法不得販售及提供藥品者)」來源有49件,有8件檢出含有西藥。
這8件中有2件分別來自「託人購買」及「親友贈送」,其他來自「國術館」、「中國大陸」、「國外」及「其他」分別有1件檢出含有西藥。
若依委託者所填寫的藥品作用類別分析(委託者可多重選項),以宣稱具有「治糖尿病類」的樣品有4件檢出含有西藥,而「止痛類」及「風濕鎮痛類」,也各有2件檢出含有西藥,其他如「減肥類」、「治血管硬化」及「其他—治療失眠」的樣品則各有1件檢出西藥。
(詳見表3)
此次共有9種西藥成分被檢出(詳見表4),有經常被檢出的西藥如「氫氯苯噻(HYDROCHLOROTHIAZIDE,利尿劑)」、「咖啡因(CAFFEINE)」及治糖尿病的藥如「甘布若(GLYBURIDE,抗糖尿病劑)」及解熱鎮痛劑和非類固醇類的消炎止鎮痛劑。
本次8件檢出含有西藥的送檢樣品中,有1件宣稱為「減肥類」的樣品,但只檢出「氫氯苯噻(HYDROCHLOROTHIAZIDE,利尿劑)」,消費者服用後覺得有效,其實只有水分喪失而非真正的減重,還有1件來自「其他」宣稱治療「糖尿病」及「其他—失眠」,卻檢出和糖尿病無關的2種鎮痛劑。
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取得的中藥含有西藥成分,其屬於《藥事法》第20條之偽藥,依同法第83條的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
唯本次被驗出含西藥之8個送檢樣品中,除1個來自國術館之樣品外,其他分別為來自中國大陸、國外,親友贈送,託人購買及其他,非從國內醫藥機構取得的中藥,不合格比例相當高。
(二)不明來源管道,重金屬(鉛、鎘及汞)含量,1.9%不合格
依衛生福利部中藥司規定,中藥分為「複方製劑」或「基準方(藥典公布的基準方含效能及適應症,如十全大補丸)」。
申請檢測重金屬的106件樣品中,若參照衛生福利部中藥司「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中「複方製劑及單味製劑之總重金屬限量於30ppm以下」的規定,有2件檢出高達1,000毫克/公斤(ppm)的汞(請見表2),已經不符合該規定。
這2件中分別來自「親友贈送」治療「小兒驚風類」及「解毒類」及「託人購買」治療「止痛類(膝蓋疼痛)」及「治血管硬化」。
若是參照該規定的「基準方其重金屬──鎘及汞的限量則須低於0.5ppm以下,而鉛及砷的限量則須低於10及3ppm以下」,就另有2件樣品不符合規定,這2件分別有1件購自「國外」治療「血管硬化」檢出超過10ppm以上的鉛及1件來自「中藥行」治療「感冒咳嗽、過敏性鼻炎類」,檢出高於0.5ppm以上的汞。
如果服用含有重金屬—鉛或汞的食物或藥品,雖然大部分會排出體外,但還是會有少量蓄積於體內,長期下來容易導致慢性中毒。
鉛在血液中的半衰期雖只有30天左右,但若在骨骼中可長達20~30年。
過量的鉛會影響身體的神經、造血及循環系統,特別是發育中的兒童,可能會導致行為和智力發展遲緩,汞則會影響消化和神經系統,造成噁心、嘔吐及中樞神經病變。
無論是藥品還是食材都有重金屬限量規範,其中中藥若含過量的重金屬已經屬於「劣藥」,依《藥事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核或查驗有汙穢或異物者。
」,可依同法第90條「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
有2件被驗出重金屬含量偏高之檢品,分別來自親友贈送及託人購買,其來源都未明確,因此建議消費者應多向合格之醫療院所及藥商藥局購買,以保障用藥安全。
貳、反對衛生福利部放行中藥技術士 危害民眾用藥安全
(ㄧ)開放技術士調配客製化固有成方 暗藏風險
整體回顧去年度的中藥檢測報告,國內合格的醫藥機構提供的中藥均合格,但其他或來源不明的中藥不合格比率相當高。
但未來民眾用藥安全,可能再蒙上一層陰影,因為衛生福利部擬修改《藥事法》,增設中藥技術士,中藥技術士並非醫事人員,但經由技術檢定,就可以讓技術士依照民眾需求調配丸、散、膏、丹及水煎藥等「固有成方」之中藥,此政策擬訂匆促草率,引發各界疑慮。
令本會感到憂心的是,衛生福利部所開放中藥技術士可依客製化需求調配丸、散、膏、丹及水煎藥等「固有成方」中藥,是否能符合用藥安全的最高原則?「固有成方」中藥製劑範圍極廣,古籍中歷歷可載,源遠流長。
但民眾時常將「固有成方」中藥視為「食補」,而忽略「固有成方」中藥仍是一種「藥」,亦可能引發用藥問題,仍然有安全性風險。
一般民眾對於中藥使用僅有粗淺概念,法規修訂後,中藥技術士按照用藥者需求調配中藥,但民眾到底需要什麼,是否符合其體質與其用藥習慣,皆需要整體評估。
一旦發生用藥問題,該由誰負責,民眾該向誰求償?中藥技術士可能稱是這依照消費者自己所提出的需求來調配,如服用後與體質有不符,危害健康時與其無關,民眾則會認為中藥技術士是政府核可的,為何不用負責,其間責任歸屬不明,可能造成互踢皮球的狀況。
(二)草案內容定義不明 消費權益難確保
另「藥事法」修正草案部分內容定義不明,消費者權益無從確保,如:丸、散、膏、丹之製作,已涉及中藥劑型之改變,何以仍稱之為中藥「調配」而非中藥「製造」或中藥「調製」?按「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無論調配或調製皆屬調劑之範圍,非醫事人員之中藥技術士,不但可以經營中藥材之批發、輸入、輸出、零售及中藥製劑之批發,甚至得以執行前述中藥調劑或中藥製造業務,顯然政府對消費者中藥用藥安全未善盡管理之責任?又如:何為「買受人自用需求」?「買受人自用需求」又如何判斷?如因此產生中藥不良反應,如何通報?其責任如何歸屬?屆時「買受人」之權益又如何確保?凡此種種,草案中均未清楚規範,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顯有疏失。
本會認為,「調配」與「調劑」法律名詞雖然不同,但實際上是執行相同的工作。
中藥之「調配」事涉民眾用藥安全,應由醫事人員為之,但衛生福利部擬開放中藥技術士,其資格之取得,比照職業技術證照標準,通過技能檢定即可取得資格,顯然過於草率,將調配固有成方之風險視若無睹。
一旦立法通過,亦不可任意廢止中藥技術士之證照,後續若認設中藥技術士制度不妥,但卻只能停辦技術士檢定,讓已經有證的中藥技術士繼續執業,其影響範圍甚廣,且為持續性、不可逆的。
參、消基會呼籲
(ㄧ)購買中藥選擇合法醫療院所、藥商藥局
縱觀檢驗結果,2016年(收樣期間共計13個月)本會接受消費者委託送檢的樣品有無西藥檢驗,雖然收件數量不多,若依送檢樣品來源來分析,來自合法「醫療院所及藥商藥局」的樣品都未檢出西藥,但來自「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包括依法不得販售或提供藥品者如託人購買、國外等)」的49件樣品中就有8件檢出西藥,檢出率高達16.3%,顯示不合法的管道或非專業人員取得的藥品(樣品)會有較高的比率含有西藥,雖然本次1件最多只有檢出4種西藥成分,不像往年1件有5~6種西藥,但藥品之間可能會產生交互作用,對身體負擔也較大,因此消費者若是要服用中藥,最好還是考量合法的醫療院所和藥商藥局,對身體也較有保障。
若參考2016年食藥署公布協助警調單位檢驗的202件檢體中,有高達144件含有西藥,檢出率高達71%,顯示還是有不少未經核準的產品含有西藥成分,並流通在市面上,特別是「壯陽類」的藥品。
2016年有2件樣品的重金屬汞不符合規定,其中1件除了重金屬汞過量之外,又檢出有西藥;另外1件為「小兒驚風類」的藥品,理論上中藥裡的「驚風散」是屬於醫師處方藥,因為驚風散的成分含有礦物,若未在醫師的醫囑下服用可能會導致重金屬中毒。
建議家中幼童若有此問題,最好還是到合格的中醫院所經過醫師診斷其原因,並予論症辨治,才能達到療效及保障健康。
(二)勿服用來源不明中藥 購買GMP中藥廠出品提高保障
本會呼籲消費者,無論是中藥或西藥都具有治病的功效,只要不當使用,都可能對身體造成傷害。
而中藥不是食品,不應該聽信親朋好友的推薦或隨意贈送,因為每個人的體質都不盡相同,即使同樣的症狀,也有不同的方劑因應病體。
特別是慢性病患者,還是請合格的中醫師診療,若同時看西醫的話,一定要告知中(西)醫師合併服用的藥品,請醫師進行評估,以免藥物發生加成或拮抗作用,影響健康。
本會以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主張中藥(中藥材、中藥製劑)的使用,用藥安全是最高指導原則。
消費者如果要服用中藥,一定要先向合格醫事人員詢問,購買合法GMP中藥廠出品、具有查驗登記領有許可證的藥品,才對身體健康有保障。
(三)中藥技術士潛藏風險 消費者服藥不適恐求償無門
此外,本會立場反對衛生福利部增設中藥技術士,此政策不但無助改善目前民眾取得藥品來源不明狀況,亦未能確保藥物品質是否符合標準規範,反而產生更多不可預期的風險用藥。
通過技術士檢定,技術士就可以幫民眾調配固有成方中藥,固有成方中藥也是藥,既然是藥就有風險,中藥技術士按照用藥者需求調配中藥,但民眾到底需要什麼,是否符合其體質與其用藥習慣,皆需要整體評估。
一旦發生用藥問題,該由誰負責,民眾該向誰求償?中藥技術士是否會稱其只是按照民眾提出的需求調配,風險應該由民眾自行承擔,然而民眾何以有能力來自己認定應該服用什麼中藥,中藥技術士不是醫事人員,缺少專業醫事人員把關用藥,對用藥安全是否妥適,仍值商榷。
本會認為應思考中藥專業人才培育之可行性,不應該創造一個非醫事人員的中藥技術士,來為民眾調配中藥,方能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有無西藥測試
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中藥及食品中摻加西藥之檢驗方法」進行
不得檢出
消基會實驗室
重金屬(鉛、汞及鎘)測試
參照食藥署公告「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進行
「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
表2、2016年度依送檢者聲稱之藥品來源檢出西藥情形
1.第一類國內醫療院所及第二類國內藥商藥局
藥品來源
收件件數
檢出西藥件數
第一類:
國內醫療院所(中醫診所、醫院)
33
0
第二類:
國內藥商藥局(藥品販賣業、藥品製造業、藥局)
15
0
小計
48
0
2.第三類:其他管道(依法不得販售及提供藥品者)
藥品來源
收件件數
檢出西藥件數
國術館
1
1
夜市地攤
2
0
郵購
3
0
推銷員
1
0
中國大陸
5
1
國外
11
1
親友贈送
6
2
託人購買
14
2
其他
6
1
共計
49
8
表3、依送檢者聲稱之藥品作用類別檢出西藥情形(送檢者自行勾選,可多重選擇)
藥品作用類別
送檢件數
檢出件數
止痛類
10
2
風濕鎮痛類
3
2
治糖尿病
5
4
治血管硬化
4
1
減肥類
1
1
跌打損傷類
10
0
補腎滋養類
10
0
感冒咳嗽、過敏性鼻炎類
8
0
養肝類
8
0
治腎臟病類
7
0
解毒類
5
0
精神安定類
5
0
健胃止瀉類
4
0
抗過敏類
3
0
抗癲癇及鎮痙類
2
0
治尿酸痛風類
2
0
其他
57
1
表4、2016年度檢出的西藥成分及次數
西藥名稱
檢出次數
CAFFEINE(咖啡因,中樞神經興奮劑)
3
HYDROCHLOROTHIAZIDE(氫氯苯噻,利尿劑)
3
GLYBURIDE(甘布若,抗糖尿病劑)
2
ACETAMINOPHEN(乙醯胺酚,解熱鎮痛劑)
2
INDOMETHACIN(吲哚美洒辛,消炎鎮痛劑)
2
DICLOFENACSODIUM(二克氯吩鈉,消炎鎮痛劑)
1
MEFENAMICACID(邁菲那密酸,鎮痛劑)
1
PIROXICAM(匹洛西卡,消炎鎮痛劑)
1
TOLBUTAMIDE(甲苯磺醯丁脲,降血糖劑)
1
公務機關「個資外洩」達十三萬筆倘遭求償至少6800萬元全民買單?! 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根據刑事局165防詐騙專線統計,2013年上半年,光是「個資外洩」所產生的詐財事件,占所有台灣詐欺事件的5分之1;賽門鐵克網路安全威脅研究報告更指出,台灣網路安全受威脅的全球排名,也由2014年的第6位,提升至2015年的第5位,情況日趨嚴重。
蒐集個人資料之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未採取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資遭竊或洩漏,甚且駭客的科技犯罪手法無孔不入,均讓消費者心生恐懼。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調查,逾5成的無線網路使用者擔心「個資被濫用」、行動銀行使用者害怕「個人資訊外洩」。
一、公務機關帶頭出包 近一年4起重大資安事件
公務機關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範圍內所為,而民眾向公務機關申請相關業務,依法亦需提供個人資料始得申辦,無從拒絕,故公務機關因而對其保有之大量民眾個人資料,更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加以管理保護。
然本會經蒐尋近一年來媒體披露公務機關已發生4起重大個資外洩案件(下表),民眾的資訊安全顯然已置於風險之中,且後續處理也令人失望,讓人質疑政府在資安議題上消極與怠惰。
⊙公部門重大資安事件一覽表(資料來源:各大媒體)
事件
外交部
「出國登錄」系統被駭
北市資訊局
「薪資發放管理系統」外洩
勞動部
「台灣就業通」網站被駭
中華郵政
「郵政商城」個資遭竊
時間
2017年2月
2017年1月
2016年10月
2016年5月
外洩數量
1萬5千多筆
約7萬筆
3.4萬筆
約1萬7千多筆
洩漏資訊
中文姓名、護照號碼、電話、電子信箱等10項資料
市府公職人員姓名、職等、銀行帳號、所得稅等細目
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學歷、婚姻狀況等
消費者姓名、電話、地址、e-mail及訂購品項等
後續狀況
駭客使用「洋蔥路由」匿名瀏覽技術,追查不到真實身份
加強網路管理,僅有經授權者,才可瀏覽網頁
警方查獲駭客為追討債務、處理債權的元誠國際公司
新系統上路,增設防火牆,給予因個資外洩被騙民眾慰問禮物
舉例來說,今年2月外交部領務局「出國登錄」系統據稱被駭客入侵,造成1萬5千筆旅客的姓名、護照號碼、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資料流出,事發之後,政院資通安全處表示將追查國際駭客身分,但本會本月21日致電外交部,外交部卻表示僅知駭客以匿名瀏覽技術入侵,無法追查真實身分,目前調查已結束。
此外,去年5月至今年1月,公務機關陸續爆出「中華郵政商城1.7萬筆個資被駭」、勞動部求職網站「台灣就業通」3萬筆個資外洩、北市府「薪資發放管理系統」全都露的重大資安事件,但公務機關事後的應對措施皆為對外宣稱更新網站系統、加強防護等,但對於個資外洩事件之發生,公務機關是否有違法失職?被侵害的個資流向何處?對民眾可能造成的傷害為何?這些與人民生活安全、消費權益相關的問題則無人回答,更別提追查背後黑手,將之繩之以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公務機關規範寬鬆
公家機關屢屢在個資管理上「出槌」,卻未曾見檢討有無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及其因此依個資法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首先,依個資法第18條、施行細則第24條第25條,係分別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規定,該專人應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且應使專人接受相關專業教育訓練,然上開規定顯流於形式及宣示意義,且於個資外洩事後,公務機關究有無檢討其踐行上開法文規定之缺失,外界亦不得而知。
其次,在「賠償損害」方面,依「個資法」2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台幣二億元為限。
如前資料統計,去年5月迄今,公務機關所保有的民眾個資外洩數量已破13萬筆(人次),假如被害人全數依個資法第34條委由本會向法院請求公務機關損害賠償,因受限於證明不易及同一原因事實,賠償金額二億元上限,以每人請求最低500元核計雖達6800萬元,但對單一受害人而言,實質幫助不大,更何況公務機關賠償金額亦係由全民買單。
再者,個資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通知當事人,其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然而,個資外洩通知義務之規定,主要是為了讓當事人知悉其個人資料已外洩,藉以防止損害或避免損害擴大(例如被詐騙集團所利用),至於資料管理者有無違法情事,對當事人而言非最重要,且在「查明後」才通知,更可能導致公務機關藉機拖延,造成當事人更大風險。
況以前述近年來公務機關個資外洩事件為例,究竟有多少受害人實際接獲公務機關充分而完整之通知,亦令人懷疑。
本會認為,公務機關應用更高標準來檢視自己的網路管理系統、網路安全環境,如果發生資安問題,也應啟動大規模、持續性的調查,並主動通知被害人個資外洩及有請求賠償金額的權益,在資安管理上成為全民表率。
三、法務部未將民眾個資外洩列入「打擊民生犯罪」專案,態度消極
我們可以預見,隨著網路的普及化、行動上網的人口比例的增加,消費者的日常生活中將充斥越來越多個資被竊的風險。
而依個資法第41條第42條第44條分別規定禁止或違反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最重處二年有期徒刑,意圖營利犯此罪者,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公務員假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刑事責任,因此為了維護消費者個資安全,法務部應將個資安全列為重大民生犯罪議題,全力調查各種個資外洩事件的背後原因、揪出駭客身分,為民眾攔截被入侵的個資,將個資外洩所導致的損害降至最低。
法務部於民國94年發布「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目的是為積極加強查緝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之犯罪行為,其民生犯罪的範圍包含緝毒、竊盜、金融犯罪、網路詐騙等其他重大犯罪,但卻未將「侵害個資」犯罪列於其中。
目前檢調單位只對已發生的民眾個資外洩遭詐騙集團利用之犯罪事實展開調查,單純的個資外洩事件若無直接的犯罪事實,就不會成為偵辦重點,態度顯然過於消極,本會認為,民眾個資經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後遭竊或洩漏,即已然對民眾造成一次傷害,倘萬一遭詐騙集團進一步利用而受損,更是二次傷害,均不容輕忽;許多個資外洩事件並非只是單純的網路管理疏失,也不會在事發之初即對被害人展開詐騙行動,但是這些數以千萬計大量被轉載、盜用的個資,日後恐被不法集團用來冒用身分、盜取存款或做為其他不法用途,可說是所有犯罪的源頭,且無形中造成民眾心中莫大的恐慌,法務部應重視其對社會層面的影響,將「侵害個資」案件列為民生犯罪之範圍,由檢調單位於第一時間就深入調查,而非待個資實際被非法使用、造成廣大民眾財物實際受損之犯罪事實再進行調查,恐為時已晚。
本會呼籲,政府、業者應全力做好資訊安全管理,法務部也能主動調查近來層出不窮的個資外洩、竊取事件,以保障消費者的資訊安全為優先。
全球最大的消費者國際組織(ConsumersInternational)將2017年世界消費者日主題定為「建立消費者信任的數位世界」(Buildingadigitalworldconsumerscantrust),消基會也將與國際同步,將「資訊安全」列為關注重點,並於4月27日舉辦資安論壇,邀請產官學一同探討如何建構可信賴的數位消費環境,持續為消費者把關資訊安全。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政府相關單位應重視個資安全之議題,加強公務機關資訊安全管理,嚴格檢討,避免再有便宜行事、消極怠忽,而致個資洩漏事件發生。
法務部「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應將資安問題納入執行範圍,調查個資竊取、濫用等不法情事,保障人民安全。
行政機關應研議修正「個資法」,加強對個人資料保障的規範。
對消費者
因時刻注意個人資料之保護,避免輕易透漏個人資料。
若發覺個資外洩,可依法向洩密單位求償;若不能證明因資料外流造成實質傷害,也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況,要求洩密單位給予每人每一事件500元至2萬元的賠償,藉以使公務機關重視個資保護工作。
民眾若有個資外洩的疑慮,或因個資外洩而被詐騙,應立即報警處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農藥殘留標準放寬 風險評估黑箱作業!? 衛福部食藥署於本月15日正式公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放寬農藥氟派瑞(Fluopyram)及達滅芬(Dimethomorph)殘留標準,引發各界高度關注。
由於飽受質疑,食藥署於24日下午召開專家會議,並於晚間發表聲明重申,經專家會議檢視氟派瑞可使用於茶樹符合國內法規及國際對於農藥登記之原則,且殘留容許量之訂定符合國際標準訂定之原則。
但晚間又宣佈為了重視民意、加強溝通,茶葉中氟派瑞之殘留容許量一事宣告暫緩實施。
食藥署於3月15日公告修正,放寬22種農藥在蔬果等產品的128項殘留容許量,包括核准農藥氟派瑞可使用於茶類,並訂定容許限量為6ppm;以及訂定達滅芬在半結球與不結球萵苣之殘留標準,從6ppm放寬到10ppm。
原本氟派瑞是過去未開放使用的農藥品項,規定不得檢出,標準一旦放寬,便可使用於茶類,肥了農藥商的荷包,但相關風險評估是否作足準備,則要打上一個大問號。
雖然氟派瑞用於茶類之殘留容許標準已暫緩,但其他農藥標準仍然維持原案,是否需要一併檢討、重啟評估機制,衛服部與農委會應審慎思考。
農藥殘留標準的制訂,是由農委會研議訂定後,交由衛福部公告施行。
通常為農藥商向農委會提出申請後,農委會交由相關專家進行研議以及試驗,並由「農藥技術諮議會」評估是否核發許可證,最後送食藥署進行評估並公告。
本會質疑,相關部會於公告標準修正前,是否已作足完整風險評估?本次公告調整農藥限量標準,標準看似較過去更為寬鬆,調整的根據為何?本會要求主管機關提出相關文獻報告或實驗數據,以及參考了哪些國際標準,並公開完整評估程序。
另外,依據各國病蟲害與農業環境的不同條件,以及國人與他國對某些農產品的攝食量多寡,應一併列入調整標準的通盤考量。
本會基於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立場,認為農藥的使用範圍、用量應朝向減少方向努力,才能避免人體與土地不必要的負擔。
對於本次食藥署公告放寬農藥標準,本會感到憂心與存疑,也反對未經充分評估即鬆綁相關規定。
若經完整評估,也應提出完整報告說明,讓各界一同檢視,並從源頭管理積極作為,才能為消費者捍衛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線。
消基會呼籲
政府機關
一、食藥署與農委會應公開本次農藥殘留標準的風險評估過程,提供完整實驗報告,以及參考了哪些「國際間標準」,讓民眾清楚知悉。
二、食藥署與農委會應完整說明,訂定單項農藥容許限量,是否已將國人平均攝食量,以及與其他種農藥交互作用對人體所造成的可能影響列入評估?
三、農藥殘留容許限量應否放寬之議題僅係保障消費者食安之其中一環,標準制定及修正後如何落實檢驗稽查及市場回收機制尤為重要,食藥署及農委會應對外說明標準修正後,將採取何具體督促業者正確使用農藥範圍與用量,及有效稽查執行等相關作為,以免增加消費者潛在的食安風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置高溫環境包裝水塑化劑及鉛檢測報告和銻溶出調查優先訂定與國際接軌的標準摘要
1.採樣:本次包裝飲用水測試樣品為2016年9月間,於雙北市地區大賣場及連鎖便利商店購買,共計20件樣品。
2.標示調查: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3.價格調查:20件樣品購買價格介於4元〜38元。
4.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檢測(9個品項):20件樣品放置28〜50℃環境車內7天後的檢測結果,均低於0.05ppm(但是高於美國環保署及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衛生標準DEHP限量標準0.006及0.008ppm),國內尚無標準可作為結果判定依據。
5.鉛含量測試:20件樣品均低於0.005ppm,符合食藥署《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0.05ppm及環保署《飲用水水質標準》0.01ppm。
6.銻溶出調查:2016年文獻報導在75°C、pH(酸鹼值)7及5天的條件下,12件樣品的Sb濃度介於1.1〜18.5ppb間,5件超出歐盟限值5ppb(1件超出環保署限值10ppb)。
前言
飲用水是人體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質,成年人視體重或水分流失情況,每日飲水量一般為1,500〜2,500c.c,因此出門在外若不想自備飲水,市售的包裝飲用水應該是最便利的選擇。
打開便利商店冰箱,各廠牌的包裝飲用水琳瑯滿目,為取得市占率,各式優惠折扣更是必要銷售手法,因此,消費者一次選購多瓶備用也就不足為奇。
然而有部分消費者在購買後習慣放置車內隨時飲用,這樣的保存方式是否恰當?
近年,台灣夏季溫度屢創新高,設想若將塑膠瓶裝水長時間放置在高溫車廂內,飲用安全是否有疑慮?2011年國內爆發塑化劑事件後,塑化劑存在食品中的疑慮一直是消費者心中揮不去的陰霾,不少關於塑膠瓶裝水久放高溫車廂溶出塑化劑和銻的報導也在消費者群體間的聯繫網路上持續流傳,但真實性有多少,值得消費者注意。
消基會多次針對市售食品或食品包材等進行抽樣檢測,期望為消費者嚴格把關,避免含塑化劑的產品透過飲食進入消費者體內,危害健康。
有鑑於此,消基會本次針對市售包裝飲用水進行測試,讓消費者了解在夏季高溫環境下放置數日後是否溶出塑化劑。
另外,部分包裝飲用水水源多為自來水,因國內自來水管近年來才陸續汰換掉鉛管,因此對於包裝飲用水含鉛量也一併進行追蹤,提供給消費者做為參考。
採樣
本次包裝飲用水測試樣品為2016年9月間,於雙北市地區大賣場及連鎖便利商店購買,其中17件產地為台灣,3件為進口,共計20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測試項目及方法
調查項目
測試方法
結果判讀依據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第22條
消基會
鄰苯二甲酸酯類檢測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03.25公布參考食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之檢驗方法
-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鉛
水中金屬檢測方法-石墨爐式原子吸收光譜法NIEAW303.51A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鉛最大容許量0.05ppm
消基會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購買的20件樣品,每瓶購買價格介於4~38元之間。
每100毫升單價介於0.7〜7.6元,其中單價較低的樣品水源別為自來水編號1號「超值純水(包裝飲用水)」,價格較高水源別是天然礦泉水20號「法國evian依雲天然礦泉水」,價差近10倍。
二、標示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均為包裝飲用水,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請參考BOX)檢視標示內容,20件樣品均符合規定。
三、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9品項)含量測試
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廣泛運用於質地堅硬的聚合物材料中,可增加材料柔軟性,常見的添加對象為聚氯乙烯類塑膠產品,但絕不能添加在食品中。
近年來多項研究發現,其對人體最大的危害為具有環境荷爾蒙的特性,會干擾內分泌的原本機制,可能危害生物體生殖機能,甚至引發惡性腫瘤。
本次測試目的為了解包裝飲用水經放置國內夏季高溫環境後,是否會溶出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因此選購市售20件包裝飲用水,其水源分別有地下水體、地面水體、海洋深層水及自來水等,於9月間,放置車廂內7日,其間溫度28〜50℃不等,再檢驗其中9項鄰苯二甲酸酯類(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酯(B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及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均未檢出(定量極限0.05ppm)。
由於食藥署《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尚未訂定DEHP的限量標準,因此參考美國環保署及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衛生標準分別訂定DEHP限量標準0.006及0.008ppm,受限於食藥署方法的定量極限0.05ppm偏高故,因此無法判定結果是否合格。
四、鉛含量測試
鉛可藉由皮膚、口或鼻進入人體內,具有蓄積性,長期下來可能會導致慢性鉛中毒,鉛還會妨礙血液中的血紅素合成,引起貧血,更可怕的是對兒童更具有高毒性,微量的鉛即會導致孩童智力發展遲緩、學習障礙等問題,其他症狀還包含腹痛、急性腎衰竭及神經腦部病變。
台灣早期使用鉛管做為輸水管路,時至今日,仍有部分地區自來水鉛管路還未汰換,造成消費者恐慌,本次部分水源體為自來水,經由測試發現,鉛均低於0.005ppm,符合《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鉛最大容許量0.05ppm,也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鉛最大限值0.01ppm(與世界衛生組織相同)。
五、結論
檢視本次20件包裝飲用水瓶身均為塑膠分類1號的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PET具有硬度韌性佳、質量輕及耐酸鹼的特性,經常運用在市售飲料及油品等容器的製作,耐熱溫度約60〜85℃,因此僅適合做為冷飲容器,溫度超過60℃,可能有溶出雜質的疑慮,使用過後的PET容器可進行回收再利用,為目前塑膠容器中較具回收價值的塑膠類。
本次調查20件包裝飲用水,每100毫升平均售價約3元,與目前台北市每一度水(1,000公升=1,000,000毫升)最高7.6元做為比較基礎,包裝飲用水售價偏貴,建議消費者還是應自備飲水,減少購買瓶裝水,亦利於環保。
另外,20件包裝飲用水測試9項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均低於0.05ppm。
鄰苯二甲酸酯類並非食品合法添加物,食品中若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除了惡意添加外,最主要是因為在製程或使用的容器含塑化劑,進而汙染食品,國際間對於塑化劑可能汙染食品的管制標準多訂定在塑膠容器包裝之溶出限量。
國內目前做法是參考國際間的管理方式,將鄰苯二甲酸酯類的含量控管在《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內,規範材質及溶出的塑化劑限量,一般規定中塑膠類原材料,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試驗的合格標準為個別含量不得超過0.1%(重量比),溶出試驗的合格標準介於0.3~30ppm。
塑膠類規定PET中,溶出試驗銻(Sb)的合格標準為0.05ppm以下。
以此規範避免造成食品包裝容器含塑化劑或銻經由與食品接觸溶出,汙染食品讓消費者食入。
本次測試後發現,經高溫暴曬後包裝飲用水,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低於0.05ppm,鉛含量亦符合法規,然而高溫的天氣還是會改變容器內的飲用水溫度,若經開瓶與空氣接觸,又經溫度的變化,很可能讓微生物增長,亦不再適合飲用。
美國環境保護署(USEPA)和歐盟(EU)視銻(Sb)為重要的汙染物,因在製造PET瓶時,三氧化二銻被用做催化劑,可能導致PET中的殘留銻從該包裝材料浸出到飲料中而造成風險。
訂定飲用水中銻(Sb)的最大容許濃度分別為6和5ppb,國內飲用水水質標準則為10ppb。
根據2016年墨西哥學者的研究報導,進行飲用水中PET瓶材料的銻遷移模擬實驗,涵蓋溫度25℃、75℃,pH(酸鹼值)3、7和暴露時間5、15天的條件下,於研究的初始階段,所有PET瓶中的Sb濃度在低濃度範圍,飲用水樣品中的Sb濃度(0.28~2.30ppb)低於歐盟的規定限值。
遷移模擬實驗後,發現在75°C、pH(酸鹼值)7及5天的條件下,溫度為顯著影響銻溶出的條件,12件樣品的Sb濃度介於1.1〜18.5ppb間,5件超出歐盟限值。
檢視本次20件樣品,有11件樣品標示保存方式,已使用提醒消費者應存放於「乾燥陰涼處」及「避免陽光直射及高溫」等字眼,顯見部分業者有做到提醒消費者正確保存的注意事項,建議消費者應該採行標示提醒的保存方式,避免放置在如高溫暴曬的車廂內。
本會認為,針對牽涉到共通性安全標準(如飲用水中鉛),應參考國際標準,並通盤檢討其一致性,且應與時更新與國際標準接軌(如飲用水中DEHP限量),以保護消費者安全。
綜觀本次測試,消基會建議:
政府單位
1.全面檢視牽涉到共通性安全標準的食品法規(如《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0.05ppm、《飲用水水質標準》0.01ppm)的一致性,勾稽、連結相關法令,以求法令周延性,讓業界有所依循。
2.檢討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的落差,與時更新為更具前瞻與保護力的相關規範,如修訂飲用水中銻(Sb)的最大容許濃度從10ppb到5ppb,訂定飲用水中DEHP限量(美國環保署及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衛生標準DEHP限量標準0.006及0.008ppm)。
3.在消費者出入頻繁的區域,廣設公共飲水裝置,供裝填飲用水,減少塑膠瓶的使用量。
業界
1.尚未標示保存方式警語的業者,應儘速在商品本體標示提醒消費者應存放於「乾燥陰涼處」及「避免陽光直射及高溫」等字眼。
2.業者在夏季儲存PET瓶裝的飲用水、果汁等飲品,也應存放於「乾燥陰涼處」及「避免陽光直射及高溫」。
消費者
1.基於環保理念及節省荷包支出,消費者宜自備飲水,避免購買包裝飲用水,減少使用塑膠瓶。
2.PET瓶裝的飲用水、果汁等飲品,不耐高溫,應保存在陰涼處,避免陽光直射及高溫。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表2:調查與測試結果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食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及「鉛」一欄中,「○」表示未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及「鉛」。
3.排序原則:單價較低者在前。
品名
價格
規格
單價/
100mL
有效日期
水源別/
原料
進口商
/製造商
產地
標示(註1)
鄰苯二甲酸酯類
(9品項)
(註2)
鉛
(註2)
購買地點
超值純水(包裝飲用水)
4
600
0.7
2017.8.15
自來水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家樂福(汐科店)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9號
最划算純水
5
600
0.8
2017.9.1
自來水
心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愛買(忠孝店)
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97號
波爾天然水(包裝飲用水)
9
600
1.5
2017.12.29
地下水體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員山廠
台灣
○
○
○
全聯福利中心(敦南)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26號
深命力鹼性元素海洋深層水
20
800
2.5
2018.1.23
深層海水
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全聯福利中心(敦南)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26號
水事紀麥飯石天然礦泉水
15
600
2.5
2017.5.26
地面水體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愛買(忠孝店)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97號
悅氏Light鹼性水
20
720
2.8
2017.8.30
地面水體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全家便利商店(興南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8號
「水森活」純淨水(包裝飲用水)
16
575
2.8
2017.6.21
自來水
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愛買(忠孝店)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97號
味丹多喝水鹼性竹炭水
20
700
2.9
2017.8.31
地下水體
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全家便利商店(興南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8號
泰山純水(包裝飲用水)
20
700
2.9
2017.8.26
山泉水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全家便利商店(興南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8號
台塩海洋元素水
20
680
2.9
2017.8.15
純淨海水經電透析蒸發
臺鹽公司通霄精鹽廠
台灣
○
○
○
全聯福利中心(敦南)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26號
味丹【多喝水】
18
600
3.0
2017.9.5
地下水體
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全家便利商店(興南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8號
天然水(包裝飲用水)
18
600
3.0
2018.2.10
地下水體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全家便利商店(興南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8號
形動海洋深層水
25
800
3.1
2018.1.3
深層海水
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愛買(忠孝店)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97號
家樂福竹炭水(包裝飲用水)
21
600
3.5
2017.5.18
自來水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家樂福(汐科店)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9號
統一PH9.0鹼性離子水
28
800
3.5
2017.5.22
水、海水濃縮礦物質液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7-11(復維)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17號
菠啾野草水
21
580
3.6
2017.4.5
水、植物萃取物
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家樂福(汐科店)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9號
UNIwater純水
20
550
3.6
2017.8.16
地下水體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
○
○
全家便利商店(興南店)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8號
法國富維克天然礦泉水
20
500
4
2018.1.15
天然礦泉水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國
○
○
○
全聯福利中心(敦南)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26號
加拿大冰河水500ml
25
500
5.0
2017.8.9
地面下水體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加拿大
○
○
○
7-11(復維)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17號
法國evian依雲天然礦泉水
38
500
7.6
2017.3.2
天然礦泉水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國
○
○
○
愛買(忠孝店)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97號
通訊交易「不合理」例外規定應儘速修正摘要
一、調查時間:2017年1月~3月間。
二、調查通路:六甲村官網、蝦皮拍賣、三花棉業官網、一品川流官網、PChome、Yahoo
超級商城、MOMO購物網、GoHappy。
三、調查對象:調查地點之各品牌內衣褲、刮鬍刀等20項商品。
(見附件一)
四、調查方式:檢視網購平台、拍賣網站販賣之個人衛生用品,是否如實按照《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
則》(下稱準則),於該商品頁面以「依照消保法,本產品屬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無7天猶豫期,如欲退貨請勿拆封」等相關文字明確告知消費者。
五、調查結果:本次調查的20項商品中,有4項商品來自品牌業者官網;7項為個人賣家
(蝦皮拍賣);9項來自知名購物平台業者。
Ø編號3、5、6、7、8、9、10、14,8家業者沒有任何說明。
Ø編號1、2、12,3家業者未於商品頁面說明;但該官網的退換貨說明頁面,或賣家的賣場頁面有說明。
Ø編號4、11、15、20,4家業者於商品頁面和購物說明的退換貨原則,或和準則規定出現矛盾的情況,或敘述不夠明確,不清楚業者是否認定該商品可退換貨。
Ø編號18的業者於退換貨敘述不完整,語意不清。
Ø僅編號13、16、17、19,4家業者清楚說明。
前言
2016年1月1日起,依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施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以網路等通訊交易購買的7大類商品或服務,有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客製化商品、報刊、電子書、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不再享有7天猶豫期。
而網購「個人衛生用品」,因考量衛生安全,只要「拆封」將不能退換貨,但是,何謂「個人衛生用品」?準則內容僅以「內衣、內褲、刮鬍刀」三樣商品為例,其餘相關商品的定義及範圍如何界定?並沒有明確說明,因此,各家網路業者的認定方式截然不同。
本會為了解新法施行後,企業經營者從事通訊交易之現況,於今年1~3月,檢視網購平台、拍賣網站販賣的「個人衛生用品」,是否如實按照準則,於該商品頁面明確說明:「依照消保法,本產品屬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無猶豫期,如欲退貨請勿拆封」,向消費者盡到告知義務。
一、高達8成未按規定標示
本會檢視各大網購平台的內衣褲和刮鬍刀等個人衛生用品,是否按照準則標示(見附件)。
經查看20項相關商品,發現:
編號3、5、6、7、8、9、10、14,8家業者沒有任何說明。
編號1、2、12,3家業者未於商品頁面說明;但該官網的退換貨說明頁面,或賣家的賣場頁面有說明。
編號4、11、15、20,4家業者於商品頁面和購物說明的退換貨原則,或和準則規定出現矛盾的情況,或者敘述不夠明確,不清楚業者是否認定該商品可退換貨。
編號18的業者於退換貨敘述不完整,語意不清。
僅編號13、16、17、19,4家業者清楚說明。
本次調查的20項商品中,有4項商品來自品牌業者官網;7項為個人賣家(蝦皮拍賣);9項來自知名購物平台業者。
編號3、5、6、7、8、9、10、14,共8項商品未於網頁告知屬於合理例外情形,依準則第2條規定,即使確實屬於合理例外情形,在企業經營者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也無法排除《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適用的法律效果。
編號1、2、12,3項未於商品頁面說明;但該官網的退換貨說明頁面,或賣家
的賣場頁面有說明。
業者應修改網頁設計,除在退換貨等頁面說明外,也在商品頁面告知提醒,以利消費者瀏覽該商品頁面時,即可獲知相關注意事項說明,以免產生爭議。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賣家,均為企業經營者,不得假借「個人平台」投機取巧之行為而規避法律條款。
提供購物平台之網路業者,亦提供賣家商品廣告之刊載,若有誤導消費者之虞時,應承擔《消保法》第23條,媒體經營者之連帶責任。
因此,本會認為網購平台業者有相關義務,要求使用該平台之賣家提供完整退換貨說明,以免因語意不清或闕漏而誤導消費者,何況消保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相關服務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知悉。
二、「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的定義及範圍處於灰色地帶
關於準則第二條規定之合理例外情事,第六項「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的定義及範圍不明確。
本會臉書(Facebook)近兩週接獲民眾諮詢的類型,9成以上是「網購退貨」問題。
例如:消費者網購「真空保溫瓶」,因不滿意商品,於7天猶豫期內向業者要求退貨,業者卻認為「真空保溫瓶」屬於個人用品,有衛生疑慮,拒絕受理。
也有消費者網購攝影鏡頭,發現有瑕疵欲退,但賣家稱「已拆封」不能退。
另外,部分業者認為,床單、枕頭套、耳環、泳衣、運動貼身服裝、小腿按摩器是個人衛生用品。
本次調查顯示,六甲村官網於退換貨說明頁面的注意事項寫道,網站銷售之商品,依照不同分類各有規定:(1)消耗性商品類:(如食品、奶嘴、奶瓶、吸乳器配件、內衣、內褲……等)
a.基於有保存期限及個人衛生問題,商品經拆封使用後恕無法退換,以確保下一位顧客權益。
b.如遇新品瑕疵,請在7天鑑賞期內進行退換貨,逾期恕不受理。
而MOMO購物網的網退換貨須知寫道:個人衛生用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未拆封商品仍享有10天猶豫期之退貨權利。
但已拆封(如剪標、下水等情形),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本公司無法接受退換貨。
※個人衛生用品項目:內衣褲(含隱形胸罩、胸扥、胸貼、透明肩帶、水餃墊/美胸墊、襯裙)、塑身衣(含馬甲、束褲、束腿、腰夾、內搭)、泳裝、襪子。
從以上情形可以發現,雖然準則中僅舉例「內衣、內褲、刮鬍刀」三種商品,但業者自行擴張「個人衛生用品」的範圍,商品包山包海。
本會認為,即使業者盡到「告知消費者」的義務,但保溫瓶和攝影鏡頭等,都未列於準則中的適用範圍。
究竟哪些商品屬於「個人衛生用品」,似乎已流於業者自行認定,形同壓縮消費者退換貨權利,更造成消費者與業者後續於退換貨認定上,出現許多爭議。
三、兩種退換貨說明、相互矛盾
由本次調查可知,部分業者擅自認定、擴充準則的「個人衛生用品」涵蓋範圍,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困擾。
各家網購平台業者於網頁註明的狀況混亂,有的清楚說明;有的完全沒註明;或敘述上語意不清;甚至有出現互相矛盾之處的狀況。
如編號20於GoHappy的(女性內衣)商品頁面註明:「按照Yahoo購物中心退換貨原則,享有十天鑑賞期,可無條件提供一次退貨或換貨服務。
」但GoHappy購物網,於購物說明的退換貨須知卻寫道:「內衣/貼身內著類商品因個人衛生因素,一經下水或剪標,即可能影響退(換)貨權益。
已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經拆封檢查試穿(用)而有影響衛生之虞者,不可退貨。
」
Yahoo超級商城的編號4(女性內衣),於商品頁面標示:「服務承諾:7日鑑賞期內退貨免運費。
但商品詳細說明中的注意事項卻寫,基於保護消費者個人衛生,此貼身衣物恕不接受退換貨;如為商品本身瑕疵,接受7日內換貨,請勿試穿。
」
Yahoo超級商城的編號15(吉列刮鬍刀)則是商品頁面註明:「服務承諾:7日鑑賞期內退貨免運費。
」
上述商品於同一購物網站中,商品頁面和購物說明的退換貨原則,或和準則規定出現矛盾的情況,或敘述不夠明確,消費者選購商品時,無法清楚知悉業者實際上到底以何種方式處理,究竟是否可以退換貨?實在無所適從。
四、例外應從嚴解釋儘速修正相關規範
修正前《消保法》第19條之立法目的,即已指出在郵購訪問買賣時,買賣雙方往往存在嚴重的資訊不對等,因此賦予消費者得在7日猶豫期間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以即時救濟,減少因無法具體檢視商品和服務內容而發生消費爭議的情形。
然而,增加例外事項,不僅無助產業重大發展,也未仔細考量消費權益之平衡。
本會呼籲,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以免例外變原則。
而準則當中關於「已拆封」的定義也相當模糊,是指拆了紙箱、內包裝、還是最內側小包裝,才算是「已拆封」?都有疑義。
消保處應儘速針對此亂象檢討,修正準則與相關規範,規定業者須清楚、明確地告知消費者;尤其是在目前商品分類的定義不明確的狀況之下,業者不得片面衍伸或擴張其他商品,拒絕消費者退換貨,以減少消費爭議。
另外,部份消費者網購時不太會主動看退換貨須知,對準則內容也一知半解。
建議業者可在購物即將成交(結帳)前,以彈出視窗等醒目的方式,明確提醒消費者,是否已經看過了賣家的相關規定,標示該產品經拆封後無法退換貨,更可在商品包裝上特別註明,讓消費者收到商品時,能再度留意。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以免例外變原則。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中關於「已拆封」的定義相當模糊,且有疑義。
消保處應儘速修正準則與相關規範,規定業者須清楚、明確地告知消費者。
尤其是在目前商品分類的定義不明確的狀況之下,業者不得片面衍伸或擴張其他商品,拒絕消費者退換貨,以減少消費爭議。
消保處應對於網路購物平台業者就透過該平台進行之交易,若提供廣告刊播之服務,應負消保法第23條媒體經營者之連帶責任,儘速研議並函釋週知。
對業者
1.販售「個人衛生用品」等準則規範的商品或服務時,須明確於網購平台和商品頁
面上,統一以顯著的方式提醒消費者:「依照消保法,本產品屬個人衛生用品,
拆封無7天猶豫期,如欲退貨請勿拆封」等相關文字,盡到告知義務。
2.建議販售「個人衛生用品」等準則規範的商品或服務時,不僅要在網站上,清楚
說明該產品經拆封後無法退換貨,更可在商品包裝上特別註明,讓消費者收到商
品時,能再度留意。
對消費者
1.購物前應主動瞭解購物平台、拍賣網站的退換貨說明頁面、信譽評價等項目作為參考,貨比三家之後,再決定是否購買。
2.於購物平台、拍賣網站消費時,務必複製瀏覽、訂購的網頁內容,留下證據,作為日後消費產生糾紛時的申訴依據。
3.網購產品發生爭議時,為維護自身權益,可向本會提出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網購平台個人衛生用品檢視總表
編
號
品名
產地
(出貨地)
製造商、委託製造商、進口商或賣家(含地址、電話)
價格
(單價)
網購平台
註明商品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例外/退換貨等事項
1.
時尚風運動哺乳兩用內衣
台灣
六甲村實業有限公司
連絡電話:886423582886
傳真電話:886423582978
聯絡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39路49號
電郵信箱:[email protected]
網站網址:http://www.mammy-village.com.tw
780
六甲村官網
△商品頁面無,但退換貨說明頁面有說明
網站銷售之商品,依照不同分類各有規定:(1)消耗性商品類:(如食品、奶嘴、奶瓶、吸乳器配件、內衣、內褲……)
a.基於有保存期限及個人衛生問題,商品經拆封使用後恕無法退換,以確保下一位顧客權益。
b.如遇新品瑕疵,請在七天鑑賞期內進行退換貨,逾期恕不受理。
c.鑑賞期內退、換貨請保持商品完整性,若有贈品、配件煩請一起退回,若有缺件、商品使用過、毀損不完整情況發生,將影響您的退換貨權益。
2.
無鋼圈粉嫩糖果色系可愛棉質內衣
台南市
南區
a0915303693語潔內衣小鋪
(須在蝦皮平台註冊會員
才能和賣家聯繫)
150
蝦皮拍賣(Shopee)
△商品頁面無,但賣家的賣場有說明
換貨須商標及包裝保持完整,試穿後確認尺寸合適後再剪標,如果標剪了就無法接受換貨!如要換貨買家需自行負擔來回的運費!(因衛生關係貼身衣物一但售出不做任何退換貨)
3.
必備款無肩帶厚墊款集中深v爆乳性感搭配露背/美背/平口/洋裝新娘婚紗禮服無痕成套款說實話內衣
台南市中西區
Allen2550說實話內衣
(須在蝦皮平台註冊會員
才能和賣家聯繫)
200
蝦皮拍賣(Shopee)
╳賣家和商品頁面都沒標示
4.
細肩帶露背內衣*無鋼圈內衣*居家休閒瑜珈內衣*內附胸墊-魔法e裳-B053-2
╳
╳
390
Yahoo
超級商城
?服務承諾:七日鑑賞期內退貨免運費
商品詳細說明中的注意事項:
基於保護消費者個人衛生,此貼身衣物恕不接受退換貨;如為商品本身瑕疵,接受7日內換貨,請勿試穿。
5.
無痕內褲【台灣製】
高雄市
鳳山區
FengTi
(須在蝦皮平台註冊會員
才能和賣家聯繫)
100
蝦皮拍賣(Shopee)
╳賣家和商品頁面都沒標示
6.
蕾絲女士內褲純色女竹纖維無痕性感內褲
╳
Overtherainbow
(須在蝦皮平台註冊會員
才能和賣家聯繫)
96
蝦皮拍賣(Shopee)
╳賣家和商品頁面都沒標示
7.
6634五片式針織平口褲/四角褲-黑色
中國
台灣三花棉製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五股區五工二路119號(新北產業園區)
TEL:02-2299-9307
FAX:02-2299-9302
E-mail:[email protected]
249
三花棉業官網
╳官網未見相關說明
8.
【ilife】澳洲年輕潮流純棉四角內褲
╳
╳
180
蝦皮拍賣(Shopee)
╳賣家和商品頁面都沒標示
9.
台灣製造~彈性棉質抗菌竹炭機能男生平口褲~超柔順超透氣抗菌快乾耐洗不易起毛球棉質男生四角褲蕎琪
台南市
北區
蕎琪(竹碳纖維由南亞公司提供)
(須在蝦皮平台註冊會員
才能和賣家聯繫)
100
蝦皮拍賣(Shopee)
╳賣家和商品頁面都沒標示
10.
8811全棉背心
中國
台灣三花棉製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五股區五工二路119號(新北產業園區)TEL:02-2299-9307
FAX:02-2299-9302
E-mail:[email protected]
199
三花棉業官網
╳官網未見相關說明
11.
竹炭條紋背心淺灰
台灣
一品川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0226799726
新北市239鶯歌區明圓街5棟2號2樓
139
一品川流
居家生活館
?商品頁面無說明。
退換貨說明頁面:
收到商品後可享有7天免費鑑賞期(含例假日),鑑賞期係供您參考、觀賞、品鑑比較(注意:鑑賞期非試用期,商品一經拆封使用,除商品本身瑕疵,恕無法辦理退貨)。
退換貨(依照退貨程序辦理退貨)時敬請保持原包裝商品的完整,我們完全保障您的購物權益。
12.
自動研磨刀片
PHILIPS飛利浦雙刀頭充電式刮鬍刀PQ210
中國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電話(不含例假日):02-2326-1460
788
PChome
△商品頁面無,但PChome退貨需知有寫
如果您購買的是影音商品、電腦軟體或個人衛生用品等一經拆封即無法回復原狀的商品,在您還不確定是否要辦理退貨以前,請勿拆封,一經拆封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無法享有七天猶豫期之權益且不得辦理退貨。
13.
6634_三花五片式針織平口褲-黑色(專利五片式平口褲/四角褲)
中國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地址:台北市114內湖區洲子街96號4樓
220
MOMO
購物網
○
•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且包裝完整,否則將會影響退貨權限。
•個人衛生用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未拆封商品仍享有十天猶豫期之退貨權利。
但已拆封(如剪標、下水等情形…),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本公司無法接受退換貨。
※個人衛生用品項目:內衣褲(含隱形胸罩、胸扥、胸貼、透明肩帶、水餃墊/美胸墊、襯裙)、塑身衣(含馬甲、束褲、束腿、腰夾、內搭)、泳裝、襪子
14.
🎀聲寶勁能水洗式三刀頭刮鬍刀+鼻毛刀EA-Z1603WL
中國
Iuiui
(須在蝦皮平台註冊會員
才能和賣家聯繫)
850
蝦皮拍賣(Shopee)
╳賣家和商品頁面都沒標示
15.
吉列Gillette鋒護Proshield潤滑系列刮鬍刀-P&G寶僑旗艦店
╳
╳
348(3月活動價)
Yahoo
超級商城
?服務承諾:七日鑑賞期內退貨免運費
16.
六甲村時尚風.運動哺乳兩用內衣
╳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地址:台北市114內湖區洲子街96號4樓
585
MOMO
購物網
○
•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且包裝完整,否則將會影響退貨權限。
•個人衛生用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未拆封商品仍享有十天猶豫期之退貨權利。
但已拆封(如剪標、下水等情形…),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本公司無法接受退換貨。
※個人衛生用品項目:內衣褲(含隱形胸罩、胸扥、胸貼、透明肩帶、水餃墊/美胸墊、襯裙)、塑身衣(含馬甲、束褲、束腿、腰夾、內搭)、泳裝、襪子
17.
德國百靈BRAUN-M系列電池式輕便電鬍刀M30
製造國
中國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電話(不含例假日):02-2326-1460
888
PChome
○
鑑賞期屬猶豫期,並非試用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本產品屬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無鑑賞期。
建議您訂購前請先確認評估,如欲退貨請勿拆封。
18.
SHOCKABSORBER◆RUN◆跑步甜心運動內衣5044BG
╳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5樓電話(不含例假日):02-2326-1460
1750
PChome
?敘述不完整,語意不清。
◆特別叮嚀:基於保護消費者之個人衛生。
19.
【華歌爾】城市輕運動COOLBRA
B-C罩杯內衣(海洋藍)
╳
公司名稱:
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登記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16號21樓
客戶服務電話:02-77033955
1125
GoHappy
○
商品因個人衛生因素,除商品瑕疵外,一經下水或剪標,及可能影響退(換)貨服務。
基於保障消費者個人衛生,此貼身衣物僅受理全新狀態(吊牌未拆、洗標完整)之退(換)貨。
猶豫期間之退(換)貨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且包裝完整(包括且不限於產品、附件、包裝、廠商紙箱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之完整性),否則將影響退(換)貨權利。
20.
【蕾黛絲】挺素面-無鋼圈版B-D罩杯內衣(氣質藕)
越南製
公司名稱:亞東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登記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16號21樓
客戶服務電話:02-77033955
1152
GoHappy
商品頁面註明:
按照Yahoo購物中心退換貨原則,享有十天鑑賞期,可無條件提供一次退貨或換貨服務。
但GoHappy購物說明的頁面,退換貨須知卻寫:
內衣/貼身內著類商品因個人衛生因素,一經下水或剪標,即可能影響退(換)貨權益。
已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經拆封檢查試穿(用)而有影響衛生之虞者,不可退貨。
備註:「○」表示符合;「╳」表示不符合;「△」表示業者未於商品頁面說明;但該官網的退換貨說明頁面,或賣家的賣場頁面有說明。
認識消基會活動訊息新聞發佈諮詢申訴檢驗專區公開資訊頁面《消費者報導》雜誌捐款支持&訂閱雜誌消費權益通志工園地不實廣告蒐集站 消基會主事務所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6-0247 中區分事務所403612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之67號8樓之5電話:(04)2375-7234 傳真:(04)2375-9717 雲嘉南分事務所700012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10樓之4電話:(06)241-1234 傳真:(06)241-1259 南區分事務所800304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電話:(07)225-1234 傳真:(07)227-1903聯絡資訊電話:(02) 2700-1234傳真:(02) 2706-0247地址: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信箱: [email protected]追蹤分享累積人氣:Serviceby中華黃頁SuperhiPage選單回首頁×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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