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洩露他人個人資料,小心負損害賠償責任! - 陽陽與布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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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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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18Mon201300:30
故意洩露他人個人資料,小心負損害賠償責任!
張貼他人之個人資料在信箱上面,引來爭議;前陣子有新聞報導,民眾表示台電公司催繳電費時,住戶的姓名、地址、欠費金額,都寫在催繳單上面,然後再張貼在大樓信箱上,以告知當事人。
結果大樓住戶或來往行人,都看得到這催繳單。
台電公司解釋,因為擔心欠費民眾若忘記繳費,可能被斷電,所以貼在較醒目的地方,以提醒欠繳當事人。
但是新聞報導,法務部表示台電公司的作法,會涉嫌違反個資法規定,當事人個人隱私資料,例如姓名及地址,會因此被無關第三人看到。
台電公司則表示,以後催繳通知會把住戶的姓名塗掉。
因為這棟大樓住戶,有好幾個被貼催繳單,大樓住戶認為如果被小偷看到住戶姓名及地址,擔心小偷容易掌握其相關作息。
法務部進一步表示,如果台電公司沒有事先和住戶約定,不能公然張貼住戶姓名及地址,個人資料的隱私應受到保護。
另外,將該催繳單放入信箱即可達到催繳通知目的,沒有必要大方公然的張貼。
台電公司雖表示只是擔心民眾被斷電,才會在最顯眼的地方張貼,不過也表示未來會遮蓋住戶姓名,避免外洩個人資料。
假設個人資料外洩行為,因此導致當事人發生損害,該損害與個人資料外洩有因果關係,則外洩個資之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甚至於類似精神賠償之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向外洩之人求償。
例如若某房仲業者從該催繳通知單,知悉住戶姓名、地址,經常性的聯絡住戶,發詢問信要求委託出賣房屋事宜,造成住戶困擾,就可能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台電公司而言,是合法取得住戶的姓名及地址等個人資料,但是不得作原本蒐集目的外使用,且未得住戶同意,不得公開住戶個資。
再依個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也就是說,個資法要求保有個資之人,要保護個資的安全,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竊取或毀損個資。
假使不僅不採取適當方法保護個資安全,還積極、故意加以公開,顯然違反這條規定。
如違反上述規定,依據個資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如果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從前述相關個資法規定,我們稍稍明瞭,合法持有他人個人資料,也負有保護他人個資安全之責任,沒有法律上依據或當事人同意,是不能隨便公開他人個資。
台電公司張貼電費催繳單,其上載明住戶姓名及地址等資料,就有可能違反個資法規定。
另外,像過去曾經出現討債方式,將個人姓名、電話、地址、欠錢的事由等等,大大方方的公佈,也會受到規制。
以前沒有個資法規範情形,頂多涉及名譽毀損或恐嚇之問題,假若債權人也客客氣氣說明欠錢事由,也許也沒有毀損名譽或恐嚇問題。
但是,現在這種討債公佈個資行為,可能就會違反個資法。
債權人討債時,請千萬也要注意個資法相關規定,以免欠錢的最後反過來變成要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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