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開放網路賣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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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 本意是為了避免未成年買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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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開放網路賣酒
提議者 邱威傑
已附議5228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提案
2021-07-27
檢核
2021-07-2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2021-08-03
回應階段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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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階段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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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階段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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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階段
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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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本意是為了避免未成年買酒,然而,開放網路販賣不代表未成年人就可以輕易買到,無論是採取信用卡或網銀轉帳付款,又或是在收貨時確認簽收人年齡,都與在商店中查驗身分證具有同樣的效果。
2016年,財政部針對40個主要及亞洲鄰近國家進行調查,奧地利、香港、菲律賓、瑞典、芬蘭、英國、法國、日本、中國、澳洲、紐西蘭、以色列、義大利、智利、南非、加拿大與美國大部分省州等多國,都早已採取輔以管制機制的方式開放,故建議行政院提請修正本條,參考各國作法予以開放。
利益與影響
禁止網路賣酒的規定,22年前《菸酒管理法》制定時就已在其中,時至今日,網路購物的便利性,使其成為現代人生活日常的一部分,2020年全國網路購物營業額超過兩千億、又因疫情改變購物習慣,禁止網路購買已非昔日無關痛癢的措施,而是與社會需求日益衝突的規定,正視社會環境的改變,開放網路買賣酒品,才能避免過時法規繼續造成民眾不便。
2015-16年行政院亦有針對開放網路販售酒進行討論與意見徵詢,行政院毛前院長亦於2015年底曾做出開放線上購酒的決議,惜無下文;距該時又過六年,網路購物習慣與電子支付身分查驗系統越發成熟,應做出積極改變。
目前即使法規禁止,網路上依然有許多賣酒的網站,亦有通訊軟體賣酒形式,雖然部分網站有受到政府裁罰,但仍不足以杜絕此種商業模式,網路賣酒無法禁絕,缺乏查驗的問題又無法可管,反而更可能導致未成年人取得酒品,開放網路賣酒並納入管理,更能達成避免未成年人取得的初衷。
又現行販售酒之實體通路,並非有嚴厲之身分查驗,如果在付款方式(如大多數開放國家)、交貨方式、販售時間(如新加坡與日本)都有所管制,並針對未有身分查驗之網路販售給予重罰(如英國、澳洲與日本等),應能達到積極開放、有效控管之目的。
有鑑於另需考量網路購買所需的運費門檻,及並非立刻取得的特性,未成年以網路方式買酒的機率,應較超商、酒行、雜貨店等實體通路更小,故開放網路賣酒應不至於加劇未成年飲酒之問題。
衛福部與兒少團體亦於相關會議指出,國外主要國家開放網路購酒後並未增加未成年飲酒率,未成年接觸酒精係家庭與同儕團體影響,並非購酒形式之多元性。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協辦單位
內政部
教育部
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
271
已關注
關注
機關回應
機關名稱 財政部
回應日期:
2021-10-01
分析說明
一、相關法規:(一)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同法第55條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違反第3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飲酒行為;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
同法第91條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兒少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業者經營方式、型態無法辨識或無年齡查驗機制,而有違反兒少法第43條第3項規定者,依兒少法處以罰鍰。
二、國際資料:(一)各國開放網路販酒情形及相關管制措施(附表1)
(二)各國開放網路販酒情形及未成年人飲酒率前述開放網路販酒與否國家,與國際理性飲酒聯盟(InternationalAllianceforResponsibleDrinking,IARD)研究報告[1]及我國衛生福利部調查報告[2]資料顯示,各國開放網路販酒情形及未成年人飲酒率(附表2)如下:
(三)綜上,我國及國際資料顯示:1.據前述本部蒐集彙整42國/地區資料,屬開放且輔有管制機制國家及屬部分開放國家,多訂有提供酒類予未成年人之罰則,其中多數國家規定於網路平臺購買酒品者應填具身分年齡資料,惟並無具體規定應如何驗證身分;另在交付酒品方面,雖有要求應確認取酒者達可飲酒年齡,惟未就確認機制有詳細規範。
2.近年各國未成年人飲酒率大多呈現下降趨勢,與是否開放網路販酒似無明顯關聯,惟我國係少數未成年人飲酒率增長之國家。
研商辦理情形
一、意見徵詢:為蒐集各方意見,本部除函洽相關團體提供意見外,並於110年9月15日召開研商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議題—「修正菸酒管理法第30條,開放網路販酒」會議,經綜整各方意見如下:網路販酒問題亟具爭議性,因應電子商務發展,民眾尋求更加便利的購物方式,但網路發達造成之青少年問題亦不容輕忽,如何兼顧商業發展及社會安全實為最大困難點。
開放網路販酒可增加民眾購酒便利性及減緩疫情對業者營運衝擊,惟可能同步增加兒少接觸酒類的機會。
雖然目前已進入網路時代,若於防杜兒少藉此管道取得酒品之機制被各方認同前,貿然推動,恐釀爭議。
(會議紀錄詳附件1)二、研析意見:(一)本部105年曾研提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擬採網路販酒業者資格管理、申購者身分識別、販酒網頁加註警語、付款方式、包裝標示、交貨方式、鼓勵舉發及提高罰則等配套措施進行管制,已較國際規範管制作法更為嚴格,仍無法獲致共識。
(二)綜觀前述各國未成年人飲酒率皆呈下降趨勢,惟我國未成年人飲酒情形愈趨嚴重,與其他國情形尚有不同。
(三)經查我國及國際相關文獻資料顯示,對於未成年人購買酒類縱有相關管制措施,仍難有效防杜(參考文獻詳附件2): 1.美國於2012年進行未成年人網路酒精銷售研究,發現未成年購買者進行的100次網路買酒中,高達45件成功取得。
2.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2年秘密客調查,有79%之店家違規賣酒給未成年人,致本部105年所擬透過實體通路確認購買者年齡機制之有效性仍遭質疑。
3.澳洲學者2019年研究指出,69%之網路販酒交付酒品時直接將酒品放置在無人看管處,造成未成年人輕易取得酒品。
4.據美國加州酒精監管單位2020年調查,餐館自行外送約有25%、外送APP則有高達80%未驗證消費者身分。
5.2021年芬蘭主管機關認為境外網路販賣酒品業者無法確實辨識年齡。
參採情形
綜上研商辦理情形,在無法有效防杜未成年人透過網路販酒取得酒品前,暫不參採提案人訴求。
後續推動規劃
有關修正菸酒管理法第30條開放網路販酒議題,必須考量各面向之顧慮及調和,尤以酒類性質特殊,在思考是否開放網路販酒時,不能僅以商業利潤角度思考,而應一併思考開放後可能衍生之成癮、醫療、犯罪等社會成本。
承前說明,有關宜否開放網路販酒,其爭議重點在於辨識購買者年齡機制之有效性,本部將持續關注身分辨識技術之精進作法。
相關連結
https://www.iard.org/science-resources/detail/Trends-Report-Underage-Drinking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64&pid=13636
附加檔案
附件1、研商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修正菸酒管理法第30條,開放網路販酒」會議紀錄.pdf
附件2、參考文獻.pdf
附表1.pdf
附表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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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財政部
回應日期:
2021-08-25
分析說明
各位關切本議題的網友大家好,由於大家對網路販酒議題多所關心,爰提供議題相關法規供大家參考:1.「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同法第55條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違反第3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飲酒行為;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
同法第91條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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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財政部
回應日期:
2021-08-23
分析說明
各位關切本議題的網友大家好,本部已於110年8月12日聯繫提案人邱威傑先生,經提案人於同年月18日電子郵件回復確認如下列提議內容。
1.法規面:建議修正菸酒管理法第30條,開放網路販酒。
2.配套措施:可考量於付款方式、交貨方式、販售時間等方面進行管制以避免未成年人取得,並對未有身分查驗之網路販售者課予重罰,以達積極開放、有效控管之目的。
3.其他國家經驗:目前包括英國、法國、日本、中國、澳洲等多國已採取輔以管控機制方式開放網路販酒並行之有年,故建議參考各國作法予以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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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財政部
回應日期:
2021-08-09
分析說明
感謝提案人邱威傑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依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本部將於2個月內(110年10月3日前)具體回應說明,相關處理程序規劃如下:•步驟1問題釐清 -110年8月23日前聯繫提案人,釐清並確認提案內容。
•步驟2資料提供 -110年8月30日前於平臺上公開議題相關法規及資訊。
•步驟3討論研議 -110年10月3日前研議提案訴求之可行性。
•步驟4正式回應 -110年10月3日前於平臺上公開本部正式回應。
在正式回應刊登前,我們會視研議情形將相關進展在此平臺和大家分享。
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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