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4 條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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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菸酒管理法( 民國89 年04 月19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 條,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菸酒管理法 ( 民國89年04月19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其他可 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

其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依相關法規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並應列入藥品管理。

前項應列入藥品管理之酒類製劑,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得不以酒類管理 ︰ 一須經醫師處方使用者。

二指示用藥品。

三每一容器容量不超過一百二十公撮,且酒精成分低於百分之五者。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以醫療使用為目的之製劑。

本法所稱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百分比中含有乙醇之 容量而言。

第一項未變性酒精之進口、產製及銷售等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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