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 - 國立清華大學華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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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簽證相關資訊
以下簽證資訊僅供參考,請諮詢鄰近的中華民國大使館(可至各駐外館處查詢),或是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的資訊。
申請/出發前請先瞭解相關簽證規定。
或撥打外國人免費服務專線:0800-024-111。
請注意:為避免更新不及,簽證資訊皆以駐外館處為準,本中心網頁資訊僅供參考。
停留簽證
停留簽證延長
重入境許可證
居留簽證申請
申請簽證相關流程圖
停留簽證
手續說明:中華民國外交部
辦理地點:中華民國駐外館處
申請表:簽證申請表
應備文件:
準備文件
說明
1.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國語文中心或機構核發之入學許可正本及影本
目前教育部公布之大學附設國語文中心或機構名單。
持劍潭華裔青年語文中心入學許可者,亦須提交由僑務委員會推薦入學之證明文件。
週一至週五,每週至少上課15小時。
2.學習計畫書正本及影本
內容應包含學習中文動機及學習計畫
3.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
例如銀行存款證明、國外匯款證明
4.護照正本及影本
效期6個月以上且須有空白頁
5.簽證申請表,表上請黏貼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須至「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申請人須親自簽名確認,照片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6.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注意事項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
未獲同意核發簽證案件,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對於曾來台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及持特定國家護照者(請參閱「特定國家人士來台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我駐外館處得不受理以研習中文為由申請簽證。
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境、非以學習中文之停留簽證目的來台,或已以其他身分在台居留者,均不適用在台轉換簽證目的為「研習中文」。
在台就讀滿4個月並繼續註冊3個月以上,且符合居留簽證之要件者,得於所持停留簽證之停留期限屆滿至少1週前,向本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改換居留簽證(請參考網頁: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在台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本項作業需7個工作天。
所繳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2週內補齊者,將不予核發簽證,且所繳之簽證規費不退還。
停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持有學校入學許可,不代表即可獲本國核發簽證;獲本國核發簽證者,並不代表即可進入我國境內。
★ 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停留簽證延長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外僑: 停留延期申請須知
申請程序:
持60天以上之停留簽證入境,且未加蓋不准延期,有事由需繼續停留者,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應備文件:
內政部「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1份
個人護照正本
本中心之註冊證明
課堂出席紀錄表
辦理地點:
停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新竹)
新竹市中華路3段12號1樓、2樓
03-5243517
注意事項: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或另附委託書。
停留期間,均自入境翌日起算。
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每次延期期限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日期之期限。
總累計停留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或180日。
超過6個月或180日,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重大事故需延期停留者,應向停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事先提出申請。
★ 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重入境許可證
持「單次入境停留簽證」者,若欲出境後再回台灣,須在國外重新辦理簽證,攜帶本中心「在學證明書」至最近之中華民國大使館、領事館或代表處申請;若持「多次入境停留簽證」,則不需要辦理。
若已有ARC卡「外僑居留證」,在居留證有效期限內,皆可憑「外僑居留證」入境臺灣。
備註:
持「單次入境停留簽證」者,無法轉換為「多次入境停留簽證」。
居留簽證申請
「居留簽證─中文研習」持簽證目的為研習中文之停留簽證來台,並已於本中心連續就讀滿四個月以上且繼續註冊3個月以上,缺課時數未超過上課總時數1/4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至少1週前,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將停留簽證轉換成居留簽證,並應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ARC)及重入國許可。
居留證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步驟1.至華語中心
繳交下一期學費
申請2份「在學證明書」及「出缺席記錄表」
步驟2.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MinistryofForeignAffairs)
欲轉換簽證者,請於停留證到期2周前,攜帶下列文件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3~5Fl,2-2Chi-NanRd,Sec1,TaipeiCity,10051,ROC(Taiwan))辦理:
簽證申請表1份:(表上請黏貼6個月內2吋彩色照2張)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簽確認,照片背景以白色為底
護照正本及影本:護照效期需有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並需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需繳驗近3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之合格體檢國內或國外醫院之健檢證明,須經中國民國駐外處驗證檢查項目及體檢醫院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在學證明及註冊證明正本及影本:本中心核發之在學及註冊證明在學證明內容須證明已就讀滿4個月並繼續註冊3個月以上週一至週五,每週至少須上課15小時
上課出席紀錄證明正本及影本:缺課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之1/4
成績單正本及影本:研習期間之測驗成績
研習計畫書正本:內容應包含研習中文動機目的及研究計畫
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 如銀行存款證明、國外匯款證明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步驟3.至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服務站(HsinchuCityServiceCenter)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簽發居留簽證起15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否則罰鍰為新臺幣2,000至10,000元)。
申請表
護照正本
居留簽證
在學證明書及出缺席紀錄表正本
2吋照片2張
辦理費用新臺幣1,000元
注意事項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實施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
申請人所繳交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7個工作天,申請人須於居留期限屆滿前7個工作天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出申請。
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
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限內間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至在臺逾期停、居留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
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驗證,且為中文、英文以外之文件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併原文件經中華民國駐外館驗證。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方式入境、或持非以研習中文目的之停留簽證來臺者,不得以研習中文為由要求轉換居留簽證或申請延長停留期限。
持有學校入學許可,不代表即可獲本國核發簽證;獲本國核發簽證者,並不代表即可進入我國境內。
★ 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備註:
外僑居留證辦理需約7個工作天時間,如需多次重入境,請於申請時提出
上述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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