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新法-限定繼承為原則 - 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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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新法-限定繼承為原則
民國98年6月10日新修正公布的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將我國繼承制度由「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 因此新法施行後,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需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外,本次修正配合新制度之施行,一併增修繼承清算程序,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就遺產能確實獲得應有的清償。
依現行民法第1144條規定,繼承人不分性別,均按其繼承順位定其法定應繼分之比例。
♦繼承三步驟:
1.確定自己是否為繼承人。
2.若確定被繼承人之負債大於財產,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時,應同時通知後順序之繼承人,注意一併為子女或孫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3.如果不確定被繼承人之財務狀況,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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