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之繼承人-定義與原則、繼承回復請求權-知識百科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定義繼承,指因被繼承人死亡,法律規定由其一定親屬(繼承人),當然地、概括地承繼其財產上一切之權利及義務而言。
同時存在原則指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生存,始得繼承 ...
公職考試
國營事業
銀行招考
會計證照
專技證照
金融證照
醫護證照
教職升學
考情說明
高普考試
高普考
熱門報考類科
初等考試
初等考試
熱門報考類科
地方特考
地方特考
熱門報考類科
鐵路特考
高員級
員級
佐級
一般警察
行政警察
消防警察
移民行政
移民三等
移民四等
其他特考
司法特考
稅務特考
關務特考
國安局
調查局
原住民特考
身障特考
監所管理員
國營招考
台電招考
台糖招考
台水招考
中油招考
臺菸招考
經濟部國營聯招
捷運招考
台北捷運
桃園捷運
台中捷運
漁農會
漁會招考
農會招考
水利會
更多國營事業
郵局招考
中鋼招考
中龍招考
港務公司
台鐵營運人員
中華電信
國營
臺灣銀行
土地銀行
中國輸出入銀行
公股
兆豐商銀
彰化銀行
華南銀行
台灣企銀
第一銀行
合作金庫
農業金庫
民營
板信銀行
上海銀行
三信銀行
聯邦銀行
新光銀行
高雄銀行
陽信銀行
聯合測驗
金融基測
會計證照
記帳士
IFRS專班
會計師
會計乙級
不動產
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人
導遊領隊
領隊導遊
領團人員
法律管理
國際專案管理師PMP
助理國際專案管理師
專技人員
消防設備人員
國際證照
CFA財務分析師
CFP理財規劃顧問
國內證照
證券商業務員
期貨商業務員
信託業務人員
投信投顧營業員
期貨分析
證券分析
理財規劃人員
股市投資分析
銀行招考檢測
金融基測
醫護證照
護理師
醫師
營養師
食品技師
保健食品工程師
物理治療師
驗光師
教職考試
教師檢定
教師甄試
公幼教保員
升學/檢定
警專考試
學測指考
學士後中醫
考情講座
公職說明會
國營說明會
記帳會計說明會
不動產說明會
金融說明會
輔導講座
考試工具
電子報
三民官方粉絲團
名師前線粉絲團
經驗分享
上榜心得
命中事實
×Close
訊息
民法繼承編之繼承人-定義與原則、繼承回復請求權
×Close
訊息
首頁
學習百科
專技證照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繼承編之繼承人-定義與原則、繼承回復請求權
作者:陳仕弘
定義
繼承,指因被繼承人死亡,法律規定由其一定親屬(繼承人),當然地、概括地承繼其財產上一切之權利及義務而言。
同時存在原則
指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生存,始得繼承,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
因此若為民法第11條同時死亡推定之情形,因互相皆不符合同時存在之原則,所以不得相互繼承。
(但得代位繼承)
胎兒之繼承權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妻之胎兒縱未出生,為保護胎兒繼承權之利益,仍視為既已出生(即胎兒仍有繼承權)。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繼承權的侵害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7號解釋認為:「凡無繼承權而於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僭稱為真正繼承人或真正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之侵害。
」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請求權人
1.真正繼承人。
2.其法定代理人。
繼承回復請求權期間
1.自知係被侵害之時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自繼承開始其逾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
確認繼承人資格(確認之訴) + 遺產標的物之返還請求權(給付之訴)以符「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不必分別提起二個訴訟。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Facebook
LINE
Hide
Show
AddThisSharing
Facebook
LINE
※諮詢課程,歡迎來電或
網路諮詢
百科問與答
百科留言(600字以內)
我要留言
百科討論區
暫無討論
知識百科
KnowledgeInfo
一般危險之責任
不動產經紀人|2019/12/13
契約之成立
不動產經紀人|2019/12/13
正當防衛
不動產經紀人|2019/12/13
無權處分
不動產經紀人|2019/12/13
暴利行為
不動產經紀人|2019/12/13
了解更多►
相關新聞
RelatedNews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報名今開跑-「準備重點」...
不動產經紀人|2022/08/02
房仲家數暴增!業者瘋搶人才-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人|2022/07/29
受房仲家人鼓勵!大四生從零開始拼上不動產...
不動產經紀人|2022/06/17
幼教系轉戰房仲!3個月奪不動產經紀人第1...
不動產經紀人|2022/04/29
保障年薪120萬!房仲業祭高薪吸引新鮮人
不動產經紀人|2022/04/25
了解更多►
熱門活動
HotEvent
不動產證照考古題下載
不動產經紀人|2014/09/15
台灣
台灣
台灣
不動產證照考古題下載
地政士-不動產考試資料索取
不動產經紀人|2013/05/07
台灣
台灣
台灣
地政士-不動產考試資料索取
不動產估價師資料索取
不動產經紀人|2013/05/07
台灣
台灣
台灣
不動產估價師資料索取
不動產經紀人資料索取
不動產經紀人|2013/05/07
台灣
台灣
台灣
不動產經紀人資料索取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資料索取
消防設備士|2020/12/28
台灣
台灣
台灣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資料索取
免費登記►
百科大綱索引
×
請先登入/註冊會員
會員登入
註冊會員
Facebook
Google
保持登入狀態
忘記帳號/密碼
登入
姓名
Email
手機號碼
登入密碼
Verificationcode
RefreshEnterthetextappearinthepicture
Facebook
Google
貼心叮嚀:
Dear新朋友,歡迎您加入三民輔考,註冊後,即同意我們的
會員使用條款和
隱私政策。
成為會員您將體驗『任何時間自由學習』的樂趣。
註冊
關閉
重新導向
恭喜您成功登入我們的學員系統!
讓我們一起學習,快速上榜
留在這裡
前往會員專區
×
關閉
確認
×
關閉
提示訊息
因網路連線不穩定,發生無法預期情況,請重新整理後繼續。
重新整理
延伸文章資訊
- 1六、我國現行法有關繼承採取何種制度? - 天秤座法律網
答:基於憲法對私有財產及繼承的保障,並為維持遺產移轉的明確,促進交易安全,我國民法以下列原則建構繼承制度: (一)私的繼承:遺產應由私人繼承,以保障私有財產。
- 2繼承(一):繼承權規定概述- KPMG Taiwan
- 3繼承-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主要原則
- 4進階搜尋-立法院三讀通過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 - 司法院
民法繼承編施行以來,採概括繼承無限責任為原則,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 本次民法繼承編修正,更進一步將繼承人對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為 ...
- 5繼承之類型 - 遺產繼承律師
一、限定繼承(原則)民國98年6月修法後,被繼承人過世時,縱繼承人未為任何聲請行為或提出遺產清冊或逾三個月才提出遺產清冊,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仍為限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