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10月起施行 -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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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個資法,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而蒐集醫療、基因、性生活等個人資料,原則上可不需告知當事人;非公務機關使用或處理個人資料,如果與公共利益有關,或 ... 回首頁 網站地圖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日本語 English 한국어 歷史沿革 組織.業務 成員介紹 TIPLONews 法規情報 智財情報 智財統計 研討會 相關連結 影像 詞庫查詢 聯絡TIPLO HOME>TIPLONews 個人資料保護法10月起施行 C121001Y9.C120930Y9|2012年10月號 回上一頁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除第6條、第54條外,其餘條文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未來該法擴大保護所有個人資料及打破行業別限制,規定若符合公益,報導犯罪前科或人肉搜索不違法。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後,該部積極辦理個資法施行準備事宜,除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召開研議修正個資法施行細則會議達41次,並同時辦理相關宣導訓練活動外,另積極完成「個資法施行細則」、「個資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等法規命令修訂程序,於2012年10月1日與個資法同步施行。

至於研議修正個資法施行細則會議期間,各界針對相關爭議條文,陸續提出之關切性意見(例如個資法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要件過於嚴苛、第41條非意圖營利刑事政策涵蓋範圍過廣、第54條規定告知義務溯及完成之1年時限不合理等),法務部為審慎因應,另提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通過,2012年9月6日已函送立法院審議。

 新版個資法,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而蒐集醫療、基因、性生活等個人資料,原則上可不需告知當事人;非公務機關使用或處理個人資料,如果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來源,且使用該資料有比保護資料更重大利益,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即可使用。

 民眾使用網路方面,有關臉書、部落格等張貼有他人合影的照片,如果屬於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目的範圍內,依個資法相關規定可排除適用,回歸民法適用。

此外,「人肉搜索」已成為當紅追人利器。

法務部指出,根據個資法,未來人肉搜索只要與公共利益有關,例如網友聯手揭露民眾虐待動物、破壞公物等不當行為,進而協助公務機關追查當事者身分,均屬合理蒐集個人資料的範圍。

 新版個資法也調整民事、刑事與行政罰的責任內涵,同一事件民事損害賠償最高總額提高至新台幣2億元,並增加團體訴訟機制。

刑事責任對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提高刑責到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並改為非告訴乃論。

行政裁罰部分,則提高罰鍰額度。

(2012.09) 資料來源:法務部新聞稿20121001自由時報20120930/A1中央社201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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