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基本概念 -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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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法律,《個資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2.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根據法律司字第1000700819號函釋(法務部, ... 利用個人資料時的注意事項 關於「利用」的意義,依《個資法》第2條第5款規定:「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有關利用個人資料的要件,依蒐集處理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條件內容,以下將說明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所應具備的要件。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的要件 根據《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要利用個人資料,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一)須在法定職務必要的範圍 關於「法定職務」,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  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

自治條例。

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

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

例如申請科技部計畫,科技部可以蒐集申請人之聯絡資料、學歷、專長、過去著作等,但不能蒐集與計畫需求無關之申請人體檢報告。

  (二)須符合蒐集的特定目的 但若有下述七種情形之一,可以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1.法律明文規定 所謂法律,《個資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2.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根據法律司字第1000700819號函釋(法務部,2012): 市政府(人事單位)提供其基於人事管理之個人資料予政風機構,雖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其利用係為協助政風機構達成『整飭官箴、杜絕貪腐』維護公務執行之『公正廉潔』,……所定「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

  3.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例如當事人發生車禍陷於昏迷,警察為做緊急處理,於是向監理機關查詢該昏迷者的個人資料。

該監理機關提供的個人資料,是為免除當事人的危險,而就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劉佐國、李世德,2015)。

  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是基於特定目的外之使用,然而是為避免個人以外的第三人發生權益受到重大危害的情況,該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是可以被允准的。

  5.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所謂「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依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7條,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

  6.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舉例而言,某縣市政府社會局欲對於滿70歲以上的老人給付年金,請戶政機關提供該等老人人口的個人資料,戶政機關給社會局的個人資料,屬於特定目的外的利用,然而是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利用,所以是被允許的(劉佐國、李世德,2015)。

  7.經當事人同意 所謂「同意」,根據《個資法》第7條第2項規定:「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的要件 《個資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法律明文規定。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經當事人同意。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由法條內容得知,非公務機關要利用個人的資料,原則上必須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只有於法律規定的七種例外情形,才可以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該例外情形大致與上述公務機關的規定內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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