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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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形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學校、幼兒園應 ... 目前線上:905人,瀏覽人次:69516976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 處理流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之「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 事件通報及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玖、採行措施三、落實責任通報(一 )強化教育人員責任通報之規定,明定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處理流 程、相關注意事項及通報人身份資料保密措施等事項,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及處理流程。

二、學校、幼兒園及其相關人員知悉有下列法律規定事件時,應依法立即 通報相關單位: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 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表如附件一):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遭受該法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4.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5.有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6.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 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 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 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表如 附件一)。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 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 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表 如附件二)。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教育人員等相關人員於執行職 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表如附件三)。

(五)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及 其他執行兒童福利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 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該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 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該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附件一-通報表附件二-通報表附件三-通報表 三、學校及其相關人員依相關法規及前點規定通報或報告時,應以密件處 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或公開;學校對於通報人或報告人之身分資料應依法予以保密,以維 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四、學校應依下列法規辦理防治教育,並提升通報意識: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四小時 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 學年實施。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該 法所定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三)依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二條規定, 各級學校應依該辦法每年定期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 導工作。

宣導之對象應包括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及學生家長。

五、學校、幼兒園針對保護性案件,應依法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供協助、適當保護及照顧: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五十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請 )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 師長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主管機關請求 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時,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二)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形者,於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學校、幼兒園應提供兒童及少年 適當保護及照顧;其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觸 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觸犯之虞,或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 關。

(三)有關兒童少年保護緊急通報事件處理注意事項如下: 1.學校、幼兒園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 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 ,得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案件遇有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所規範之緊急情況 者,宜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並依兒童及少 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提 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

3.經社政單位評估需至現場訪視之個案,應提供學校、幼兒園預 計到現場訪視之時間,並避免在學校、幼兒園安置到隔夜或於 放學後留置於學校、幼兒園過長時間;學校、幼兒園應於此段 時間內,提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

六、基於保護學生之立場,學校應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事件責任通報制度,建構縝密之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學校 應於校園之輔導網絡及體制中,結合社政(社工專業)、警政、衛生 、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 繫機制,並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

七、學校、幼兒園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應即啟動 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由校長或園長指定專人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 、媒體應對及發言,並加強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協調聯繫,於事件 之司法調查過程中,必要時應陪同學生或幼兒,給予心理支持,遇秘 密轉學事宜,並應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學生或幼兒轉 進及轉出之學校、幼兒園,進行相關之班級輔導及結合社工訂定個案 處遇計畫(保護輔導工作流程圖如附件四)。

附件四-保護輔導工作流程圖 八、學校、幼兒園應運用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如附件一) ,辨識學生或幼兒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 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 發生,並能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加強教育人員之責任通報宣導及教育 訓練(含敏感度訓練及辨識知能),加強落實責任通報制度。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針對責任通報事宜訂定行政獎懲及保 護措施,並針對未盡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加強處理。

十一、責任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學校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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