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通報事件 - 石碇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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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單位. 通報時限及條件. 法條.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 學務處(校安). 輔導處(社政). 24小時.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0條:責任通報.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 家庭教育相關諮詢、諮商或輔導 校園通報事件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教師通報責任及相關法條....♦♦♦... 項目 通報單位 通報時限及條件 法條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衛服部/未成年少女懷孕服務流程 學務處(調查,校安) 輔導處(輔導,社政) 24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九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第53條:責任通報﹝知悉後24小時通報﹞ 第100條: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罰鍰 疑似兒少保護 學務處(校安) 輔導處(社政)   24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二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身心虐待。

第53條:責任通報 第54條:高風險通報 第100條:罰則 疑似家庭暴力 學務處(校安) 輔導處(社政) 24小時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0條:責任通報   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第62條:罰則   違反第50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疑似自我傷害 輔導處 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 精神衛生法 第32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高風險家庭 輔導處 輔導處評估後,決議是否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 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 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 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中輟(國中部) 學務處(出缺) 教務處註冊組(通報) 缺課3天以上或累及達七日(49節)以上者須通報 強迫入學條例 第8-1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 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9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 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 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 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 解決其困難。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 而無故缺課者。

中離(高中部) 學務處(出缺) 教務處註冊組(通報) 無故缺(曠)課超過3日者:填寫中途離校學生追蹤輔導紀錄表並進行通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23條           學生缺課,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24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17條  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

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教育部強化學生穩定就學及建立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計畫 應通報資料 (一)無故缺(曠)課超過3日者:填寫中途離校學生追蹤輔導紀錄表並進行通報。

(二)學生中途離校原因發生(含休轉放棄、廢止學籍學生)或復學後,學校應於3日內完成通報作業。

資料來源:2014.06.06/新北市立中正國中/專任輔導教師 黃怡寧 【沒你「救」不行-兒少保辨識與通報-】 資料來源:2014.06.06/新北市立中正國中/專任輔導教師 黃怡寧 【沒你「救」不行-兒少保辨識與通報-】 資料來源:2014.06.06/新北市立中正國中/專任輔導教師 黃怡寧 【沒你「救」不行-兒少保辨識與通報-】 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通報   憂鬱自傷輔導與資源 自傷及自殺事件 孩子有自殤行為,如:割手腕、撞牆 孩子有自殺行為,如:跳樓、吞安眠藥 家長有自殺行為 兩種通報: 高風險通報(家長)、自殺防治通報(家長或學生)、校安通報(輔導處→學務處) 通報流程   ►校園自我傷害危機處置標準化作業流程 相關訊息/資源 新北市石碇高中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新北市各級學校辦理憂鬱自傷學生輔導與資源轉介作業流程 校園自我傷害防治手冊 憂鬱與自我傷害防治Q&A手冊 新北市自殺通報關懷單 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 中途離校學生資源一覽表  實施對象(高中部)   當日未到校上課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經連繫無著無法確定原因之學生。

未經請假且未到校上課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含新生已報到未註冊者_學籍系統沒有資料,留校備查)。

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休學或其他原因失學者(喪失學籍之學生追蹤至18歲為止)。

中途離校復學之學生(追蹤輔導至穩定就學)。

相關訊息 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處理流程 ​學生追蹤輔導紀錄表​ (石碇高中)中離學生通報及輔導標準化作業分工與流程 中輟議題 實施對象(國中部) 新生未報到(教務處直接處理) 一般中輟(導師通報) 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連續三日以上之學生 曠課累計達49節(長期缺課) 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相關訊息/資源 (石碇高中)中輟學生通報及輔導標準化作業分工與流程 個案關懷卡A 高風險家庭定義 依內政部兒童局「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實施計畫」所訂定:家中有18歲以下兒童少年,有以下情事致影響兒童少年食、衣、住、行、育、醫者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因貧困、擔心、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相關訊息/資源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檔案下載-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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