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詢重要軍事管制區範圍資訊-(禁限建範圍2020120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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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86.9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 --. 備註:管制規定詳後表【備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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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重要軍事管制區範圍資訊-(禁限建範圍2020120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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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禁限建電子上傳宣導
一、說明:為簡化及縮短行政作業流程,有關涉及軍事設施禁限建範圍及高度,須由申請人函文本局轉請第五作戰區指揮部查詢,並由第五作戰區指揮部函文逕覆申請人及副知本局。
二、臺中市各行政區重要軍事管制區範圍彙整表(如下表)。
三、申請人可透過電子檔案上傳查詢資料,免列印紙本文件,亦可縮減查詢時間。
(詳細流程如下附檔)
四、申請人亦可透過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臺,一併查詢軍事禁限建地區等其他一、二級環境敏感區相關資訊。
(網址:https://eland.cpami.gov.tw/sepor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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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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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子墘段
六寶段
六雅段
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86.9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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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
上橫山段
橫山段
自立段
科雅段
清雅段
建築物高度89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51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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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山段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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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橫山段
自立段
科雅段
清雅段
建築物高度89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6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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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
六張犁段
寶雅段
建築物高度41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6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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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
十三寮段
忠雅段
秀雅段
建築物高度31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78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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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
自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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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78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49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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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
自強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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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9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69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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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
科雅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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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76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76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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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
西員寶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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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78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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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
六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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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34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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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
六雅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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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1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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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
清雅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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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部分地區海拔高度超過可建高度260.8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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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管制規定詳後表【備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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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
忠雅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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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部分地區海拔高度超過可建高度260.8公尺)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86.9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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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管制規定詳後表【備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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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8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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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16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98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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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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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段
鰲峰段
建築物高度22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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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2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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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段
建築物高度24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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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2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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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4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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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4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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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2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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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2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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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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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2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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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雲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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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2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4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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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區
新興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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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2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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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區
鰲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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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2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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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區
海風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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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94.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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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區
楊厝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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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94.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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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區
吳厝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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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94.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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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區
吳厝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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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94.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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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區
甲南段
菁埔北段
建築物高度38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7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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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區
菁埔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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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04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56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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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區
臨海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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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11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3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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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區
朝天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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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2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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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興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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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19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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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33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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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山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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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94.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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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區
頂湳段
菁埔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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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6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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菁埔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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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33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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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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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1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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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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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94.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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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庄段
圳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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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厝段
神圳段
順濟段
建築物高度8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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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
圳堵段
朝清段
福庄段
仁愛段
建築物高度56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94.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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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
新庄子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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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6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94.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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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
社口段
社南段
望寮段
圳前段
福隆段
大富段
岸裡段
建築物高度74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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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
下溪洲段後壁厝小段
大洲段
神工段
國豐段
光啟段
李洲段
溪洲段
竹圍段
建築物高度8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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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
福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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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74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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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
厚生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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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74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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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
林厝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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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74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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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
神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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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74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7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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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
神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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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74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71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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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
順濟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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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79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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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備註二】:依國防部、內政部109年1月13日國作聯戰字第1090008149-1號、台內營字第10908002871號函由國防部、內政部會銜公告「臺中市神岡、嘉義縣粗溪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限建範圍(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生效)。
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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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
東英段
平等段
六路段
大學段
晉江東段
六福段
建築物高度16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262.9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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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竹林段犁份小段
中清段
鹿寮東段
福田段
新犁份段
犁份東段
建築物高度16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08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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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公館段
中清段
公館北段
公館南段
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21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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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管制規定詳後表【備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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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西勢寮段
西勢段
中清段
明德段
建築物高度58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9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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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西勢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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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59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97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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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中清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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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63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9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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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管制規定詳後表【備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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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明德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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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59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5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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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公館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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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78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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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公館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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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16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8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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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管制規定詳後表【備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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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鹿峰東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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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66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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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鹿峰西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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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66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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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鹿寮東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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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183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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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沙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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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231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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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新竹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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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137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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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紅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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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16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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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竹林段竹林小段
沙工段
沙工北段
新竹林段
紅竹段
竹林東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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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94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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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南勢坑段埔子小段
六福段
保成段
自強段
三鹿段
國昌段
正義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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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2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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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晉江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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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7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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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英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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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63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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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東英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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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73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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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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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57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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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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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5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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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南勢東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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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4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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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南勢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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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4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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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管制規定詳後表【備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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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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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管制規定詳後表【備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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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
竹林東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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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管制規定詳後表【備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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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地籍重測後地段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795旅
陸軍航空第602旅
陸軍步兵第104旅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大甲區
五里牌段
順帆段
渭水段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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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雙寮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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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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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西勢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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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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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甲惠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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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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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甲農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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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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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甲全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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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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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朝陽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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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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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孔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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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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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順天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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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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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薰風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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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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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光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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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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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文武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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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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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雁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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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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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和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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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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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武曲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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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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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義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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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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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武陵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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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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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文曲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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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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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致用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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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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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文化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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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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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德化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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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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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賢仁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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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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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奉化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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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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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
奉仁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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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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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地籍重測後地段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795旅
陸軍航空第602旅
陸軍步兵第104旅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外埔區
內水尾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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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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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軍事管制區地段外緣起算,限建範圍內2.7公尺以下建築物免提交軍方審查;超出規範之建物,得視現地高層狀況作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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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埔區
二崁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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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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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埔區
三崁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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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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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埔區
甲東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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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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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埔區
上鐵山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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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軍事管制區地段外緣起算,限建範圍內2.7公尺以下建築物免提交軍方審查;超出規範之建物,得視現地高層狀況作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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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地籍重測後地段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795旅
陸軍航空第602旅
陸軍步兵第104旅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大安區
頂大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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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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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區
三十甲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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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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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區
牛埔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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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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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區
安實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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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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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區
安農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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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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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地籍重測後地段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795旅
陸軍航空第602旅
陸軍步兵第104旅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西屯區
永安段
東林段
福順段
福和段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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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順安段
福順段
福和段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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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民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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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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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惠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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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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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惠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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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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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惠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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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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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惠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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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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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廣安段
生態段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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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協仁段
福順段
福和段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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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協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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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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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東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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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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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安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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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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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福星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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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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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福德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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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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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龍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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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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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
永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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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293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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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地籍重測後地段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795旅
陸軍航空第602旅
陸軍步兵第104旅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南屯區
南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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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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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豐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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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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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豐樂段
豐業段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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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三塊厝段
永春段
永新段
三富段
永富段
新富段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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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田心段
大進段
大新段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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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黎明段
三富段
永富段
新富段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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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新生段
永春段
永新段
三富段
永富段
新富段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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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鎮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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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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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鎮安段
三富段
永富段
新富段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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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永定段
永春段
永新段
新富段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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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春社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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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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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豐功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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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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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永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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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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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永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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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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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三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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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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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永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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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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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新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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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在150公尺以下將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逕由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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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區
台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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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28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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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地籍重測後地段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795旅
陸軍航空第602旅
陸軍步兵第104旅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龍井區
龍井段竹坑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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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5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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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區
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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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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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區
龍目井段水師寮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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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5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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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區
龍目井段水裡社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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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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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區
竹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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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6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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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區
茄投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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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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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區
龍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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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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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區
南寮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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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22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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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地籍重測後地段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795旅
陸軍航空第602旅
陸軍步兵第104旅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新社區
七分段七分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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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58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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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段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新社區
七分段水井子小段
新水井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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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60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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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段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新社區
大南段大南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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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524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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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段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新社區
大南段番社嶺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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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55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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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段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新社區
馬力埔段
新水井段
新南段
永興段
協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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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59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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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新社區
崑山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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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59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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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神木段
神木段
新大南段
新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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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45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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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新社區
新水井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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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60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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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七分段十分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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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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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段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新社區
水底寮段上水底寮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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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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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鳥統頭段
復盛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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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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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二櫃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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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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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三友部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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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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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食水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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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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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中正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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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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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糖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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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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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新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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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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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國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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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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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新農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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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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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新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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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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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復盛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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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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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月湖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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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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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龍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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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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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新大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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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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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新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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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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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永興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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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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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協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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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建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高度)10公尺以下(不含10公尺),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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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區
七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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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新社區
大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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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地籍重測後地段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795旅
陸軍航空第602旅
陸軍步兵第104旅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大肚區
大肚段
榮華段
頂街段
福利段
自治段
大東段
仁德段
萬陵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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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5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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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追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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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38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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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溪洲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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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6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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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社腳段社腳小段
福吉段
福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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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5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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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社腳段山子頂小段
福安段
福山段
福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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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73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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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汴仔頭段山子腳小段
山陽段
榮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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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6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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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文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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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6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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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台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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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2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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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山陽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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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96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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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榮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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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91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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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頂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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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3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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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福利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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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8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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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自治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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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76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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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大東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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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21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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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仁德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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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04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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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萬陵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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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29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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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中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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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293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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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慶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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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293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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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遊園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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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29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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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區
瑞井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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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280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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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地籍重測後地段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795旅
陸軍航空第602旅
陸軍步兵第104旅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北屯區
大榮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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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544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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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區
大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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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54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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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區
大盛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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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468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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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區
大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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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305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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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地籍重測後地段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795旅
陸軍航空第602旅
陸軍步兵第104旅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烏日區
成功嶺段
高學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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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20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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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地籍重測後地段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795旅
陸軍航空第602旅
陸軍步兵第104旅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豐原區
下南坑段
上南坑段
北陽段
向陽段
中陽段
陽明段
博愛段
東陽段
豐東段
綠山段
南陽段
安康段
南村段
豐村段
南嵩段
新東陽段
新綠山段
復興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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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556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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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區
上南坑段
南村段
水源段
豐村段
聯合段
葫蘆墩段
豐陽段
南田段
南嵩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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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432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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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地籍重測後地段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795旅
陸軍航空第602旅
陸軍步兵第104旅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潭子區
聚興段
帝君段
豐興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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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429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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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地籍重測後地段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795旅
陸軍航空第602旅
陸軍步兵第104旅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東勢區
大茅埔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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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段須送軍方審查
行政區
地籍重測前地段
地籍重測後地段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795旅
陸軍航空第602旅
陸軍步兵第104旅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太平區
麗園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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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基地海拔+申請建物主體高度在141.24公尺以下無須再行會辦軍方審查,由建築師簽證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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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區
萬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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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區
光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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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區
吉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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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管制規定
建築物距離ITU測象站(障礙物、最短距離限制金屬構造物)規定:
管制範圍:以天線基座向外延伸。
管制規定綜整:
300m範圍內:均需會辦軍方審查。
300~1000m範圍內:
符合附表項次5~9建物材質與最短距離,且建物高度50m(不含)以下,得免會辦軍方(由建築師簽証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1000m範圍外:符合附表項次10~11建物材質與距離,仍應會辦軍方審查,得免會辦軍方(由建築師簽証併入本局建照審查)。
項次
障礙物
最短距離
1
非金屬建物-獨棟
100m
2
非金屬建物-建築群
200m
3
金屬籬笆或柵欄
200m
4
金屬屋頂小型建物、二或三層非金屬建物
250m
5
超過三層非金屬建物
300m並依高度遞增
6
低壓電線
300m
7
鐵路電線
400m
8
金屬構造物(如:小型車棚)
800m
9
高20m高壓電線鐵塔
1000m
10
瓦斯儲氣槽、大型金屬構造物、金屬橋樑
1500m以上
11
高30m以上高壓電線鐵塔
2000m
【備註二】國防部、內政部會銜公告「臺中市神岡、嘉義縣粗溪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限建範圍(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生效)(範圍詳附件)
【備註三】:依國防部、內政部109年2月6日國作聯戰字第1090023336號、台內營字第1090801639號會銜公告「臺中市太平區坪林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限建範圍(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生效)。
(範圍詳附件)
【備註四】:依國防部、內政部109年7月30日國作聯戰字第10901616351號、台內營字第1090813184號會銜公告「台中縣神岡鄉山皮村、大雅鄉埔子墘、十三寮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修正為「臺中市神岡區山皮村、大雅區埔仔墘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並調整其禁建、限建範圍(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生效)。
三、會辦軍方需檢附資料
(一)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地理位置圖。
(五)海拔高度(基地高程)(查詢高度有無超過限制時須檢附)。
(六)建物平立面圖(查詢高度有無超過限制時須檢附)。
四、資料份數
(一)檢附資料若均為A3紙張大小以下則僅需2份。
(二)檢附資料若有超過A3紙張大小,須檢附份數如下:
資料份數
行政區
2
南屯區、烏日區
3
大安區、大甲區、大肚區、龍井區、北屯區、潭子區、豐原區、東勢區
4
大雅區、清水區、外埔區、西屯區
5
神岡區、沙鹿區、新社區
【公文備註】
1.依據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108年10月31日空三聯作字第1080005957號函辦理。
2.依據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108年10月31日空五作情字第1080002457號函辦理。
3.依據國防部電訊發展室108年8月15日國訊政計字第1080003804號函辦理。
4.依據國防部電訊發展室108年9月2日國訊政計字第1080004086號函辦理。
5.依據陸軍步兵第一0四旅108年8月23日陸十常戰字第1080001797號函辦理。
6.依據陸軍航空六0二旅108年8月14日陸航翌治字第1080002464號函辦理。
7.依據國防部、內政部109年1月13日國作聯戰字第1090008149-1號、台內營字第10908002871號函由國防部、內政部會銜公告「臺中市神岡、嘉義縣粗溪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限建範圍(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生效)。
8.依據國防部、內政部109年2月6日國作聯戰字第10900233361號、台內營字第10908016391號函由國防部、內政部會銜公告「臺中市太平區坪林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限建範圍(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生效)。
9.依據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109年2月15日空五作情字第1090000337號函辦理。
10.依據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109年2月18日空防飛作字第1090001672號函辦理。
11.依據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109年3月3日空五作情字第1090000474號函辦理。
12.依據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109年11月9日空五作情字第109000270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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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山皮村、大雅區埔仔墘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公告一.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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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山皮村、大雅區埔仔墘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公告二.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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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山皮村、大雅區埔仔墘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地籍圖.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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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區山皮村、大雅區埔仔墘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地形圖.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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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公告圖.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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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公告函-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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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岡公告函-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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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公告圖.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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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公告函-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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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KB
太平公告函-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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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KB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都市發展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04
發布日期:
2018-06-21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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