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什麼是訴訟費用(裁判費)?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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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 ... 關閉廣告 法律-柯毓榮律師 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柯毓榮律師 全台灣都有服務 如果需要法律服務,請以下列方式聯繫 聯絡方式0933-824781 LINE:nisson123 EMAIL:[email protected] 聯繫時間:每周一到五上午9:00至下午5:30 Dec31Tue201908:24 【民事訴訟法】什麼是訴訟費用(裁判費)?怎麼計算?     「什麼是訴訟費用(裁判費)?怎麼計算?」   因為法院辦公也是需要成本,所以向法院提出訴訟需要繳納「裁判費」,也就是所謂的訴訟費用,而該裁判費是繳給法院,不是繳給律師,所以律師費用不包含裁判費,以下就要繳納裁判費的法條,簡單介紹如下:     民事訴訟法「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規定 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77-14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77-15條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77-16條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

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第77-17條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77-18條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第77-19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

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第77-20條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77-21條 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第77-22條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第77-23條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

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第77-24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第77-25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第77-26條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

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第77-27條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

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由上開法條可以知道,不同的情形會繳納不同的訴訟費用,因為計算對一般民眾而言比較困難,所以大多數的人通常只寫請求的金額,然後再等法院發函補繳費用。

(柯毓榮律師)     ​   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可以依下列方式聯絡 柯毓榮律師 連絡電話:0933-824781 聯絡時間星期一至五9:00-17:00 LINEID:nisson123 EMAIL: [email protected]     部落格:https://beardear.pixnet.net/blog  「我寫作的目的,是為了讓未來的我,看見過去的自己踏實的前進。

」BYK.K 文章標籤 訴訟程序 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 訴訟標的 裁判費 律師費用 民事訴訟 法律 裁判費繳納後多久會開庭 裁判費計算 裁判費退還 訴訟費用計算 台中律師推薦 彰化律師推薦 民事律師推薦 苗栗律師推薦 南投律師推薦 雲林律師推薦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柯毓榮律師 法律-柯毓榮律師 柯毓榮律師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全站分類:生活綜合個人分類:民事訴訟法上一篇:【勞動基準法】勞保專戶的提撥款項是否為遺產? 下一篇:【不動產相關】找人裝潢有瑕疵怎麼辦?(承攬契約)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最新文章 文章分類 強制執行法(1)涉及刑事訴訟法(1)家事事件(2)涉及票據法問題(2)民事訴訟法(1)其他法律(14)大法官解釋(1)柯毓榮律師(1)涉及家暴問題(1)涉及遺產&繼承問題(3)涉及土地糾紛問題(2)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1)涉及車禍問題(5)刑法(17)聘書(2)民法(8)涉及跟蹤騷擾問題(2)涉及證券交易法問題(1)涉及公司法相關問題(4)專業進修(1)法律顧問(3)現場免費諮詢時間地點(1)涉及勞工及雇主問題(4)涉及離婚問題(7)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問題(2)涉及小三&原配的戰爭(2)涉及詐欺問題(2)涉及毒品問題(3)未分類文章(128) 熱門文章 文章精選 文章精選 2022九月(1) 2022八月(7) 2022六月(4) 2022五月(4) 2022四月(5) 2022三月(5) 2022二月(6) 2022一月(9) 2021十二月(5) 2021九月(1) 2021八月(1) 2021七月(2) 2021六月(3) 2021五月(11) 2021四月(7) 2021三月(4) 2021一月(7) 2020十二月(9) 2020十一月(10) 2020十月(7) 2020九月(9) 2020八月(7) 2020七月(7) 2020六月(6) 2020五月(17) 2020四月(5) 2020三月(11) 2020二月(15) 2020一月(23) 2019十二月(11) 2019五月(1) 2019一月(1) 2018十一月(1) 所有文章列表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文章搜尋 主要執業地區【臺中】【南投】【彰化】【苗栗】 如果需要法律服務,請以下列方式聯繫 聯絡方式0933-824781 LINE:nisson123 EMAIL:[email protected] 聯繫時間:每周一到五上午9:00至下午5:30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PIXNET Facebook Yahoo! Google MSN {{guestName}} (登出)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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