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繼承編於98年修正後有何重大變革? - 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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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限定繼承為原則 未修法前我國民法是以概括繼承無限責任為原則,限定繼承(有限責任)和拋棄繼承屬於例外,然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的繼承編修正條文將概括繼承及限定 ... 日間:04-23756755/ 夜間:0936-177880 首頁 法律知識庫 繼承/遺囑 我國民法繼承編於98年修正後有何重大變革? 修法後限定繼承為原則    未修法前我國民法是以概括繼承無限責任為原則,限定繼承(有限責任)和拋棄繼承屬於例外,然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的繼承編修正條文將概括繼承及限定繼承合併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於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此次修法是因為社會上有時繼承人會因為不知道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至於背負許多債務,影響生計,為解決這種不合理的現象,故增訂民法第1148條第2項,明定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而負擔過重。

這是為了符合人民憲法上財產權、人格權等基本權的保障,導正父債子償的不正義結果,修正為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

增訂兩年內移轉之財產視為遺產    又為了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遺贈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所得遺產,影響到被繼承人債權人的權益,同時增訂第1148-1第1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同條第2項:「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遺囑執行人如何產生?其職務為何?繼承人得否擔任遺囑執行人?何種情形下可解任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  法律快訊 more 強制性交又對被害人拍照、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最少關7年 民法約定利率上限降為16%,超過部分「無效」! 房地合一稅2.0,六大修法重點「懶人包」 詐領助理費300萬元潘懷宗認了貪汙罪 律師服務 more 律師代理出面協商或調解 律師當面討論案件 夫或妻出軌、妨害配偶權訴訟 妨害名譽訴訟 脫產案件訴訟 撰寫民事類書狀(含家事) 撰寫刑事類書狀 防止脫產、進行保全程序和查封 查封、查財產、拍賣 刑事訴訟官司 律師陪同檢察官開庭 律師陪同警局、調查局訊問 各類房屋買賣糾紛 律師代寫合約或修改 遺產糾紛與遺產分割訴訟 訴訟委任 律師代立遺囑 免除扶養訴訟 家暴事件 請求扶養費(子女向父母或父母向子女請求) 家事狀紙(離婚、監護、扶養合併) 處理銀行或民間債務 各類土地糾紛官司 夫妻剩餘財產訴訟 車禍糾紛訴訟 監護權官司 契約合約審閱、律師見證 存證信函 離婚官司 以律師名義發函 Previous Next 熱門諮詢 more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需要符合「消費者」條件 瘦身美容消費糾紛 錢要不回來怎麼辦,了解強制執行程序 社區大樓陽台加裝鐵鋁窗需核准 婚姻專欄 more 立遺囑把遺產留給寵物可以嗎? 誰是遺囑執行人? 遺產違反特留分之效力與扣減權之行使期間 Previous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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