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特色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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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12 歲以上未滿18 歲的人;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少年 少年訊息公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特色 少年事件處理流程 少年調查保護業務 少年程序法規 少年常見問答 少年書狀範例 首頁 業務綜覽 少年 少年事件處理法特色 少年事件處理法特色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壹、停下來想一想 一、 什麼是少年事件? 二、為什麼我(我的孩子)會變成少年事件中的「少年」? 三、什麼是少年事件處理法? ▍貳、聽聽看怎回事 一、什麼是少年事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第3條) 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件,其中又可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詳見你想瞭解更多的少年事件處理法)。

二、為什麼我(我的孩子)會變成少年事件中的「少年」? 因為有下面(1)或(2)的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 (1)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 即非行行為,比如施用一、二級毒品、販賣盜版產品、偷東西、搶劫、打架、殺人、妨害性自主、騎車撞傷人等。

(2)有觸犯刑罰法律可能性極高的曝險行為: 例如:沒有正常理由經常帶刀械、拉k吸食搖頭丸、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是不是行罰法律處罰的行為等偏差行為等。

  法院怎麼知道有這些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7條、第18條) (1)警察、檢察官或法院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前點(1)或(2)的行為,依法移送。

(2)少年的父母、監護人、學校、安置機構等,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可能性極高的曝險行為,請求法院處理。

(3)有人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向法院報告。

  什麼是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院審理案件都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共有五章(第1章總則、第2章少年法院之組織、第3章少年保護事件、第4章少年刑事案件、第5章附則)、3節(第3章少年保護事件有分3節,第1節調查及審理、第2節保護處分之執行、第3節抗告及重新審理),100條(條文條號只到第87條,但實際上全部條文共有100條)。

由於少年的身心發展還沒完全,心性不夠成熟,容易衝動,加上人生經驗不足,很容易受外界或物質慾望的引誘、影響而犯法,如果用處理一般成人刑事的法律來辦理,對少年並不適合,也不容易協助少年改過向上,因此我國特別訂定「少年事件處理法」,讓法院可以用比較符合少年特質及成長需求的程序和處遇,來處理少年事件,而達到保障少年健全成長、調整少年成長環境,以及矯治少年性格的目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

▍參、看一看少年事件的特別規定 一、應告知少年的事項及權利: 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時,要告訴少年犯了什麼罪或有什麼曝險事由,在訴訟程序中可以保持緘默、有請輔佐人、法律扶助來幫忙,以及請求調查有利自己的證據等權利以及有請輔佐人來幫忙的權利。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2) 二、 專業處理: 少年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辦理少年事件的法官要接受專業訓練。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條) 三、少年事件類型: 分為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

四、少年調查官調查: 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法官會請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和事件有關的行為、少年的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一般稱為「審前調查」),並且提出報告及建議。

少年調查官會在審理期日出庭說明調查及建議如何處理的意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第39條) 五、少年保護事件特殊規定: 1、法官開庭時用保護法庭。

2、調查、審理、保護處分執行程序: (1)調查: 法院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會先進行調查(分為少年調查官調查及法官調查),再依調查結果,來決定是否要繼續進行審理,如果認為沒有審理的必要,可以裁定不付審理;如果認為少年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已經滿20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認為要用刑事處罰比較適當時,可以裁定把案件移給檢察官偵辦(此即所謂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至第29條、第65條) (2)審理: 法院依調查的結果,認為有繼續處理的必要時,要裁定開始審理,進行證據調查,請少年調查官出庭說明調查及處理的意見,和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輔佐人等一起討論(一般稱為「協商式審理」),少年非行或曝險情形、原因,以及未來應如何協力輔導少年等事項。

法官再依調查證據及審理結果,裁定不付保護處分或者裁定下列(3)的保護處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0條、第32條至第49條) (3)保護處分種類: ①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假日到法院接受輔導)。

②保護管束(定期到法院接受輔導),並得命勞動服務。

③安置輔導(把少年安置到兒童及少年福利、教養、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生活,由機構照顧輔導)。

④感化教育(把少年送到少年矯正機關接受感化教育)。

另外也有命少年接受禁戒、治療的附屬處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 (4)保護處分執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0條至第60條) ①訓誡,由法官執行,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②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③安置輔導,由少年保護官交給安置機構執行。

④感化教育,由法院交給法院誠正中學或分校等少年矯正機關執行。

3、父母到場: 法院於開庭或執行訓誡時,可以要少年的父母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例如祖父母、兄姐或其他實際照顧少年的人)陪同少年到場;如果經過合法通知而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發同行書,強制他們到場。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1條至第23條、第32條、第36條、第38條) 4、同行、協尋(不是拘提、通緝): 少年經過合法通知而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可以發同行書(不是拘票),強制少年到場;如果少年行蹤不明,法院可以請各地區法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協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至第23條之1) 5、收容(不是羈押): 如果法院認為少年沒辦法責付(交給父母、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其他適當的機關、團體或個人管教保護),或認為責付顯然不適當時,可以用收容書(不是押票),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不是看守所)。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至第26條之2) 6、輔佐人(不是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至第31條之2) (1)少年或少年的父母、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可以隨時請輔佐人來幫忙(通常是請律師,如果不是律師,要經過法院同意)。

(2)少年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或其他案件法院認為有必要,而少年沒有請輔佐人時,法院會幫少年選任輔佐人。

(3)輔佐人要保障少年的司法權利,還要協助法院促成少年健全成長。

7、開庭不公開: 開庭時法庭的門不會打開也不會讓人旁聽;但法官可以允許少年的親屬、學校老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的人或其他認為適當的人旁聽。

法官也可以不在法庭內進行審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第35條) 8、不用穿法袍: 開庭時,法官、書記官及擔任輔佐人的律師,都可以不穿法袍。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1條) 9、父母可以陳述意見: 法官在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少年的父母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及輔佐人,可以陳述意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 10、對少年不可以公示送達: 要送給少年、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法院文書及裁判書,不可以用張貼公告的方式送達。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9條) 11、執行保護處分所需的教養費用,可以命少年或對少年有扶養義務的人(如父母)負擔。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0條) 12、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及審理程序的規定,在少年刑事案件可以準用。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0條) 六、少年刑事案件特殊規定: 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滿20歲時移押於看守所。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1條) 審判可以不公開;但少年、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要求公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3條) 特別免刑規定: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如果有顯然值得憐憫或宽恕的情形,依照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仍然過重時,法院可以免除其刑,而為諭知下列保護處分: (1)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2)安置輔導。

(3)感化教育。

也可以同時為接受禁戒、治療的附屬處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74條) 對少年不可以宣告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刑法第63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8條) 對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的少年,法院可以依刑法第74條規定給予緩刑。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9條、刑法第74條) 少年受徒刑執行而可證明其已真心悔改時,可以在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予以假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 七、少年事件的裁判書不公開也不上網。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八、任何人都不可以在網路、報章雜誌等媒體公開少年事件的資料。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 九、 視為未受宣告及紀錄塗銷: 少年事件的紀錄,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視為未曾受各該裁判的宣告,以及要把紀錄塗銷。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83條之2) 十、法院可以命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對他們處罰鍰及公告姓名。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 發布日期:108-10-27 更新日期:109-01-20 發布單位:少年及家事廳 展開/OPEN 關於司法院 司法院簡介 沿革及史料 首長主管簡介 組織與職掌 施政計畫 院長重要談話 院會重要決議 司法院行事曆 大事紀要 司法業務年報 與民有約(參訪司法院) 人權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位置交通 各法院資訊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電話 司法改革 院長重要談話及司改主張 【司法改革成果簡介】 司法改革方案及進度 司法與社會對話 裁判通俗化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訊息公告 國民法官法規 國民法官新制介紹 實務模擬法庭 校園宣導 國民法官種子講師人才庫 國民法官活動行事曆 國民法官問卷平台 民眾認知 宣導文宣 宣導影音(機關團體下載用) 影音專區 常見問答 資料下載 憲法法庭 業務綜覽 民事 訴訟外ADR 勞動事件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商業事件 大法庭專區 公務員懲戒 職務法庭 法官評鑑 公證業務 資訊專區 人事專區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司法互助 性騷擾防治專區 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查詢服務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新聞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司法智識庫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外語譯文專區 主管法規異動 裁判書用語辭典查詢 法律修訂進度 各法院資訊 各級法院法官事務分配 名冊專區 民間公證人名冊 法人及夫妻財產查詢系統 義務辯護專區 刑事補償專區 電子書出版品 司法院公報 司法周刊 法治宣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遊說法專區 其他查詢 便民服務 便民服務訊息公告 系統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視訊開庭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徵收費用標準 多元化繳費服務 調閱電子筆錄 法院遠距訊問 線上起訴 特約通譯專區 認識法院 與民有約 訂閱電子報 資料下載 報名系統 法律扶助 防疫專區 常見問答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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