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報導】當孩子進入安置,就踏上離家的路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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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約17%的兒少安置時間超過五年,多數輾轉於數間機構,不斷入住、離園,比起生活、發展人際係與學習知能,適應不同的居住環境與團體規定反而是更迫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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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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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主題報導】當孩子進入安置,就踏上離家的路途(上)
撰文/許馨月(公民對話部媒體組組長)
「不要把我關在這裡!」孩子嘶吼著,憤怒足以燎原。
「為什麼我不能回家……?」除了自責和納悶,她沒有過多的情緒,只希望
有人能給她一個答覆。
「究竟我什麼時候才可以回家?」把眼睛投以地板、望得很深很深,如同他
的哀傷。
兩年六個月。
一個孩子遭到家外安置,平均會待上兩年六個月。
許多孩子的人生在安置的那一天像是被按下暫停鍵,卡在各類安置系統與國
家照顧體系的狹隙之間,動彈不得。
回家,是安置的最終靶心。
然而在為數不少孩子的生命裡,返家——成了法律條文、社會工作處遇,以及眼前生活真實的空集合。
「無論是委託安置或是保護安置,安置其中一個目的就是協助孩子盡可能地回家。
」勵馨基金會社工諮商部處長李玉華說。
根據衛福部最新統計,2019年台灣有4,768名兒童青少年,因為遭受遺棄、性侵、虐待等情況,或是家庭失功能,由社政單位系統委託機構安置;而有些孩子犯下輕罪、微罪經司法單位評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安置輔導。
但返家卻是一條漫長的窄路,家外安置的兒少平均安置時間長達2年6個月,且不到五成的孩子能夠真正返回家中。
其中,約17%的兒少安置時間超過五年,多數輾轉於數間機構,不斷入住、離園,比起生活、發展人際係與學習知能,適應不同的居住環境與團體規定反而是更迫切的技能,就算用盡全力生存了下來,他們還是沒能回家。
逾半數的兒少在多年的安置後,最終則是以「達安置年齡上限」、「就業獨立生活」結束安置。
於是在漫長的家外安置年歲中,許多的孩子從「離家」走向「失家」。
國際兒權專家:台灣的國家照顧體系可能已經失靈
孩子無從抗拒被安置的命運,更遑論自己會被安置去哪裡。
衛福部社家署《兒少家外安置現況》統計,截至2019年九月底,全國遭家外安置的4,768名兒少,親屬安置占4.78%、寄養安置占31.33%、機構安置達58.53%,其他類型安置占5.05%。
「逾半數的機構安置比例」、「家外安置年數過長」、「兒少返家率低」種種跡象被國際兒權專家診斷:台灣的國家照顧體系可能已經失靈,甚至質疑在少數資訊不透明的安置機構中,仍實施軍事化管理和不當的教養方式。
早在2017年臺灣《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中就提到,部分矯正機構及其他住宿單位中,在沒有法源依據下侵犯兒少隱私權,甚至實施監禁或限制兒少人身自由等不人道的處罰,同時報告中更直言指出政府的失責,「據目前安置機構的設立許可、查核及評鑑制度,可能無法有效保障服務品質。
」並認為台灣應依《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將剝奪兒少受家長照顧的權利(即家外安置)作為最後手段,且視其為臨時性的措施,實施期間越短越好,「建議政府將替代性照顧體系去機構化,並規劃配套性策略如支持及強化家庭功能,以降低安置需求,同時放寬親屬安置的條件,以及促進寄養政策,推動以家庭環境為主的替代性照顧政策。
」
這,是對國家照顧體系的一記醒鐘。
一連串政策變革動盪全國安置工作場域
2018年,衛福部在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中加強《兒童權利公約》的概念,且嚴格落實被評鑑為丙、丁等的機構,一年內不能接受政府補助,若督導後期限內未改善,縣市政府則可勒令其停辦。
立法院也隨即於2019年四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當兒少的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應予以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中央政府也於同年十月,訂頒委託兒少機構的安置作業流程,其中要求所有兒少個案皆須經過團體決策會議評估是否有安置的必要,也就是說機構不能再自行收案,「這對自收個案占六到七成的機構來說,顯然已經衝擊到機構的生存與利益。
」臺北大學社工系教授胡中宜說。
一連串急轉彎的政策變革,讓國家主義霸權透過拉高委託安置條件,以降低機構安置兒少人數,企圖使安置機構退場的說法甚囂塵上,引起社福領域紛紛議論與不安的騷動,「有機構感到挫折和憤怒,覺得多年的服務投入,反被政府否定和質疑,但也有機構認為,政府終於拿出魄力,正視這些孩子被機構照顧得怎麼樣。
」李玉華說。
「兒少最佳利益」與「機構安置存續」之間如何權衡,才能不漏接每一個從失功能家庭邊緣墜落的孩子?勵馨基金會於12月1-2日承辦衛福部社家署召開的「對話•連結——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繫會報」,邀請119家安置機構參與,加強公私立安置機構與政府單位的聯繫,期待透過不斷對話促成公私部門協力、連結的開始。
安置機構的未來挑戰——機構轉型、特殊需求多元、缺乏專業工作人力
會議開始沒多久,胡中宜為《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中提及——Tode-institutionalisethealternativecaresystem提供新的意譯:「de-institutionalise更準確的意思是減少機構安置,而非去機構化。
機構不可能完全不存在,每個機構有其適用的時機、對象,以及有效性。
」他巧妙打破政府與私立機構在現場對立的緊張氛圍,但也不忘向機構提出挑戰,「如果機構不能自收個案,接不到孩子,可以怎麼轉型?」他說明在台灣安置工作的脈絡下,機構在早期四、五O年代肩負照顧戰亂遺族、濟貧的社會責任,已隨著時代演進消退,安置因素的變遷再加上需求人數驟減,空床數攀升是必然的趨勢。
胡中宜認為,未來幾年國家安置工作以及機構轉型的重點,將會是提升照顧服務品質;而非是照顧人數總量,「當孩子的特殊需求越來越多元,具備相對應能力的工作者是否足夠?這時候政府須要盤點各區域的安置需求,分配相對應的資源,機構才可以知道轉型轉去哪。
」適當資源配置及人力的到位,就能盡量減少床位數與實際收容數的落差,但胡中宜也提醒政府和安置機構,勞動條件的法規須納入必要考量,他承認運用現有人力要排出合法合宜,又能夠回應兒少安置需求的班表是不現實的:「機構須要和主管機一起協調出合理的數(機構安置的床位數)。
否則不合理的數永遠是衛福部和司法院爭執的根源,因為觀護人打電話都問不到可以收案的床位,但社家署公布的床位數明明是有的。
」
勞動新制的衝擊,部分機構面臨工作人力永遠補不足的窘境,因而要求政府下修工作者360小時培訓時數的門檻,胡中宜對此持保留態度,「真的要因為缺工降低入職的基本門檻嗎?我沒有答案。
但這樣的問題也許像是,我們會不會因為醫務缺工,就降低醫生從業的基本門檻,如果答案為是,會有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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