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1條| 小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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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yeh 所撰寫有關勞基法第11條的文章.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 ... 直接觀看文章 主頁Poststagged'勞基法第11條'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始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應依同法第16、17條之規定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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