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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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下作假證供(英語:Perjury,又稱發假誓、偽證罪、作偽證),指在正式宣誓後說謊或作出被證明為不實的陳述。
它是一種刑事罪行,因為證人宣誓過會說真話,而為了 ...
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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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下作假證供(英語:Perjury,又稱發假誓[1]、偽證罪[2]、作偽證),指在正式宣誓後說謊或作出被證明為不實的陳述。
它是一種刑事罪行,因為證人宣誓過會說真話,而為了確保法庭的公信力,證人的證供必須可信。
宣誓下作假證供會剝奪法庭公平審判的能力,造成誤判,所以是嚴重的罪行。
就事實提出分析論述並不構成此罪,因人受推理能力所限,經常有不精確的結論,這並非故意的。
人可以十分誠實,但抱著錯誤的觀念,他們的記憶力也可能含糊。
和其他普通法罪行一樣,罪犯除了要有犯法的意圖(mensrea)外,還必須有犯罪行為(actusreus)。
目次
1英美法系
1.1香港特別行政區
2大陸法系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
2.2 中華民國
3參考文獻
4參見
英美法系[編輯]
在美國,宣誓下作假證供是聯邦罪行(英語:FederalcrimeintheUnitedStates),成文法規定犯罪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5年[3]。
宣誓下作假證供只有在證人宣誓或確認(affirm)過會說真話之後才可以成立。
確認是給不願或因宗教原因不能起誓的人使用的。
在英國,證人可以手按聖經或其他宗教經籍發誓。
如果證人沒有宗教信仰,或不願按聖經發誓,他可以確認自己會說真話,和宣誓在法律上效力相同。
宣誓下作假證供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成立,包括在簽署由有刑事規定的法律賦予效力的文件時,不必經過宣誓程序和經適當公職人員監誓[4]。
例子包括美國國稅局的報稅表,報稅者必須簽署聲明所報真實,法律規定謊報者會被視為宣誓下作假證供[5]。
聯邦稅務法規定違法者可入獄三年[6]。
香港特別行政區[編輯]
在使用普通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宣誓下作假證供」是刑事犯罪,罪成者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7]。
大陸法系[編輯]
德語維基文庫中與本條目相關的原始文獻:
Meineid
在法國和德語地區的某些國家,疑犯有權自我辯護,故他們在宣誓後說的話被視為「不足採信」,所以無論嫌疑犯在法院上說甚麼謊話,都不會被定為偽証。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和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對案件重要情節隱匿罪證或協助、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可以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如果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司法工作人員犯偽證罪的,從重處罰。
民事訴訟中的偽證行為,可考慮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中的各種罪名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中華民國[編輯]
參見:誣告罪(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偽證與誣告罪」章[8]第168條定義偽證罪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
」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至第172條均有對相關的偽證行為訂定罰則。
參考文獻[編輯]
^香港警務處,二○○○及二○○一年報案與破案數字及破案率[永久失效連結]
^香港電台,楊官教英文---楊官教室(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SCODETitle18,1621.Perjurygenerally.[2008-05-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2-01).
^USCODETitle28,1746.Unsworndeclarationsunderpenaltyofperjury.[2008-05-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2-01).
^USCODETitle26,6065.Verificationofreturns.[2008-05-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2-30).
^USCODETitle26,7206.Fraudandfalsestatements.[2008-05-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3).
^《刑事罪行條例》-SECT31宣誓下作假證供.[2008-05-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0-18).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偽證與誣告罪章.[2008-12-0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29).
參見[編輯]
法律主題
妨礙司法公正
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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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罪名法律術語撒謊隱藏分類:自2017年11月帶有失效連結的條目條目有永久失效的外部連結含有英語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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