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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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下作假證供(英語:Perjury,又稱發假誓、偽證罪、作偽證),指在正式宣誓後說謊或作出被證明為不實的陳述。

它是一種刑事罪行,因為證人宣誓過會說真話,而為了 ... 偽證罪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宣誓下作假證供(英語:Perjury,又稱發假誓[1]、偽證罪[2]、作偽證),指在正式宣誓後說謊或作出被證明為不實的陳述。

它是一種刑事罪行,因為證人宣誓過會說真話,而為了確保法庭的公信力,證人的證供必須可信。

宣誓下作假證供會剝奪法庭公平審判的能力,造成誤判,所以是嚴重的罪行。

就事實提出分析論述並不構成此罪,因人受推理能力所限,經常有不精確的結論,這並非故意的。

人可以十分誠實,但抱著錯誤的觀念,他們的記憶力也可能含糊。

和其他普通法罪行一樣,罪犯除了要有犯法的意圖(mensrea)外,還必須有犯罪行為(actusreus)。

目次 1英美法系 1.1香港特別行政區 2大陸法系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 2.2 中華民國 3參考文獻 4參見 英美法系[編輯] 在美國,宣誓下作假證供是聯邦罪行(英語:FederalcrimeintheUnitedStates),成文法規定犯罪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5年[3]。

宣誓下作假證供只有在證人宣誓或確認(affirm)過會說真話之後才可以成立。

確認是給不願或因宗教原因不能起誓的人使用的。

在英國,證人可以手按聖經或其他宗教經籍發誓。

如果證人沒有宗教信仰,或不願按聖經發誓,他可以確認自己會說真話,和宣誓在法律上效力相同。

宣誓下作假證供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成立,包括在簽署由有刑事規定的法律賦予效力的文件時,不必經過宣誓程序和經適當公職人員監誓[4]。

例子包括美國國稅局的報稅表,報稅者必須簽署聲明所報真實,法律規定謊報者會被視為宣誓下作假證供[5]。

聯邦稅務法規定違法者可入獄三年[6]。

香港特別行政區[編輯] 在使用普通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宣誓下作假證供」是刑事犯罪,罪成者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7]。

大陸法系[編輯] 德語維基文庫中與本條目相關的原始文獻: Meineid 在法國和德語地區的某些國家,疑犯有權自我辯護,故他們在宣誓後說的話被視為「不足採信」,所以無論嫌疑犯在法院上說甚麼謊話,都不會被定為偽証。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和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對案件重要情節隱匿罪證或協助、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可以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如果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司法工作人員犯偽證罪的,從重處罰。

民事訴訟中的偽證行為,可考慮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中的各種罪名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中華民國[編輯] 參見:誣告罪(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偽證與誣告罪」章[8]第168條定義偽證罪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

」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至第172條均有對相關的偽證行為訂定罰則。

參考文獻[編輯] ^香港警務處,二○○○及二○○一年報案與破案數字及破案率[永久失效連結] ^香港電台,楊官教英文---楊官教室(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SCODETitle18,1621.Perjurygenerally.[2008-05-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2-01).  ^USCODETitle28,1746.Unsworndeclarationsunderpenaltyofperjury.[2008-05-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2-01).  ^USCODETitle26,6065.Verificationofreturns.[2008-05-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2-30).  ^USCODETitle26,7206.Fraudandfalsestatements.[2008-05-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3).  ^《刑事罪行條例》-SECT31宣誓下作假證供.[2008-05-03].(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0-18).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偽證與誣告罪章.[2008-12-0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29).  參見[編輯] 法律主題 妨礙司法公正 誣告罪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偽證罪&oldid=71123578」 分類:​罪名法律術語撒謊隱藏分類:​自2017年11月帶有失效連結的條目條目有永久失效的外部連結含有英語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共享資源 其他語言 العربيةČeštinaDanskDeutschEnglishEsperantoEspañolEuskaraSuomiFrançaisGaeilgeעבריתहिन्दीMagyarItaliano日本語ಕನ್ನಡ한국어BahasaMelayuNederlandsNorskbokmålPolskiPortuguêsRomânăРусскийSimpleEnglishSlovenčinaSvenskaТоҷикӣTagalogTürkçeУкраїнська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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