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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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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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都市計畫法| 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 - 六法全書 - mywoo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 ...
- 2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申辦 - 中華顧問工程司
壹、 辦理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之前提及法令依據. 公共設施之設置係基於公益性目的,期能服務居民、滿足生活上之需求及維持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惟為鼓勵民間 ...
- 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附表1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附表. 1. Page 2. 5. Page 3. 6. Page 4. 8. Page 5. 9. Page 6. 10. Page 7. 11. Pa...
- 4都市計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 ...
- 5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
第一條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