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 - 六法全書 -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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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 ... MyWoo 首頁 | 六法全書 | 律師網 | 法拍網 | 地圖網 | 選戰地圖 | 國語辭典 | 六法全書下載 法規目錄 ->&nbsp 內政法規 ->&nbsp 營建目 ->&nbsp都市計畫法  民國99年05月19日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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