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 - 六法全書 -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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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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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  內政法規 ->  營建目 -> 都市計畫法 民國99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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